『壹』 父母在兒女結婚前給的算是共同財產嗎
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認定父母婚前贈與子女的房產是屬於子女個人財產還是子女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一方父母贈與其子女時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如果是以雙方結婚為條件的贈與,那麼在雙方登記結婚後就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具體說明是附條件的贈與,那麼就應該認定為是父母一方對其子女的個人贈與。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貳』 子女結婚父母邀請帖
請帖怎麼寫
步驟/方法
第一種:傳統格式
一般比較傳統的結婚請柬的格是比較固定的,查看購買回來的結婚請柬你就會看到它上面有列印好的格式如下面的請柬。
在傳統的固定格式中,是很講究一些比較傳統的寫法的。因為在不同角立場宴請客人的寫法是不同的,主要的差別是在稱呼和輩份的差別,和是新人們宴請還是新人們的家長宴請人。都要在書寫時要仔細區分。
有三種常見的情況
情況 1 :新人自已身份宴請親友
這種方法一般都是用於自已的朋友,同學,同事,都是平輩或平級以內的親友們比較適合,在寫法上也不必很嚴緊,只要能清楚准確地表達,不搞亂對象和混亂送的稱呼就可了。
情況 2 :新郎父母身份宴請親友。
這是比較常用的寫法,大多數的新郎都是以父親的立場去宴請比自已高的長輩或上級的領導,這樣是對長輩或上級的一種尊重的寫法,所以很多人都是用這種寫法,因為尊重沒有錯,不過如果和太熟悉的好友或比你比你輩份小的也用這個寫法,就有點見外和怪怪的感覺,所以恰到好處才是最好的。
情況 3 :新娘父母身份宴請親友。
這個寫法是用於新娘家的長輩或上級領導的尊重寫法,這個就不多說了,只要注意好書寫格式和在敬邀前的名字不要寫錯了。
第二種:新式結婚請柬
對於那些非傳統的新式結婚請柬的寫法,一般沒有太多講究,只要能清楚准確地表達,不搞亂對象和混亂送的稱呼就可了。不管是那種結婚請柬都上面都是有適合的固定格式的,只要認真對應好填上去就行了。像現在比較流行的飛機票式請柬,電影票式請柬,酒會入卷式請柬等,這些是喜歡追求別致的婚禮的年青朋友比較愛用。
第三種:電子結婚請柬
這於這種是現在的網路技術的普及,帶動了人們在生活的接收信息的而新出現的,它是環保,經濟,快捷高效,所以它也慢慢進入了生活中。說下它的書寫的格式也和第二種一樣沒有太嚴格的要求,只要清楚准確地傳遞你的喜訊就可以了,在填寫方面也是有完整的資料填表入框,只是跟著表格填入就可以了。
『叄』 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結婚後怎麼樣贍養雙方父母
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結婚後對雙方父母都有贍養義務。為避免家庭矛盾,一方父母與另一方父母都分別居住,子女常回家看看
『肆』 婚後一方父母給子女購房屬於誰
問: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用於夫妻雙方婚後居住。夫妻雙方離婚時,由一方父母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答:一方父母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在離婚時的處理基本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且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且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根據常理,可視為父母明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是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加之不動產以登記為准,房產既然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伍』 在子女結婚後,父母再把房產過戶給子女,是不是屬於子女雙方
雖然這房子是結婚前過戶的。
但是根據法律是這是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所以,配偶是可以進行分此房產的。
就算現在是要拆遷,
也是有費用的。
應該會根據離婚的過錯雙方進行分配的。
如果是友好的分配,可以商量的。
總的來說,配偶是能分此房產的。
『陸』 為什麼兒女結婚為什麼男方父母開心女方的父母沒有那麼開心那男方父母為什麼開心他們家進多一個人不就是
男方家長是添人加口了,當然會高興點,
但女方家長就較失落了,養了幾十年的女兒,現變成他們家人了,當然高興不起來,
但不管男女家長都希望孩子早日成家,並且幸福快樂!內心還是高興的。
『柒』 新婚姻法中關於結婚後由一方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
(7)子女結婚方父母擴展閱讀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捌』 孩子結婚女方父母
孩子結婚女方父母不必擔心,在當今基本上都是女孩說了算,有些女孩如果對方不聽的話,鬧離婚可想而知,促使男方不敢不聽,結婚,離婚造成多大損失,在普通的家庭真的是承受不起啊!
『玖』 男方婚禮禮金給父母還是子女
這個沒有特別規定,還是商量著辦吧,如果父母為了你結婚買房等問題,資金短缺的情況,應該交給父母,如果寬裕也可以自己留著
『拾』 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婚前婚後的幾種產權歸屬
現如今,不少年輕人買房時,父母都會給予支持,房價上漲的情況下,有些父母更是拿出自己的養老錢全力支持子女買房。那麼問題來了:父母參與出資買的房,是不是就運算元女的個人財產?萬一出現意外情況這錢還能不能要回來?
針對這些問題,目前法院在實際判決中主要依據了兩條法律規定。一是《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釋,分別針對父母全款給子女買房和部分出資這兩種不同情況進行約定。接下來,我們就以幾種常見的父母出資買房情況,適用上述司法解釋進行分析。
婚前買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小明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既然是婚前父母出全款,房子又登記在小明一人名下,小明擁有房子的絕對產權,這個婚前財產沒跑了。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一人還貸。
這種情況跟上面的類似,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房子又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房屋產權歸小明。而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小麗可以主張要回用於還貸的共同財產。
3、婚前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50萬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每方5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小麗的贈與,如果擔心將來發生意外情況,可以在贈予合同中約定某項條件,例如分手,一旦條件達成,雙方父母可以主張要回贈與資金。
4、婚前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首付10萬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和前一種情況類似,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每方1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和小麗二人的贈與。
婚後買房
1、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全額出資,其解釋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其畢生之積蓄,並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因此小明父母全款出資,房子是小明的個人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2人還貸。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雖然房子只登記了小明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後是2人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小明,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3、婚後雙方父母出全額或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雙方父母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名下。
這個就很好理解了,若無其他相反約定,無論全款還是貸款都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子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5-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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