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用未成年子女的房產作抵押,是否有效
不可以,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未成年人房產是不能夠抵押貸款的,即使未成年人只擁有版部分產權,權房子抵押也有限制條件。所以,有的銀行直接規定,用於抵押貸款的房產,房產證上不能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
根據相關法律,如果貸款資金是用於未成年人教育、醫療等合法用途,監護人能提供相關證明的情況下,是允許抵押的。但是這些證明手續非常麻煩,因此銀行一般不願意受理這樣的貸款。也就是說,如果貸款自己是用於個人消費或經營,那麼房產證上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就不能抵押貸款。
如果在銀行沒有辦法辦理的話,可以去尋找民間借貸公司申請,只要你有抵押物並且具備還款能力,民間借貸公司都會願意把錢借給你的,當然利率也會比銀行高許多。
B. 父母與子女共有的房產,貸款未還清,此房又需抵押,但要父母授權後才能辦理,請問父母需要承擔的責任
你說的這個事項,總體來說,屬於不動產抵押問題。
「父母與子女共有房產」,這回個屬於權屬共答有;如果沒有約定份額,那麼就是共同共有;
「貸款尚未還清,此房又需抵押」,從這個描述中,可以推斷,此前房產是辦理了按揭的,到目前為止,尚有部分貸款沒有還清;現在又需要以此房為抵押物去貸款,按照相關規定,或者金融實務來看,尚未還清貸款的房產是不能再次抵押的;我知道實務中會有中介機構和擔保公司在其中操作,套路上基本相同;我擔心你在其中會受到欺詐而遭受財產損失,所以,你需要小心謹慎;
「需要父母授權才能辦理」,這個就是套路中的一環,共同共有人必須同意,否則法務審核就無法通過,這個事情就辦不了。
你的問題是:你的父母會承擔什麼責任??
我想了想,你的父母需要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如果到時候貸款還不上,貸款的金融機構(假設是金融機構)可能會帶著法務找上門來,讓你們一家人挪動地方,你的房子將可能會成為別人的唄。
所以,這個事情,屬於重大事項,建議你最好找個律師咨詢一下。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C. 可以在未成年子女的房產證增加父母為共有人嗎
從純粹法律上說是不能增加的。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產證就是子女對於該房產所有權的證明材料,而父母如果將自己的名字增加到房產證上的做法在法律上會導致原本屬於孩子個人所有的房產變成了孩子與父母共有,孩子對該房產的份額比例會因為分割給父母一部分而下降。
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將父母名字添加到未成年子女的房產證上明顯屬於侵犯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
當然司法實踐中,房管部門對於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替子女簽署的相關文件都是認可的,在房管部門進行增名操作也可以做到。
司法依據:
《物權法》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第九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D.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是否有效
目前,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這樣一些現象,有許多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房屋,並以未成年子女名字辦理房產權證,在子女尚未成年時,有的父母為了經營資本需要貸款,便動用未成年人的房屋進行抵押,有的父母因各種原因而負債累累需要償債,有的父母因家境破落,為重整家業的需要出賣未成年人的房產等。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一旦產權證辦在未成年人名下,該未成年人即為該房產的當然所有者。那麼作為父母(監護人)能否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行為呢?對此《民法通則》第18條第一款規定得非常清楚,即「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從上述條款的規定看,監護人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並非一概無效。有效的前提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父母出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或受教育等必要,如子女上學、治病需要大筆費用,未成年人致人傷害,須支付大筆賠償費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父母代簽協議等。對由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在父母做監護人的情況下,處分子女的財產,審查時可以從寬。
E.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 父母是否有權出售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只有在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處分其財產。
但是,「是否為子女利益」並無一定標准,難以判斷。對此,應根據具體情形考察。如在父母陷於生活窮困時,為取得子女適當的保護及教養所需的費用,而處分子女財產,是為子女利益;如果父母以子女財產清償自己的債務,或以子女的財產為自己的債務設立抵押,則明顯是不利於子女利益的處分行為。
參考資料:孩子名下房產父母有權處置嗎?http://akgz.ankang.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8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F. 父母能用未成年子女房屋作抵押申請貸款嗎
不可以,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未成年人房產是不能夠抵押貸款的,即使未成年人只擁有部分產權,房子抵押也有限制條件。所以,有的銀行直接規定,用於抵押貸款的房產,房產證上不能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
根據相關法律,如果貸款資金是用於未成年人教育、醫療等合法用途,監護人能提供相關證明的情況下,是允許抵押的。但是這些證明手續非常麻煩,因此銀行一般不願意受理這樣的貸款。也就是說,如果貸款自己是用於個人消費或經營,那麼房產證上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就不能抵押貸款。
如果在銀行沒有辦法辦理的話,可以去尋找民間借貸公司申請,只要你有抵押物並且具備還款能力,民間借貸公司都會願意把錢借給你的,當然利率也會比銀行高許多。
G. 房產證未是未成年子女名下。可以賣嗎
可以賣,但是有一定的限制,必須子女和父母都簽字。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可以代子女購買房產不需子女單獨授權,手續也比較簡單,但無權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房產,前提必須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則,按《民法通則》第18條「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定,擅自處分了未成年人的房產,那就應當由該法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房產也不能設定抵押,因為一旦抵押權人處分了抵押的房產會危害到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這類房產禁止抵押。
購買屬於未成年人的房產,只有未成年人的簽字或者監護人的簽字是不行的,必需要子女與父母都要簽字。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從法律上說是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如果要對其進行處置,首先應當徵得全體監護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證明該處置行為確實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如求學、治病等重大事項所需,否則相關處置行為無效。
資料拓展: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征契稅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於2013年下半年實施。
資料來源:房產證-網路
H. 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財產是否有效
答:1、抵押無效,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本回案中監護人答抵押被監護人的財產系用於貸款做生意,並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因此該處分行為是無效的。2、如果銀行已經轉賣該房產,且該房產的買受人系善意取得,則出於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的原則,在此種情形下要回房產的可能性不大。3、監護人可以向被監護人主張賠償。另外銀行疏於對抵押財產產權的審查,受理此種抵押,在主觀上存在一定過錯,監護人可以嘗試要求銀行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
I. 父母將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是不可以進行抵押的。
雖然上述要求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專規定,按我國《民法通屬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監護人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違反這一規定,擅自處分了未成年人的房產,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產生糾紛以後,當事人往往會把本應由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變成行政機關的責任。因而,一些城市的做法是:在以未成年人的房產設定抵押時,要求其監護人說明理由,即確實是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設定抵押,並要求對該事項進行公證後,方予辦理。但是這一做法也引起社會的一些反響,有人認為登記機關是從「管房」變成了「管人」。實際上,登記機關根本無意也不願「管人」,只是由於在目前相關的立法尚不完善、加之一些當事人誠信程度較差的情況下,登記機關不敢輕信監護人的保證。所以這一問題最終又牽涉到了登記機關應承擔哪些責任的問題,要徹底予以解決,還是要通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