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寫遺囑把房產留給子女中其中一個有效嗎
父母無論把房產留給其中的哪個子女,寫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去公證處公證更具效力。
㈡ 母親寫遺囑,把房子留給其中一個子女,這個有效嗎
母親可以寫遺囑將房子留給六個子女中的一個。
《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對於母親的遺囑,其餘五個子女無權反對,但存在特殊情況的,遺囑的執行可以作部分修改。
第一種情況是子女中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種情況是遺囑繼承附有義務。《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附有義務,繼承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三種情況是無效遺囑。《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2)父母遺囑房產只給一個子女擴展閱讀:
《繼承法》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遺囑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特留份規定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附義務的遺囑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遺囑的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㈢ 如果父母的遺產只分給一個子女,另外的一個需不需要撫養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不能因為父母的過錯而拒絕贍養;不可以,財產分配不公拒絕贍養是不合理的,贍養義務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子女不得以父母有固定收入、享受有退休金和醫療保險,或是父母對子女的財產分配不公等等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父母分配財產不公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解決,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有權決定將財產分配情況,子女無權干涉父母對自己財產的處理權,因為法律給予每個人同等的權利去根據個人喜好分配自己的財產。老人可以在意志清醒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分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
㈣ 父親的房產寫遺囑可以給其中一個子女嗎
可以
首先需要確權,就是確定住房十分屬於這位父親一人所有,如果是,就有這位父親自己一人書寫遺囑,指定繼承人,完事後做個公證遺囑。
如果住房是婚姻期間取得,就是夫妻倆共有財產,這位父親只有權利處置屬於他那一半產權。想處置全部產權,指定繼承,需要這位父親和配偶一起寫遺囑,才可以。
㈤ 父母有權將財產只分給其中一個子女嗎
□壹直在路上9級2010-11-19可以的。父母在沒什麼精神病和清醒的條件下,所立遺囑,讓誰繼承遺囑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如果父母親是有精神病或在不清醒的情況下立的遺囑,你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遺囑無效。 追問: 哦,覺得很不公平,但沒辦法了 回答: 這些都是國家訂的我們能怎樣哦 追問: 我奶奶去逝了很多年了,十年前我爺爺把他的家產分給了他的三個兒子。最近我們這兒搬遷,只要有戶口的人都可以優惠買一套房子和一個鋪面,我爺爺要把這一套房子和鋪面給我的小叔一個人買,不給另外兩個兒子。請問他這樣做行嗎?我覺得既然十年前他就把家產分給子女,那麼他現在也應該把這個優惠平均分給子女?因為我覺得從他把家產分給子女後,以後他的東西都應該平均分配了?請懂的的人幫忙解決一下,謝謝! 回答: 這個我也不是很清楚。你能說明白一點嗎。你的意思是你爺爺用自己的錢幫你叔叔買那套房子。還是現在你那以前拆遷房子有一個這樣的名額只有有戶口簿的都可以買那套房子。而你爺爺把那個名額給了你叔叔。你們覺得那是你爺爺的財產你父親也有那繼承權對吧所以你覺得你爺爺這樣做不公平對吧。前面已經說到了。你爺爺是有權把財產分給任何人的。如果你爺爺是用自己的錢買那套房子的他是有權力給誰的。因為你爺爺在十年前已經把財產分給你父親叔叔他們。這是屬於他後來啊財產。 補充: 第二個就是你爺爺在十年前就把那房子分給你叔叔和父親他們鄭襪啦。現在那房子拆遷有這樣的名額可以去買那房子。那這樣也就是說你父親和你叔叔都有這樣的資格去買那套房子所以應該說那個名額是屬於你叔叔和你父親都共有的。我知道的只有這么多啦。我說的可能你不是很明。你可以上網查一下或咨詢一下那些律師。如果上網查不了。或找不到律師咨詢。我可以在星期二幫你向我那個法律學的老師問一下 追問: 哦,謝謝啊。這次搬遷只要有戶口的人都可以買,我爸,我二叔,我小叔,我爺爺都有戶口,而我爺爺要把他的名額給我小叔一個人。 如果真的給定了,那麼是不是我小叔以後贍養我爺爺時要多承擔一些責任 回答: 你的意思是只有一個名額你爺爺給了你小叔叔啦。你爸爸個另一個叔叔沒份咯。我想再問一下你爺爺之前到現在都是和你那個小叔叔一起住嗎。如果是一起住他是可以在繼承財產時能繼承多一點的。我國的繼承法第十三條有規喊頃激定的。如果不是和你爺爺一起住乎脊我國繼承也沒有規定你叔叔一定要承擔多一點贍養責任。除非是有協定的除外。你們父親他們三兄弟其實可以協商的呢。讓小叔在以後贍養你爺爺是時擔多一點責任呢
㈥ 遺囑把財產只留給一個子女
一、爺爺會不會偷偷的把醫囑立了,將名下的7間房子和地都給姑姑?
答:內這種情況是容存在的,但是一般的老人都是不會這樣去做的,因為,你的叔叔畢竟也是他親生的兒子,全部給兒子的多,全部給女兒的是少數啊!另外,七間房子的名都是爺爺的可以,那地不能全是爺爺的名吧!爺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財產。
二、那樣媽媽還怎麼在那個家裡過活?
答:小夥子,人在做,天在看啊,不要看別人怎麼說,只要自己問心無愧就好。天下之大,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平常心對待吧!我倒是覺得,你有了爺爺會把全部財產給姑姑的想法,肯定是有所感覺才說的,所以我認為,現在分家倒不一定是壞事情。這樣可以把爺爺的一部分財產現在就抓到手裡,等爺爺去世後如果沒有遺囑繼承出現,按法定繼承,叔叔還可以繼承一部分遺產!
㈦ 父母是否可以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繼承給其中一個子女
父親(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把房產給兒子繼承的。
根據《繼承法》,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拓展資料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純蘆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做彎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嘩汪、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㈧ 父母共同立了遺囑財產只分給兒子一個人,女兒還有份嗎
女兒沒有份了。
㈨ 父母生前立遺囑房產歸其中一個子女法律有效嗎
首先我們要確定立遺囑的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可採用如下幾種方式:
(一)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最可靠的證據。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四)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制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五)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並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並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㈩ 父母寫遺囑把房產留給子女中其中一個有效嗎
有效。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所立遺囑的見證人。
(10)父母遺囑房產只給一個子女擴展閱讀: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
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繼承法》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