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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一宅父母必須和子女

發布時間:2021-11-30 15:52:01

❶ 子女與父母於屬同一戶宅基地家庭成員是什麼意思

❷ 農村父母只能與子女擁有一套宅基地嗎

一、我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以及立法地位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分為兩種: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城鎮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和符合一定條件的城鎮居民。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沒有確認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農村建房、對集體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城鎮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解放以後因歷史的原因形成的城鎮私房所有者及經批准在城鎮建房的城鎮居民。 由於農村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而城鎮宅基地則不具有這一特點。因此在物權立法時,是否可以將宅基地使用許可權定為農村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對集體所有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至於城鎮居民因歷史原因對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通過立法將其納入到土地使用權制度中進行調整。今後城鎮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通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程序進行。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我國學者大都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本質上屬於土地使用權。據此,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將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也應當納入到土地使用權制度的調整之中,從而沒有必要在法律上設立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筆者認為,這一看法是不正確的。因為,一方面,土地使用權在我國具有特定的含義,它主要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了劃撥的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通過出讓、轉讓、出租的方式進行。這些方式在本質上都是一種等價交換的交易方式。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僅具有物權的屬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和福利是聯系在一起的,這就決定了它不可能作為交易對象自由轉讓。另一方面,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在管理機構、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規則等方面也是不同的。例如,根據法律規定,一戶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的使用權,而土地使用權則沒有這樣的限制。我們還應當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權主要發生在農村,它是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在將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特定的用益物權形式在物權法中規定後,它就應當和土地使用權區別開來。因此,不能以土地使用權替代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說,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者農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一般不能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與成員權聯系在一起的。農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這也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條件,從而維護了農村的穩定。由於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質,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獲得宅基地大多是無償的或者只要支付較少的地款就可以獲得,而不可能按市價購買。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於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作為用益物權,首先表現在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對於宅基地,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和附屬物。由於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即長期的權利。盡管權利人對宅基地享有長期的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不是長期不變的。如果因為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居民個人的宅基地實際過多,遠遠超過了當地規定的標准,可以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合理的調劑或重新安排。應當指出的是,由於宅基地主要是作為生活資料提供的,所以權利人不能將宅基地作為生產資料使用,例如將宅基地投資建廠或者改為魚塘等。 第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因為土地資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給每個農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戶申請到一處宅基地,即足以保證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許申請多處,則將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許多人認為應當保留這一規定。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必要的,但應當有一些例外的規定。因為,一方面,在農村中客觀上存在一戶可能擁有多處宅基地,如某人分家離去之後又繼承父母的房屋,這就形成多處宅基地的情況。又如子女成家蓋房,申請了一塊宅基地,不一定分戶,這樣一戶形成兩塊宅基地。那麼法律是否禁止公民獲得兩處以上的宅基地呢?對此存在著兩種以上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現行法律禁止公民擁有一處以上宅基地,因此對於多出的宅基地,應當由集體收回。另一種觀點認為,公民只要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宅基地,集體不能予以收回,否則,等於禁止對公民的房屋進行繼承和買賣。筆者認為,公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只是就申請而言的,法律上不應當禁止公民通過繼承等方式取得兩處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權。當然,公民擁有兩處以上的宅基地可能會造成土地的浪費,如果宅基地長期閑置的,集體應當有權重新規劃、調整,以保證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集體如果因規劃調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應當給予恰當的補償。所以,建議將立法改為「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依法經過統一規劃的,以規劃後確定的使用權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經依法統一規劃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經過法定程序個別調整了的,以調整後的所有權為准。搶占、多佔集體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無效。不按審批許可權或程序劃撥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護。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自己的房屋時,未按規定辦理合法手續的,依法不予保護。 二、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 現行立法嚴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出租和轉讓的做法是不完全合理的。因為法律並不禁止農村私有房屋的轉讓,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則意味著宅基地使用權也可以轉讓。因為「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權利人也會通過房屋轉讓的名義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更何況,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轉讓,則意味著宅基地的交換價值不能實現,從根本上不利於保護農民的利益。所以,從發展農村經濟出發,完全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合理的。我們必須看到,宅基地盡管是一種財產權利,但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質,否則宅基地就不再與農村集體的成員權聯系在一起,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固有屬性。所以,筆者認為,宅基地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自由轉讓。如果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就會使農村的不動產難以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會限制農民的融資的手段,甚至會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現階段,許多農民已經進城打工,在城裡已經購置了房產,在農村的房屋已經閑置,如果不允許農民轉讓房屋,將會造成農民房屋的長期空閑,不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因此,法律雖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的自由轉讓和抵押,但應當允許農村居民對宅基地長期出租,對於出租的對象,在法律上也不應當有所限制。這樣,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不能自由轉讓所產生的不利後果。 宅基地使用權在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以後,如果是按照市價轉讓的,應當向集體補交適當的地價。有人認為,宅基地使用權與成員權聯系在一起,帶有不定期的福利性質,公民取得宅基地支付的費用很少,如果某個人取得多處宅基地使用權,可能會損害其他成員的權利,對其他成員也不公平。這種觀點不無道理。正因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與成員權有一定的聯系,所以筆者認為,轉讓房屋時,集體對轉讓房屋者要適當收取一定的宅基地費用。至於賣房後,農村居民沒有房住怎麼辦?

