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欠債關於子女問題
一般來說,年滿18歲的子女就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債務應由其內向債權人歸還。所以,容父母還債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但是,如果子女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如果父母有繼承子女的遺產,就應當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不足部分,不存在清償的責任。當然,父母自願的除外。
B. 父親欠債,對子女是否有影響
1、對你們兄弟沒有影響,但對你母親有影響。
因為貸款的時候屬於你父母的婚姻關系存續其間,你父親的行為已經構成表見代理,銀行有理由相信你父親的行為是他們父親共同的意思表示。
2、無權要求你們償還。不要被自古的「父債子還」的思想所誤導,當然,如果你繼承你父親的財產,你將在繼承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3、如果辦貸款時你父親用你與他的名義聯名辦理,這就要看你當時的具體年齡了。
如果你以滿18,那你就需承擔連帶責任,原因同 1 的一樣;如果你未滿18歲,就無連帶責任,因為不滿18是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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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債務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關於免除的性質有不同的學說,一種學說認為,免除是契約。理由是:
1、債的關系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定的法律關系,不能僅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是一種恩惠,而恩惠不能濫施於人。
3、債權人免除債務可能有其他動機和目的,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免除權損害債務人利益,免除應經債務人同意。
另一種學說認為,免除是債權人拋棄債權的單方行為。理由是:
1、免除使債務人享受利益,因此沒有必要徵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同意的,等於限制了債權對權利的處分。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
但《合同法》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C. 父母欠債子女需要償還嗎
一般來說,年滿18歲的子女就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債務應回由其向債權人歸還答。所以,父母還債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但是,如果子女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如果父母有繼承子女的遺產,就應當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不足部分,不存在清償的責任。當然,父母自願的除外。
D. 在法律上如果父母欠債子女要還嗎
法律上的債因為債務人的死亡而消滅,死亡之後在法律上就沒有償還的義務了。但是如果債務人留有遺產的,就應該從你所繼承的遺產中扣除相應的債務。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的,你也沒有繼續清償的債義務,僅以你所繼承的份額為限。
E. 父母欠債子女必須要還嗎
一般來說,年滿18歲的子女就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債內務應由其向債權容人歸還。所以,父母還債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但是,如果子女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如果父母有繼承子女的遺產,就應當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不足部分,不存在清償的責任。當然,父母自願的除外。
F. 父母的欠債在法律上需要子女還嗎
不需要,誰的債務誰承擔還款責任。
子女可以幫父母償還,但是法律上沒有責任義務。
即便父母去世,子女繼承遺產,也只是在繼承范圍內償還債務,超出的不用還。如果放棄遺產繼承,也不用承擔債務。
G. 父親欠債子女要還嗎
不需要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依據《繼承法》第三十回三條規定答: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7)父母欠債子女擴展閱讀:
債務償還的相關要求規定:
1、債權人、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約規定的標的完成各自應履行的義務。在合約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2、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
3、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