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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土改

發布時間:2021-11-29 06:31:56

A. 獨生子女土改報批是否要與前夫為一戶型

你問村長去,或者到縣里機關人員問問他們。你問網上的,你還不如自己去問。

B.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具體內容

一、離婚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反動封建的、資產階級的婚姻觀點,提倡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關系。堅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准予或不準離婚,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為准。
(1)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的強迫包辦婚姻和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如果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間已建立了一定感情,應根據夫妻關系的現狀和發展前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
(2)一方向對方索要的財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願的,不屬買賣婚姻。一方提出離婚時,應查明婚後感情變化的原因和夫妻關系的狀況,如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
(3)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則應會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範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准予離婚。
(4)因一方升學、招工、提乾等引起思想感情變化而提出離婚的,處理時應區別對待。對喜新厭舊的錯誤思想行為,要依靠有關單位組織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並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的,即使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者判決不離後,夫妻關系仍無改善的,可調解或判決離婚。
(5)因生女孩或女方採取節育措施而提出離婚的,應依靠有關組織和群眾對其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封建思想進行批評教育,促使其認識錯誤,盡量調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來較好,即使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6)實行生產責任制後,一方身體不好,或缺乏生產技術、收入較低,生活出現了暫時困難,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夫妻原來感情較好,應多做思想工作,促使夫妻互相諒解、互相幫助、和睦團結,調解無效亦可判決不準離婚。因對方好逸惡勞,或不務正業而提出離婚的,應配合有關方面,對有過錯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如堅持不改,又無和好可能的,可調解或判決離婚。
(7)沒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違法的。處理這類糾紛,應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促使當事人增強法制觀念。對起訴時雙方都已達到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和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的,可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處理,如經過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應著其到有關部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起訴時雙方或一方仍未達到法定婚齡或不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的,應解除其同居關系。所生子女的撫養或財產的分割問題,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8)因重婚而提出離婚的,應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簽發的(83)法研字第14號文件《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規定,首先由刑庭處理重婚問題。對離婚問題,要根據婚姻基礎,重婚的原因和子女利益等情況酌情處理。
(9)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由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證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准予離婚。
(10)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11)因一方勞改對方提出離婚的,應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原則下,考慮有利於勞改人員的改造,以及刑期長短和罪行的性質等情況,予以處理。對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較好,刑期不長的,應盡量做和好工作,經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二、離婚時財產的處理問題
人民法院對離婚時財產的處理,應依照婚姻法第十三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和三十三條的規定,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查清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狀況,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12)婚前的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個人所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各自或共同繼承、受贈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雖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除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外,應由雙方協商,如協商不成,可根據共同財產的實際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合理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負責撫養的一方代為管理。
(1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轉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費,應歸本人所有。
(14)離婚時,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對方可終止給付。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後,一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經濟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15)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的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對生產資料和離婚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應從有利於生產考慮,予以合理調整或作價處理。
(16)城鄉個體經營戶的生產資料、合法收入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應根據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17)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
(18)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19)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厭舊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要注意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20)因生女孩或女方採取節育措施而引起離婚的,分割財產時,要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對女方在住房、生產、生活以及子女撫養教育等方面,應予照顧。
(21)對勞改人員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既要保護其配偶和子女的權益,也要依法保護勞改人員的權益。屬於他們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物,原則上仍應歸其個人所有,對夫妻和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應合情合理。
三、撫養、扶養、贍養問題
人民法院在處理撫養、扶養、贍養案件時,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提倡養老育幼的共產主義道德,促使當事人自覺地履行法律義務。
(22)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撫養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發生爭執時,應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雙方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的,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一方的合理要求。
(23)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給付辦法,可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一次性給付。子女的口糧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歸子女。
子女由於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因而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
(24)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精神,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確無能力撫養或父母均喪失撫養能力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5)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確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26)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喪失勞動能力、孤獨無依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
四、收養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收養子女案件,必須依據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27)經生父母、養父母同意,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也同意,又辦理了合法手續的收養關系,應依法保護。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養關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養時,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應視為同意。
養父母中有一方在收養時雖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在收養後的長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實上收養關系的,應予承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另一方始終不同意的,只承認與收養一方的收養關系有效。
(28)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29)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確已形成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的,應予承認。解決收養糾紛或有關權益糾紛時,可依照婚姻法關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處理。
(30)收養關系成立後,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並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於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
(31)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32)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解除而終止。
收養關系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並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
(33)收養關系解除後,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恢復;已經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恢復,則須以書面方式取得雙方一致同意。
五、繼承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根據憲法、婚姻法和有關政策法律的規定,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保護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發揚互助互讓、和睦團結的道德風尚,鞏固和改善社會主義家庭關系。
(34)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權利應從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分割遺產的時間不能作為繼承開始的時間,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35)遺產只限於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遺產與夫妻或家庭共有財產結合在一起的,處理時,應先將遺產從共有財產中劃分出來,然後分割。
