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哪些為家庭成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並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如;家庭成員中的撫養、扶養、贍養權利和義務,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等權利。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② 民法典對父母全款給已婚子女購房,如何保障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你好,如果這種情況想法保障孩子的權益,最好的辦法就是用指定贈予的方法,這樣就能保障孩子的權益。
③ 新民法典中繼母去世後,她的子女與我父親沒有撫養義務,可以繼承我父親的財產嗎
無論是親生子女,還是繼子女,如果是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是沒有權利繼承財產的!
④ 民法典規定什麼為家庭成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並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家庭成員中的撫養、扶養、贍養權利和義務,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等權利。
(4)民法典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擴展閱讀:
家庭成員特徵:
(一)家庭成員,是近親屬。
(二)配偶、父母、子女是法定家庭成員,還包括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三)近親屬范圍,主要包括血親;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包括姻親(配偶)。
(四)共同生活近親屬,是指一定的時間共同居住,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近親屬。一定時間性、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性,是共同生活近親屬的關鍵詞(特徵),偶爾共同居住或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近親屬,不屬於家庭成員。
⑤ 民法典有沒有規定父母為女兒借債沒有能力還,要求兒子還。
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事,更何況是為孩子借的,更要她自己還了!
⑥ 民法典中哪些內容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撫養以及教育等條款,和未成年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6)民法典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⑦ 在民法典實施前,夫妻一方父母出資買的房,民法典有溯及力嗎
一、基於《民法典》總則編審視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相關問題
(一)房屋買賣中的「無權處分」行為效力辨析
(二)從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角度衡量特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三)從意思表示的角度考量房屋買賣中的陰陽合同效力
二、基於《民法典》合同編審視房屋買賣相關法律問題
(一)關於預約合同
(二)關於定金規則
(三)關於情勢變更(以限貸政策為例)
(四)關於合同解除權
三、基於《民法典》物權編審視房屋買賣相關法律問題
(一)抵押物流轉規則的變化
(二)居住權規定探究
四、《民法典》的實施對於房屋買賣交易可能帶來的其他影響
(一)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續期及繳費事宜
(二)中介合同章節中關於跳單行為的規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可能帶來的延伸影響
(四)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影響合同效力
一、基於《民法典》總則編審視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相關問題
因合同行為系民事法律行為之一,《民法典》將關於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納入總則編民事法律行為一章,而在合同編不再規定合同效力相關問題。此處的編纂及處理方式,是《民法典》體系性的典型例證之一。《民法典》總則編第六章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是民法總則、民法典甚至是廣義上的民商法大體系的核心制度之一,其法理和實踐意義非常強。民法總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則對於民法典分則各編甚至廣義民商法的統轄作用,必須從民法體系化科學邏輯的角度予以充分揭示,才能彰顯其制度意義。1
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是房屋買賣交易的基礎,而現實中諸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往往源自於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存在問題。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與否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顯得至關重要。以下筆者將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角度,審視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常見的無權處分(含夫妻共有房屋買賣)、特殊房屋買賣(以央產房、經濟適用房、小產權房為例)及陰陽合同之效力問題。
(一)房屋買賣中的「無權處分」行為效力辨析
無權處分行為,即行為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2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在房屋買賣實踐中,買受人及中介服務機構必然會對出賣人是否為不動產權證書上登記的所有權人進行核驗。房屋買賣中的無權處分行為大多因登記產權人非真正意義上或非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人而導致,主要爭議包括(1)借名買房形成的無權處分(出名人「
⑧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成員包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並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如;家庭成員中的撫養、扶養、贍養權利和義務,禁止歧視、虐待、遺棄等權利。
(8)民法典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擴展閱讀:
家庭成員特徵:
1、家庭成員是近親屬。
2、配偶、父母和子女是合法家庭成員,也包括同居的其他近親屬。
3、近親屬的范圍,主要包括血親關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輩、孫輩;姻親(配偶)也包括在內。
4、「住在一起的近親」是指生活在一起一段時間,在生活事務上相互支持的近親。一定的時效性和生活事務上的相互支持是近親共同生活的關鍵詞(特徵)。偶爾住在一起或在生活事務上互相支持的近親不屬於家庭成員。
⑨ 民法典上有媳婦和女婚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理論上講,沒有盡過撫養義務的就無需盡贍養義務。所以女婿理論上是沒有贍養義務的。但夫妻二人,有一方有贍養義務時,另一方不能以無贍養義務責任拒絕使用婚後共同財產贍養老人。
同理,兒媳婦也沒有贍養義務,但婚後共同財產,兒媳婦不能以個人無需贍養義務,拒絕贍養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