❸ 農村父母只能與子女擁有一套宅基地嗎

你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民只要自家土地有了土地證,就好比是吃了定心丸一樣放心。宅基地確權頒證對農村居民來說,最直接的好處就是明晰農村宅基地的產權,有效減少因宅基地權屬爭議引發的各種矛盾。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即「一戶一宅」,但由於各種原因,實際上存在著不少「一戶多宅」的現象。那麼「一戶多宅」的宅基地在進行確權登記時是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

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必須堅持「一戶一宅」,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注意!一戶人家不能同時對兩處或者多處宅基地進行確權。

其中,「一戶」是根據戶籍管理的戶口來判定的。也就是說,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家人,那麼該戶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屬於一戶,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當然,如果子女長大成人並已成家,分戶後不夠居住,則可以另行申請宅基地。與此同時,村民已經有了一處宅基地的,除了因為繼承導致宅基地權屬發生變更以外,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

申請宅基地確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戶口簿和申請人個人身份證等),委託代理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土地來源證明材料(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申請宅基地報批表、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等;轉讓、繼承、分家析產、贈與、受贈的協議書、合同書、證明書等;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判定書、裁定書;村委會或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等);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村關於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

❹ 多子女家庭,父母必須要和其中一個子女共同擁有一處宅基地嗎

沒有這樣的規定,父母可單獨有一處宅基地。

❺ 一戶一宅確權國家有強制把父母分配給子女戶上的文件規定嗎我們以前結婚和父母分開單獨生活,父母單獨生

❻ 農村現在的政策宅基地是一戶一宅,那父母過世後的房子由子女繼承那不是有兩座宅基地了,合法嗎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每戶農村戶只能申領一次宅基地。。。。,就是說,如果你和你父母是分開單獨生活,兩個家庭的話,根據法律規定,這個宅基地再你父母過世後收歸集體所有,當然,土地上的房屋等財產歸你所有,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你和你父母生活在一起,是一個家庭戶,自然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但在實際生活中,貌似極少發生收歸集體所有的事。

❼ 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父母的宅基地子女可以繼承嗎

不可以繼承。
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依法無償劃撥給農民建房內的。農民只有使用權,沒容有處分權。宅基地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處分。
如果宅基地上已建房,房屋可以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繼承人繼承房屋後,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直至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❽ 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如果和父母沒有分戶,父母去世,房子歸兒子所有嗎

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繼承。有遺囑的遺囑優先。

❾ 老人與子女是兩個戶,分別兩棟房子,屬於一戶多宅還是一戶一宅

一、區分是否家庭和分戶主要看子女是否成年,也就是可年滿18歲;
二、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算一個家庭,如果有兩套房子則屬於一戶多宅;已成年子女則單獨算,在購房限制中可以單算首套房的。

❿ 父母必須要和一個子女在一個戶口本上,有法律法規嗎


父母名下必須要有一個贍養老人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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