(36)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聲明放棄繼承權或依法被剝奪了繼承權的,其應繼份額應當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放棄繼承或被剝奪了繼承權的人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則應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37)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後,仍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38)「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既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不能享有繼承權。
(39)喪失配偶的兒媳的公婆之間、喪失配偶的女婿與岳父母之間,已經形成撫養關系至一方死亡的,互有繼承權。兒媳或女婿繼承了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仍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40)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時,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如第二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過較多義務或不能獨立生活、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給予適當照顧。
(41)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應由其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論人數多少,只能繼承其父母應繼承的那一份遺產。
(42)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時,如果繼承人的情況基本相近,一般可以平均分配。但對未成年、無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義務較多的繼承人,應予照顧。對有撫養能力而不盡義務的繼承人,可酌情少分或不分給遺產。
(43)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未成年人或無勞動能力的人,以及對死者給過較多扶助的人,應當在遺產中適當分給他們一部分。
(44)公民依法用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應予承認和保護。但所立遺囑如違反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或者取消了未成年和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份額,處分了不屬於他個人的財產,以及違背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不予保護。
遺囑人立有兩個以上合法的遺囑,而內容互相矛盾的,原則上應以後立的遺囑為准。因遺囑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而無法按遺囑繼承處分的遺產,以及遺囑未處分的那部分遺產,依法定繼承處理。
(45)被繼承人生前經營的山林、水利、養殖、種植等專業的合法收益,應准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46)由國家或集體負責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准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47)「五保戶」遺產,原則上應歸集體組織所有。實行「五保」時,雙方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如死者有遺囑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在扣還死者生前的合法債務和「五保」費用後,按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處理。
(48)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或遷徙,可將本人及所撫養的子女應繼承的遺產帶走,遺產不便帶走的,可折價處理。
(49)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債務,應從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應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負清償責任。因繼承人能盡而不盡撫養義務所欠的債務,即使遺產不足清償,繼承人仍應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有兩個以上的,應根據各自的經濟情況,合理分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50)繼承開始後,在分割或處分遺產時,繼承人明知而未主張權利,事後又要求繼承的,一般不予支持。
(5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應繼份額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52)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有虐待、遺棄、殺害等行為的,應剝奪繼承權。
六、房屋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房屋案件,必須根據憲法和有關政策、法律的規定,堅持有利城鄉建設,有利群眾生產、生活和有利社會安定團結的原則,切實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房屋所有權。
(53)有關土改遺留的房屋確權糾紛,一般應以土改時所確定的產權為准。土改時地主、富農被沒收、徵收的房屋,已確權給他人或歸集體所有的,應依法保護。
對華僑和港、澳、台同胞的房產確權問題,應依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54)對強占或損壞已經社會主義改造和公私合營時已入社入股房屋的,應責令其遷出或賠償。
(55)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應廢除其買賣關系。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應宣布買賣關系無效。買方如不知情,買賣關系是否有效應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其他共有人當時明知而不反對,事後又提出異議的,應承認買賣關系有效。
因買賣關系無效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負責賠償。
(56)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
(57)對公民之間因房屋租賃而發生的糾紛,應首先查明原因,本著既保護房主的房屋所有權,又維護房客的正當承租權的原則處理。房客無故欠租的,應如數補付租金。未經房主同意,房客轉租、出借和換房的,不予准許。租期屆滿,房主要求收回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未定租期,房主確因住房困難要求收回自住的,一般也應准許,但應給房客找房搬家的時間。房主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原房客優先購買的權利應予保護。
(58)對法律、政策允許范圍內的房屋典當關系,應予承認。但土改中已解決的房屋典當關系,不再變動。
典期屆滿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載明期限經過三十年未贖的,原則上應視為絕賣。
(59)公民之間因代管房屋發生糾紛,應首先查明房屋產權的歸屬。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委託他人代管的,或雖未辦理委託手續,但實際上由房屋產權人的親屬代管的,應認定為代管關系。在代管期間,受託人須按照委託許可權行使代管權,並履行應盡的義務。由於受託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失的,應予賠償。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或維修房屋等所需的費用,應由委託人償付。委託人要求解除代管的,應當准許。
受託人死亡時,其親屬未徵得委託人的同意,擅自處分所代管房屋的,其處分無效,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七、宅基地問題
人民法院處理公民之間宅基地使用權的案件,應根據土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一律不準出租、轉讓和買賣的原則,參照解放以來宅基地的演變和現實使用情況,照顧群眾生活的實際需要,依法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權益。
(60)村鎮公民之間由於買賣房屋轉移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應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審查、批准手續處理。
(61)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的,應以規劃後確定的使用權為准。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了的,一般應以調整後的使用權為准。
(6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經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已佔用建房的,如果建房時對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又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可繼續使用。
(63)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執的,四至明確,應以四至為准;四至不明確,應參照長期以來的使用情況,本著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合理解決。
(64)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
(65)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自己的房屋時,未按規定辦理合法手續的,依法不予保護。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權而妨礙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依法予以制止。
八、債務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債務案件,應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本著互通有無、有錯有還的原則,予以合情合理解決。
(66)建國前公民之間的債務,由於年代已久,情況復雜,債權人起訴要求償還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土改前勞動人民欠地主、富農的債務,土改後又提出要求償還的,依法不予保護。
(67)確認借貸關系,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准。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都承認的借貸關系,依法也應予以保護。
(68)借貸實物的,一般應以實物償還。無實物或以實物償還不便的,應按償還時國家評定的議價價格,摺合人民幣償還。借貸貨幣的,一般應以貨幣償還,不能用原貨幣償還的,根據現行貨幣兌換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69)雙方約定不計利息的借貸關系,按雙方約定處理。如債務人故意長期拖欠,債權人要求補償利息的,處理時可參照國家銀行借貸率計算利息。
有息借貸,其利率可以適當高於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對於乘人之危、牟取暴利的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70)有期借貸,應按期償還。按期一次償還有困難的,可分期償還。
(71)債務人死亡的,所欠債務按繼承遺產有關清償債務的規定處理。其遺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順序和比例清償。
九、損害賠償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損害賠償案件,要依法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權益。在分清是非責任的基礎上,對造成損害的,應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在處理時,應本著有利團結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合情合理地予以處理。
(72)因致害人的過錯,使受害人遭受損害的,致害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可以相應地減輕致害人的賠償責任。損害完全是因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由自己負責。雙方都有過錯、互有損害的,要分清雙方過錯和責任大小,應由雙方各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3)兩個以上致害人共同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各個致害人的過錯和責任的大小,分別承擔各自相應的賠償責任。教唆或者幫助造成損害的人,應以共同致害人對待,由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部分共同致害人無力賠償的,由其他共同致害人負連帶責任。
(74)動物因飼養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財物損害的,應由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75)存放、使用農葯等有毒物品,違反有關管理使用規定,造成他人人身、牲畜、家禽、農作物等損害的,管理或使用人應予賠償。
(76)造成財物損害的,賠償時,能修復的盡量修復;修復後嚴重影響其質量和價值的,可酌情予以適當的經濟補償,不能修復的,可以用種類和質量相同的實物賠償,也可以折價賠償。
(77)對受害人誤工工資的賠償,原則上應按治療醫院出具的假條證明書計算誤工日期,賠償工資的標准,按受害人工資或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78)受害人是城鄉專業承包戶或個體經營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原則上應以當地個體同行業、同等勞力當月的平均收入為准。
(79)對醫葯治療費的賠償,應以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的單據為憑。凡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或沒有轉院證明、未經醫務部門的批准,另找醫院治療及擅自購買葯品的,其費用原則上不予賠償。
(80)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准,應以一個臨時工的工資為限。
(81)需送醫院搶救或還須轉院治療的受害人,其交通費和住宿費,應根據實際情況,由加害人酌情補付。

