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2011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發修訂後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滬府發〔2011〕24號,以下簡稱新修訂的《獎勵補助若干規定》)。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滬府發〔2006〕13號)同時廢止。
1、新修訂的《獎勵補助若干規定》與原規定相比,做了哪些調整?
答:與原規定相比,新修訂的《獎勵補助若干規定》做了以下調整:
一是提高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准。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
二是統一並提高了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標准。凡是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年老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標准提高到每人5000元。
三是統一並提高了婚後無子女人員年老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標准。凡是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年老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標准提高到每人10000元。
2、新獎勵標准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訂的《獎勵補助若干規定》規定條件領取獎勵費的,按照新獎勵標准執行。
3、哪些人員按照新標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答:下列人員按照新標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一)2011年1月1日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子女未滿16周歲的本市戶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新標准。
(二)2011年1月1日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自領證之日起執行新標准。 4、符合哪些條件的人員按照新標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答: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50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5、符合哪些條件的人員按照新標准領取婚後無子女人員年老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答: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10000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6、應該按新標准領取獎勵費的人員,但是已經按原標准領取的,是否補發?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訂的《獎勵補助若干規定》規定條件領取獎勵費的,按照新獎勵標准執行。如果已按照原標准領取獎勵費的,有關單位和部門將予以補發。
7、每人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誰發放?
答: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8、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嗎?
答:應當支付。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公民都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同時,新修訂的《獎勵補助若干規定》明確規定,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2. 請問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什麼
3. 退休人員的獨生子女費用怎麼發放
規定如下:夫妻雙方均為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時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計專1萬元的補助,屬雙方均為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家庭在年滿60歲後,雙方均可領到每年720元的補助,但是一方為農村戶口一方為城鎮戶口的家庭,則只能領到5000元補助。以上條件必須為父母雙方年滿60歲,不過各地的標准不一樣。
4.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1.屬於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從領證開始每個月有10塊錢回的保健費。
2.在職職工的單答位負責發放保健費,如果無職業則由當地政府發放。
3.獨生子女的父母男的滿了60周歲女的滿了55周歲可以領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4.農村戶籍獨生子女一次性獲得補助金,由當地政府發放。
5.獨生子女如果發生亡故,而父母未再生育的可以申請扶助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5. 關於獨生子女費,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關於二胎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費征稅方面的規定如下:
1、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針對調整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政策措施及相關工作,明確提出「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
國家衛計委表示,全國絕大多數省(市、區)按照《通知》要求,通過修訂有關規定或政策性文件,規定對符合政策申請再生育的夫婦不再要求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2、獨生子女費等不征稅。
就公眾關心的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發放的獨生子女津貼,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回應說,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
但這里所述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數額發放的標准之內的補貼。
(5)獨生子女費使用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費的內容: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2、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3、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國家衛計委: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