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繼子女能繼承生父母,繼父母的遺產嗎
首先,《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承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有無實際的撫養關系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無繼承關系的前提。第二,如果繼子女承擔了扶養繼父母的義務,可以同時繼承繼父母與生父母的遺產。第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B. 繼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的,繼子女可繼承繼父母遺產,繼子女可以按照父母與子女之間法律規定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並且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繼承人包括繼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C. 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不影響
有遺囑按遺囑分配遺產,沒遺囑按法定繼承
繼子女對繼父專母盡贍養義務,就可以作為法屬定繼承人參與遺產繼承
對生父母,本身就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D. 繼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嗎
繼子女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 為什麼繼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而養子女不能
因為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而繼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沒有因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而消除。
兩者具體區別為:
1、養子女沒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2、繼子女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繼子女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除非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
基於上述原因,繼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而養子女不能。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F. 繼子女可以同時繼承繼父母和生父母的遺產嗎
現實問題來
呂某(女)和施某自(男)經人介紹後結婚,施某是再婚,上小學的兒子小施隨施某生活。婚後呂某對施某和小施照顧有加,盡心盡力地撫養小施。不料幾年後,呂某在一次意外中喪生,在繼承遺產的時候,呂某的父母認為小施不是呂某親生,沒有繼承權。而就在此時,小施的親生母親張某也因病去世,張某的父母認為小施已經隨施某和呂某生活,也不同意小施繼承張某的遺產。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據《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關鍵是看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系。
在這則案例中,小施作為張某的親生子女,作為呂某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兩人的遺產均有權利進行繼承。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1.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G. 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只有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H. 養子女和繼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根據《收養法》第22 條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說明,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已經沒有了法律上規定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的種種權利義務,其中包括繼承。所以,養子女一般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但是,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照《繼承法》第14 條的規定繼承生父母的部分遺產;但是這種情況下,養子女並不是作為法定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來等額分配,而是根據《繼承法》的特殊規定繼承生父母的部分遺產。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並互相成為第一法定順序的繼承人。由於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擬制血親,繼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並不因此而解除,所以繼子女即使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也並不喪失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