C. 怎麼看待養兒防老的心態

你好,養兒防老是中國人的傳統思想,但是在現如今養兒防老已經不適用了更多的竟然已經成了養兒啃老,小時候養孩子長大了給買房子再出財禮,等二老老了指不定還要再幫孩子一把。

D. 關於名人的故事

1、貝多芬的事跡:

大作曲家貝多芬由於貧窮沒能上大學,十七歲是患了傷寒和天花病,二十六歲,不幸失去了聽覺,在愛情上也屢受挫折。在這種情況下,貝多芬發誓"要扼住生命的咽喉。"在與命運的頑強搏鬥中,在樂曲創作事業上,他的生命之火燃燒得越來越旺盛了。逆境不但沒有嚇倒他,反而成了他獲得強大生命力的磁場。

(4)獨生子女土改擴展閱讀

狹義上的名人,指[celebrity;bigbug (name);famous personage;guiding (leading) light;notable] 知名人士;傑出的或引人注目的人物;顯要人物。

廣義上的名人,指一定范圍內有高知名度的人。這里的范圍是相對的,小到鄰里、單位部門,大到國家、世界,在其相對的范圍為眾人熟知的都可稱之為名人。

名人的名氣大小通常與其所從事的職業有較大的關系,如政治人物、軍人、科學家、企業家、作家、運動員、演員、歌手、藝術家等。事實上,名人可以是各行各業的人。

但是也有一些名人是通過社會事件出名的,可以是好人,可以是壞人,可以是英雄,可以是丑角,只是因為他/她的行為吸引了公眾眼球而已。然而成為名人也未必是好事,有句俗語「人怕出名豬怕壯」。而惡名滾滾也是為眾人所排斥的。一個人的名氣,還是要能夠體現積極的社會價值、並且與他的實力相稱。

E. 公司員工2-6個月就流動了,怎麼辦作為銷售公司,總經理也全面考慮和改善公司更方面問題,但不見好轉怎辦

必定倒退!現在的八零後和九零後那種在老一輩身上的責任意識已經單薄了好多好多。我是九零後的一員,但是看到有些九零後的行為也惹不住會有些感慨和憤怒

F. 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范圍有哪些

根據《幹部檔案工作條例》規定,幹部檔案正本材料分類如下:
第一類 履歷材料
第二類 自傳
第三類 鑒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類 學歷、評聘專業技術情況材料
第五類 政審材料
第六類 加入黨團材料
第七類 獎勵材料
第八類 處分材料
第九類 任免、工資、待遇審批及各種代表會代表登記表材料
第十類 其他供組織上參考材料

第一類 履歷材料

(一)歸入本類的材料是記載幹部個人經歷等基本情況的表格材料:
1、幹部登記表、簡歷表、履歷表
2、黨員幹部登記表、簡歷表、履歷表
3、土改、鎮反、三反、肅反、社教運動工作隊員登記表
4、公安人員、軍人、職員、工人、教師、學生、學員、行政工作人員登記表、簡歷表
5、主要內容是幹部簡歷的審查表、調查表、履歷變化補充表
6、幹部個人革命活動簡歷材料
7、申請更改姓名的材料
(二)本類材料說明:
1、本人填寫的簡歷表、登記表、兼有組織鑒定等其他內容的,可按其主要內容、材料性質,確定歸入第一類、第三類或其他類。帶有自傳性質的歸二類;
2、部隊轉業幹部檔案中,凡《履歷書》中履歷、自傳、鑒定、政歷問題審查結論在一起的,需拆開裝訂,分別歸一、二、三、五類等;
3、此類按材料形成時間先後順序登記目錄,要及時做好乾部工作單位變化(職務任免應登記在《職務變動登記表》上)的登記工作。

第二類 自傳材料

(一)歸入本類的材料是自傳性質的材料:
1、自傳、幹部自傳
2、其他帶有自傳性質的材料
(二)本類材料說明:
1、本人所寫的敘述經歷、家庭情況、社會關系的自傳性質的材料一般應歸本類
2、此類按材料形成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第三類 鑒定、考核、考察材料

