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離婚後,孩子跟父親,母親必須給撫養費嗎
雙方協議,父親一方同意可以不給。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父母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❷ 父母離婚,孩子已滿18歲但在讀書,還需支付撫養費嗎
還需要支付撫養費。
因為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回體意見》第12條 尚未獨答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2)父母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❸ 現在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是多少錢一個月
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協商而成的,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內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容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父母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❹ 年滿十八歲,父母離婚。但是還是在校學生,還可以問父母要撫養費嗎
可以,只要是學費在合理范圍內,會得到法院支持。
《婚姻法》第21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這項規定,尚在校就讀的子女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但是對於尚在校就讀並沒有做出具體的界定,所以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均認為成年大學生應視為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4)父母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擴展閱讀
給付期限
撫養費主要是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撫養義務的體現,所以撫養費原則上的給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
1、原則期限:
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歲為止。如果子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周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視情況給付,18周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撫養費,這也是為了合理維護子女的利益。畢竟現實生活中孩子18歲才剛上大學,正是需要錢的時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時候離婚,按當時生活水平確定的撫養費不可能滿足大學學習生活的需要。
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體殘疾或者自閉症,可能一生都無法獨立生活,這種情況更不能因為其成年就終止支付撫養費,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撫養費)
❺ 父母離婚後一方不肯給撫養費怎麼辦
即使是離婚,父母對孩子也有撫養的義務,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孩子有權起訴父母要求支付撫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5)父母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11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❻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後孩子撫養費問題
關於撫養費的支付標准新婚姻法作出了以下3大標準的規定:
一、根據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決定
夫妻離婚時對孩子的撫養費的支付多少、高低由經濟能來決定,協商為輔的原則;孩子的撫養費多少由父母收入浮動情況來決定,如果是固定收入的則按月總收入的20%到30%來支付,最高不超過50%;如果沒有固定收入的就按當地平均收入水平依比例來支付。
二、根據實際需要來定
夫妻離婚後最大的受害者就是無辜的孩子,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為了彌補孩子心靈上的創傷;所以夫妻在應給孩子的教育支出、生活支出等各方面都應保持與離婚前一致。
三、根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而定
因為地區經濟發展上的差異,通常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消費水平就比較高,所以當孩子跟隨父母中的另一方去到哪個城市定居時,另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標准也要符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才能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6)父母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擴展閱讀: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❼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費要給到多少歲!
關於撫養費支付的期限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時止。子女年滿18周歲仍不能獨立生活,確實需要父母給付必要生活費、教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法院會視具體情況作出判決。那什麼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客觀上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大學生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案件。對於這種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父母確無給付撫養費能力,而子女能通過申請助學貸款等方式能夠維持正常生活和學習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擔生活費、教育費。以上就是關於撫養費支付到什麼時候所作的解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是作為父母的義務,是必須承擔的責任。撫養費的確定需要參考離婚父母的能力大小,經濟水平和孩子的生活、教育支出需要等因素綜合考慮。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