(一)歸入本類的材料是對幹部優缺點的評定材料和考核、考察材料:
1、以鑒定為主要內容的各類人員登記表、組織正式出具的鑒定性的幹部表現情況材料
(1)自我鑒定、個人鑒定
(2)幹部、職工、學生、學員鑒定
(3)黨員鑒定(1970年在整黨建黨階段的「黨員鑒定表」和非黨幹部的「幹部鑒定表」不存檔)、團員鑒定
(4)畢業鑒定、結業鑒定(以此認定學歷的放第四類)
(5)勞動鑒定、工作調動鑒定
(6)出國鑒定
(7)社教工作人員鑒定表
(8)專業人員工作鑒定意見
(9)思想工作總結、工作小結、勞動思想小結後面附有自我鑒定、小組意見、支部意見、組織鑒定的,如一九五一年、一九五二年思想工作總結報告等
(10)後備干登記表(職務提拔後放入三類,沒有提拔的不存入本人檔案)
(11)年度考核表、領導幹部年終總結報告表
(12)學生品德鑒定表(有成績)以鑒定為主
(13)掛職幹部鑒定表
(14)專家情況鑒定表
(15)學生社會實踐表(有鑒定意見)
(16)離任審計材料(有鑒定意見)
2、考核、考察材料
(1)作為幹部任免、調動依據的正式考察綜合材料
(2)幹部考核登記表
(3)幹部考核和民主評議的綜合材料
(二)本類材料說明:
1、歸檔的考察、考核材料,需經組織上審定蓋章,草稿不歸檔;
2、從本人檔案中摘錄的優缺點不歸檔,班組、科室搞的月考核材料不歸檔;
3、此類按材料形成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第四類 學歷及評聘專業技術情況材料

(一)歸入本類的材料是反映幹部學歷、學位、學績、培訓和專業技術情況的材料:
1、報考高、中等學校學生登記表、審查表、畢業登記表、學習(培訓結業)成績表(試卷不存檔)、學歷證明材料、初高中畢業生登記表、選拔留學生審查登記表
2、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申報表
專業技術職務考績材料
聘任、解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審批表
套改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審批表
專業技術職務任免審批(呈報)表
3、幹部的創造發明、科研成果及有重大影響的論文(如獲獎或在全國性報刊上發表的)等目錄
4、反映幹部學歷才識,專業技術方面的其他材料
5、學生檔案袋(有高考成績)
6、正式會計證審報表
7、會計師注冊表
8、社會科學進步獎審批表
9、教師資格過渡審批表
10、省拔尖人才專家登記表
11、特級教師審批表
12、計算機應用能力考核合格登記表
13、體育達標登記表
14、公開選拔領導幹部報名表、資格審查表、成績表
15、業務自傳
(二)本類材料說明:此類按材料形成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第五類 政審材料

(一)歸入本類的材料是反映幹部有關政治歷史等方面問題的材料:
1、參加反黨團、會道門、敵偽軍、政、警、憲、特和被俘、被捕、叛變、脫黨、脫離革命隊伍及包庇反革命、有敵特嫌疑等歷史問題的審查材料
2、黨籍問題的審查材料
3、更改入黨入團和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審查材料
4、下鄉時間審定表,參加工作時間批註
5、更改民族、年齡、解決國籍的審查材料
6、家庭出身、本人成份的證明材料
7、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的證明材料,幹部愛人情況登記表
8、有組織審查結論的「調查表」、「審查表」
9、審干、肅反中被限制使用、復查後的決定及原決定材料
10、因隱瞞歷史問題、家庭出身等原因受處分的審查材料
11、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平反改正通知、決定
12、關於個人歷史情況的個人交代材料
13、已經查證清楚的有關幹部政歷問題的檢舉材料、查證材料,雖無組織意見也可歸檔
14、選拔學生政審表
(二)本類材料說明:
1、凡審查材料,都是系列材料,一般包括批復、結論、報告、證明、本人交代或申請;
2、同一案件的復查、甄別、平反材料放在原審查、處理材料前面;
3、在審查過程中形成的非正式調查報告,同一證明人多次寫的內容重復的證明材料可取出登記銷毀;
4、此類按材料的主次,如批復、結論、報告、主要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按問題集中排列)、檢舉材料、本人檢查交代或主要申訴材料排列。套與套之間按時序法。

第六類 加入黨團材料

(一)歸入本類的材料是反映幹部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國共產黨及民主黨派情況的材料:
1、入團志願、入團申請書、退團報告和上級團組織批復、團員登記表
2、入黨志願書、入黨申請書、轉正申請書,中國共產黨黨員登記表、
3、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
4、認定為不合格黨員被勸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實依據材料和組織審批材料
5、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
6、整黨不予登記的決定、組織審批意見及所依據的材料
7、暫緩登記期滿後的組織決定及有關材料
8、已被吸收參加民主黨派的材料
(二)本類材料說明:
1、入黨申請書較多的,可選擇1—2份全面系統的歸檔;
2、未辦理轉正手續的入黨材料暫由幹部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保存。批准入黨後的入黨申請書、入黨志願書、轉正申請書歸六類)及政審材料(歸五類)歸入本人檔案;
3、上級黨委沒有批准入黨的,其入黨志願書不歸檔;
4、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其入黨志願書、申請書連同上級批示材料歸六類;
5、凡被開除團籍、黨籍的,其入團、入黨材料不撤出,可在志願書封面上註明何時由何機關開除出團、出黨。有關處分材料,按其性質(政歷問題或違紀案件)分別歸入五類、八類;
6、此類材料技入團、入黨、入民主黨派材料分別排列,志願書放在各套材料前面,其他材料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如入團志願書、申請書、入黨志願書、申請書、轉正申請書、入民主黨派材料等,套與套之間的排列藉助於時序法。

第七類 獎勵材料

(一)歸入本類的材料是縣團或相當縣團級以上單位批准授予的黨內外獎勵(包括科技和業務獎勵)、榮譽和先進事跡材料:
1、好學生登記表
優秀班幹部登記表
優秀團幹部登記表
2、優秀團員登記表
優秀黨員登記表
3、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範、先進工作者、三八紅旗手、優秀教師、特級教師、新長征突擊手、五講四美先進個人等各種榮譽稱號的審批表和先進事跡材料、從事專業工作三十年人員登記表、審批表
4、立功受勛、嘉獎材料
5、創造發明、業務、技術獎勵材料
6、縣團以上單位對幹部個人的通報表揚材料
7、個人突出貢獻獎
8、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登記表(單純表彰)
9、其他正式的獎勵材料
(二)本類材料說明:
1、未正式批准,也未蓋公章的各種先進人物事跡材料不歸檔;
2、班組、科室搞的一般性月獎、季獎材料不歸檔;
3、此類材料按時間先後排列,但每次的獎勵應將組織的審批材料放在前面。

第八類 處分材料

(一)歸入本類的材料是幹部違犯黨紀、政紀、國法等材料:
1、違紀處分材料
處分(免予處分)決定
調查報告
個人檢查各個人申訴
2、刑事判決書,勞教審批材料
3、「三反」、「五反」運動中受處分和復議材料
4、「三反」坦白交代貪污百萬元以下登記表
5、整風反右派運動中受處分和改正的材料
復查結論
復查報告
復查所依據的主要證明材料
原結論(或決定)
註:復查不徹底,改正結論中留有「尾巴」,又進行復查,在修改後的結論中註明原改正結論的文號、日期,第二次修改結論的日期,並與本人見面後存其檔案,原改正結論抽出銷毀。
6、在整風反右傾運動中受處分的甄別平反材料
甄別復議結論
甄別結論
7、四清運動中受處分和改正材料
復查結論
復查報告
復查所依據的主要證明材料
原結論或處決定
8、「文革」中受處分的平反材料
黨組織最後做出的
復查結論
復查報告
同復查結論有關的主要證明材料
本人交代材料和主要申訴材料
9、「文革」中高等院校記錄在案人員,記錄在案的綜合材料
10、核查中定為「三種人」、「犯嚴重錯誤」和「一般錯誤」的
上級批復
處分決定
審查結論
調查報告
本人檢查
對結論的意見
申訴材料
11、通報批評材料
12、確屬錯誤(如道德品質、生活作風、經濟等),組織上不予處分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檢查材料
13、離任審計有問題的各類表
(二)本類材料說明:
1、「文革」以前沒有明確處理規定的錯案材料或不屬於錯案材料的處理,主要依據中組部組通字[1979] 51號文件;
2、政治歷史問題與違紀錯誤混同一起給予處分的結論、調查報告、處分決定等材料一律歸第八類;凡未給予處分,以政治歷史問題為主的,歸第五類,以違紀錯誤為主的歸第八類;
3、舉報幹部工作、思想、經濟、作風等違紀問題,經查屬一般問題,不歸幹部檔案,存幹部部門參考;
4、此類接材料的主次關系排列,凡經復查已對原結論、決定處分撤銷改正的,可將撤銷改正結論或決定放在本系列材料前,原結論決定放在後;
5、違紀處分的舉報材料,證明材料應存處理機關的案件檔案。

第九類 任免、工資、待遇、各種代表會代表登記表材料

(一)歸入本類的材料是由組織上整理填寫、呈報、審批手續已經完備的反映幹部錄用、任免、聘資、待遇、出國、退(離)休、退職及各種代表會代表登記表等材料:
1、幹部任免呈報(審批)表
錄用、聘用幹部審批表
聘用幹部合同書、續聘審批表、解聘、辭退材料
撤銷突擊提乾材料
2、幹部工資級別登記表
工資升級表
轉正定級表
解決待遇的審批材料
補發知青工齡津貼表
3、招工登記表
「以工代干」轉干審批材料
4、兵役登記表
應征入伍審查表(確認入伍時間)
應征入伍批准書
晉級、晉銜報告表
復員軍人登記表
軍干轉業審批表
榮軍登記表
5、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工、青、婦代會代表登記表,民主黨派代表登記表(出席縣團級以上的)
6、調動、退職、辭職、退休、離休審批表、離休幹部提高待遇審批表
7、出國、出境人員審批表
8、享受政府特貼表(單獨表彰的放七類)
9、專家情況登記表
10、公務員資格審查表
11、公務員免試審查表
12、上山下鄉審批表
13、運動員試用期協議書
14、試用期幹部任免審批、登記表
15、大學畢業生選調登記表
16、評定法官等級審批表
17、評定檢察官等級審批表
18、勞動用工合同
19、選拔領導幹部推薦表
(二)本類材料說明:
1、任免通知不歸檔;
2、此類材料除「工資級別登記表」列九類1號,其他材料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第十類 其他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

(一)歸入本類的材料是以上九類不能包括,有較大參考價值的材料:
1、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報到證」
工人參加工作時間的通知書
2、歷次政治運動中普遍寫的
思想檢查
思想總結
學習總結
3、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4、有殘疾的體檢表、殘疾等級材料,因公受傷的證明
5、家屬農轉非審批表
6、幹部逝世後,報紙報道的消息或訃告、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調查報告及有關遺書等
7、省行政處罰聽證主持人登記表
8、X X X為第 X屆學生會主席(聘書)
9、畢業黨性總結
10、隨軍報告
11、結婚報告
12、農轉非報告
13、轉正定級總結
14、中學生社會實踐登記表
15、知青留城審批表
16、體育合格證
(二)本類材料說明:
1、黨外人士在過去運動中所寫的交心檢查等材料不歸檔;
2、工會會員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不歸檔;
3、獨生子女證、任命(聘任)通知書、獎狀、結婚證、畢業證和私人信件材料不歸檔;
4、按材料形成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幹部檔案副本由正本中的部分材料(重份和復制材料)構成,材料分類如下:
第一類 近期的幹部展歷表
第三類 各個階段的主要鑒定,於部考核材料
第四類 學歷、學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材料
第五類 政治歷史情況審查、甄別、復查結論材料
第七類 獎勵材料
第八類 處分決定(甄別。復查結論)材料
第九類 任免呈報表和工資、待遇的審批材料
說明:正本中其他重份材料可以列入副本。

正本幹部檔案材料編目參考

每卷幹部檔案必須有詳細的檔案材料目錄。目錄是查閱幹部檔案內容的索引,要認真進行編寫。具體要求:
(一)材料經過分類、排序技術加工後,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蓋上 類 號 頁印章,用鉛筆並用阿拉伯數字編寫類號、序號和頁數,然後按照類別排列順序及幹部檔案目錄格式,逐份逐項地進行填寫,一份材料佔一格。
(二)根據材料題目填寫「材料名稱\無題目的材料應擬定題目。材料的題目過長,可適當簡化。擬定或簡化題目,必須確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內容或性質特點,如「XXX證明XXX的XXX問題。
(三)「材料形成時間」,採用材料落款表明的最後時間。復制的檔案材料,採用原材料形成時間,復制材料需加蓋復制單位公章。
(四)填寫「材料份數」以每份完整的材料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頁數的計算,採用圖書編頁法,每面為一頁,印有頁碼的材料、表格,如數填寫。
(五)書寫目錄要工整、正確、清楚、美觀、不得潦草,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及純藍墨水書寫目錄。填寫目錄後,要檢查核對,做到准確無誤。
(六)書寫目錄時,根據幹部的年齡情況,每類目錄之後,須留出適量的空格,新建幹部檔案放置4—5張目錄紙為宜,三類、九類材料須多留些空格,供補充檔案材料時使用。
(七)已登記目錄歸檔的材料,如因故取出,須在目錄上註明原因、時間、並加蓋組織校對章。

G.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為了准確地適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確、合法、及時地處理民事案件,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我們根據憲法和有關政策法律規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審判實踐經驗,就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離婚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反對封建的、資產階級的婚姻觀點,提倡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關系。堅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准予或不準離婚,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准。
(1)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的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如果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間已建立了一定感情,應根據夫妻關系的現狀和發展前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
(2)一方向對方索要了財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願的,不屬買賣婚姻。一方提出離婚時,應查明婚後感情變化的原因和夫妻關系的狀況,如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
(3)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則應會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範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准予離婚。
(4)因一方升學、招工、提乾等引起思想感情變化而提出離婚的,處理時應區別對待。對喜新厭舊的錯誤思想行為,要依靠有關單位和組織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並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的,即使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者判決不離後,夫妻關系仍無改善的,可調解或判決離婚。
(5)因生女孩或女方採取節育措施而提出離婚的,應依靠有關組織和群眾對其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封建思想進行批評教育,促使其認識錯誤,盡量調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來較好,即使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6)實行生產責任制後,一方身體不好,或缺乏生產技術,收入較低,生活出現了暫時困難,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夫妻原來感情較好,應多做思想工作,促使夫妻互相諒解、互相幫助、和睦團結,調解無效亦可判決不準離婚。因對方好逸惡勞,或不務正業而提出離婚的,應配合有關方面,對有過錯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如堅持不改,又無和好可能的,可調解或判決離婚。
(7)沒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違法的。處理這類糾紛,應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促使當事人增強法制觀念。對起訴時雙方都已達到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和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的,可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處理,如經過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應令其到有關部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起訴時雙方或一方仍未達到法定婚齡或不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的,應解除其同居關系。所生子女的撫養或財產的分割問題,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8)因重婚而提出離婚的,應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簽發的〔83〕法研字第14號文件《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規定,首先由刑庭處理重婚問題。對離婚問題,要根據婚姻基礎、重婚的原因和子女利益等情況酌情處理。
(9)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由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證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准予離婚。
(10)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11)因一方勞改對方提出離婚的,應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原則下,考慮有利於勞改人員的改造,以及刑期長短和罪行的性質等情況,予以處理。對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較好,刑期不長的,應盡量做和好工作,經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二、離婚時財產的處理問題
人民法院對離婚時財產的處理,應依照婚姻法第十三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和三十三條的規定,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查清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狀況,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12)婚前的個人財產和雙方各自所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個人所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各自或共同繼承、受贈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雖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除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外,應由雙方協商,如協商不成,可根據共同財產的實際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合理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負責撫養的一方代為管理。
(1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轉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費,應歸本人所有。
(14)離婚時,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對方可終止給付。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後,一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經濟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15)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的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對生產資料和離婚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專業,應從有利於生產考慮,予以合理調整或作價處理。
(16)城鄉個體經營戶的生產資料、合法收入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應根據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17)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
(18)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19)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厭舊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要注意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20)因生女孩或女方採取節育措施而引起離婚的,分割財產時,要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對女方在住房、生產、生活以及子女撫養教育等方面,應予照顧。
(21)對勞改人員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既要保護其配偶和子女的權益,也要依法保護勞改人員的權益。屬於他們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物,原則上仍應歸其個人所有,對夫妻和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應合情合理。

三、撫養、扶養、贍養問題
人民法院在處理撫養、扶養、贍養案件時,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提倡養老育幼的共產主義道德,促使當事人自覺地履行法律義務。
(22)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撫養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發生爭執時,應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雙方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的,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一方的合理要求。
(23)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給付辦法,可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一次性給付。子女的口糧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歸子女。
子女由於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因而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
(24)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精神,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確無能力撫養或父母均喪失撫養能力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5)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確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26)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喪失勞動能力、孤獨無依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四、收養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收養子女案件,必須依據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27)經生父母、養父母同意,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也同意,又辦了合法手續的收養關系,應依法保護。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養關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養時,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應視為同意。
養父母中有一方在收養時雖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在收養後的長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實上收養關系的,應予承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另一方始終不同意的,只承認與收養一方的收養關系有效。
(28)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29)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確已形成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關系的,應予承認。解決收養糾紛或有關權益糾紛時,可依照婚姻法關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處理。
(30)收養關系成立後,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並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於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
(31)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32)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解除而終止。
收養關系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並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
(33)收養關系解除後,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恢復;已經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恢復,則須以書面方式取得雙方一致同意。

五、繼承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根據憲法、婚姻法和有關政策法律的規定,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保護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發揚互助互讓、和睦團結的道德風尚,鞏固和改善社會主義家庭關系。
(34)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權利應從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分割遺產的時間不能作為繼承開始的時間,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35)遺產只限於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遺產與夫妻或家庭共有財產結合在一起的,處理時,應先將遺產從共有財產中劃分出來,然後分割。
(36)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聲明放棄繼承權或依法被剝奪了繼承權的,其應繼份應當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放棄繼承或被剝奪了繼承權的人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則應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37)繼父、繼母與繼子女間,已形成扶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後,仍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38)「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即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能享有繼承權。
(39)喪失配偶的兒媳與公婆之間、喪失配偶的女婿與岳父母之間,已經形成扶養關系至一方死亡的,互有繼承權。兒媳或女婿繼承了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仍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40)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時,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如第二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過較多義務或不能獨立生活、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給予適當照顧。
(41)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應由其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論人數多少,只能繼承其父母應繼承的那一份遺產。
(42)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時,如果繼承人的情況基本相近,一般可以平均分配。但對未成年、無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義務較多的繼承人,應予照顧。對有扶養能力而不盡義務的繼承人,可酌情少分或不分給遺產。
(43)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未成年人或無勞動能力的人,以及對死者給過較多扶助的人,應當在遺產中適當分給他們一部分。
(44)公民依法用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應予承認和保護。但所立遺囑如違反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或者取消了未成年和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份額,處分了不屬於他個人的財產,以及違背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不予保護。
遺囑人立有兩個以上合法的遺囑,而內容互相矛盾的,原則上應以後立的遺囑為准。因遺囑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而無法按遺囑繼承處分的遺產,以及遺囑未處分的那部分遺產,依法定繼承處理。
(45)被繼承人生前經營的山林、水利、養殖、種植等專業的合法收益,應准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46)由國家或集體負責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准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47)「五保戶」遺產,原則上應歸集體組織所有。實行「五保」時,雙方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如死者有遺囑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在扣還死者生前的合法債務和「五保」費用後,按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處理。
(48)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或遷徒,可將本人及所撫養的子女應繼承的遺產帶走,遺產不便帶走的,可折價處理。
(49)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債務,應從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應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負清償責任。因繼承人能盡而不盡扶養義務所欠的債務,即使遺產不足清償,繼承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有兩個以上的,應根據各自的經濟情況,合理分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50)繼承開始後,在分割或處分遺產時,繼承人明知而未主張權利,事後又要求繼承的,一般不予支持。
(5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應繼份額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52)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有虐待、遺棄、殺害等行為的,應剝奪其繼承權。

六、房屋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房屋案件,必須根據憲法和有關政策、法律的規定,堅持有利城鄉建設,有利群眾生產、生活和有利社會安定團結的原則,切實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房屋所有權。
(53)有關土改遺留的房屋確權糾紛,一般應以土改時所確定的產權為准。土改時地主、富農被沒收、徵收的房屋,已確權給他人或歸集體所有的,應依法保護。
對華僑和港、澳、台同胞的房產確權問題,應依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54)對強占或損壞已經社會主義改造和公私合營時已入社入股房屋的,應責令其遷出或賠償。
(55)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應廢除其買賣關系。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應宣布買賣關系無效。買方如不知情,買賣關系是否有效應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其他共有人當時明知而不反對,事後又提出異議的,應承認買賣關系有效。
因買賣關系無效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負責賠償。
(56)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
(57)對公民之間因房屋租賃而發生的糾紛,應首先查明原因,本著既保護房主的房屋所有權,又維護房客的正當承租權的原則處理。房客無故欠租的,應如數補付租金。未經房主同意,房客轉租、出借和換房的,不予准許。租期屆滿,房主要求收回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未定租期,房主確因住房困難要求收回自住的,一般也應准許,但應給房客找房搬家的時間。房主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原房客優先購買的權利應予保護。
(58)對法律、政策允許范圍內的房屋典當關系,應予承認。但土改中已解決的房屋典當關系,不再變動。
典期屆滿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載明期限經過三十年未贖的,原則上應視為絕賣。
(59)公民之間因代管房屋發生糾紛,應首先查明房屋產權的歸屬。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委託他人代管的,或雖未辦理委託手續,但實際上由房屋產權人的親屬代管的,應認定為代管關系。在代管期間,受託人須按照委託許可權行使代管權,並履行應盡的義務。由於受託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失的,應予賠償。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或維修房屋等所需的費用,應由委託人償付。委託人要求解除代管的,應當准許。
受託人死亡時,其親屬未徵得委託人的同意,擅自處分所代管房屋的,其處分無效,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七、宅基地問題
人民法院處理公民之間宅基地使用權的案件,應根據土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一律不準出租、轉讓和買賣的原則,參照解放以來宅基地的演變和現實使用情況,照顧群眾生活的實際需要,依法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權益。
(60)村鎮公民之間由於買賣房屋轉移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應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審查、批准手續處理。
(61)經過統一規劃的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的,應以規劃後確定的使用權為准。經過合法手續個別調整了的,一般應以調整後的使用權為准。
(6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經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已佔用建房的,如果建房時對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又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可繼續使用。
(63)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執的,四至明確,應以四至為准;四至不明確,應參照長期以來的使用情況,本著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合理解決。
(64)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
(65)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自己的房屋時,未按規定辦理合法手續的,依法不予保護。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權而妨礙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依法予以制止。

八、債務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債務案件,應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本著互通有無、有借有還的原則,予以合情合理解決。
(66)建國前公民之間的債務,由於年代已久,情況復雜,債權人起訴要求償還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土改前勞動人民欠地主、富農的債務,現在又提出要求償還的,依法不予保護。
(67)確認借貸關系,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准。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都承認的借貸關系,依法也應予以保護。
(68)借貸實物的,一般應以實物償還。無實物或以實物償還不便的,應按償還時國家評定的議價價格,摺合人民幣償還。借貸貨幣的,一般應以貨幣償還,不能用原貨幣償還的,根據現行貨幣兌換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69)雙方約定不計利息的借貸關系,按雙方約定處理。如債務人故意長期拖欠,債權人要求補償利息的,處理時可參照國家銀行借貸率計算利息。
有息借貸,其利率可以適當高於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對於乘人之危、牟取暴利的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70)有期借貸,應按期償還。按期一次償還有困難的,可分期償還。
(71)債務人死亡的,所欠債務按繼承遺產有關清償債務的規定處理。其遺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順序和比例清償。

九、損害賠償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損害賠償案件,要依法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權益。在分清是非責任的基礎上,對造成損害的,應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在處理時,應本著有利團結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合情合理地予以處理。
(72)因致害人的過錯,使受害人遭受損害的,致害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可以相應地減輕致害人的賠償責任。損害完全是因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由自己負責。雙方都有過錯、互有損害的,要分清雙方過錯和責任大小,應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3)兩個以上致害人共同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各個致害人的過錯和責任的大小,分別承擔各自相應的賠償責任。教唆或者幫助造成損害的人,應以共同致害人對待,由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部分共同致害人無力賠償的,由其他共同致害人負連帶責任。
(74)動物因飼養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財物損害的,應由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75)存放、使用農葯等有毒物品,違反有關管理使用規定,造成他人人身、牲畜、家禽、農作物等損害的,管理或使用人應予賠償。
(76)造成財物損害的,賠償時,能修復的盡量修復;修復後嚴重影響其質量和價值的,可酌情予以適當的經濟補償。不能修復的,可以用種類和質量相同的實物賠償,也可以折價賠償。
(77)對受害人誤工工資的賠償,原則上應按治療醫院出具的假條證明書計算誤工日期。賠償工資的標准,按受害人工資或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78)受害人是城鄉專業承包戶或個體經營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原則上應以當地個體同行業、同等勞力當月的平均收入為准。
(79)對醫葯治療費的賠償,應以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的單據為憑。凡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或沒有轉院證明、未經醫務部門的批准,另找醫院治療及擅自購買葯品的,其費用原則上不予賠償。
(80)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准,應以一個臨時工的工資為限。
(81)需送醫院搶救或必須轉院治療的受害人,其交通費和住宿費,應根據實際情況,由加害人酌情補付。

H. 求:中華兒女報效祖國、為國爭光的兩三個故事。(要求故事簡介、清晰)

電影《上甘嶺》在中國可謂是家喻戶曉,上甘嶺精神曾感染和鼓舞了新中國幾代人。在那場殘酷的戰役中,志願軍涌現出眾多的英雄,黃繼光又是兩名特級英雄中的一位。在戰斗的關鍵時刻,他撲向敵人地堡,用血肉之軀堵住機槍射孔,奏響了一曲驚天動地的革命英雄主義贊歌。

■彈葯用光了,他毅然用胸膛堵住敵 人槍眼。其壯舉贏得抗美援朝最高 榮譽——特級英雄

黃繼光,1930年出生於四川省中江縣一個山村。他自幼家境極為貧寒,六七歲時父親因受地主欺壓,病恨交加而死。黃繼光從小就給地主扛長工、割草放牛。1949年冬,家鄉解放,村裡組織起農會,黃繼光不但成為農會第一批會員,積極斗爭地主,還當上了村裡的民兵。

抗美援朝戰爭開始後,國內停止復員並大量徵兵。1951年3月,中江縣徵集志願軍新兵時,黃繼光在村裡第一個報了名。體檢時,他因身材較矮開始未被選中。來徵兵的營長卻被黃繼光參軍的熱情所感動,同意破格錄取。

到朝鮮前線後,黃繼光被分配到第十五軍第一三五團二營六連任通訊員。1952年4月,部隊到五聖山前沿陣地接防,本想殺敵立功的黃繼光卻被分配到了連隊後勤。經過副指導員細致的思想工作,黃繼光明白了後勤工作的重要性,樣樣工作都幹得很出色。經上級批准,他榮立三等功一次,還加入了共青團。

1952年10月14日,上甘嶺戰役開始。10月19日夜,黃繼光所在的二營奉命反擊佔領597.9高地表面陣地之敵。當攻擊部隊受阻、傷亡較大時,已任營通訊員的黃繼光挺身而出,主動請戰,消滅敵人火力點。在戰友負傷犧牲、自己所攜彈葯用光的情況下,黃繼光毅然用自己的身軀堵住了敵人槍眼,為沖鋒部隊的勝利開辟了通路,犧牲時年僅22歲。

黃繼光的英雄壯舉,獲得了抗美援朝戰爭中的最高榮譽——他被志願軍領導機關追記特等功,並授予「特級英雄」稱號(另一特級英雄是楊根思);所在部隊黨委追認他為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朝鮮政府授予他「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英雄」稱號。黃繼光最後長眠於沈陽市北陵烈士陵園。

在僅4平方公里的陣地上,「聯合國軍」先後投入6萬人的兵力,傾瀉了190萬發炮彈和5000枚航彈,最多的一天達30萬發。志願軍也陸續投入兵力4萬餘人,發射炮彈40萬發。陣地上草木盪然無存,岩石構成的山頭被打成半米多深的粉末堆。

在這樣的常人難以想像的火海彈雨中,志願軍能夠打退擁有世界上最強大火力的以美國為首的侵略者,主要原因在於有無數黃繼光這樣的英雄。

在上甘嶺戰役中,志願軍涌現出許多英雄人物。戰爭中獲得「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英雄」稱號的12人當中,參加上甘嶺戰役的就有4人,他們是黃繼光、邱少雲、胡修道、孫占元;此外,還有數以千計的功臣和英雄集體。在這種氛圍中,革命英雄主義精神時刻激勵和感染著參戰的同志們,創造出驚天地、泣鬼神的英雄壯舉。

黃繼光雖然入伍僅一年多,但在黨組織的教育以及老戰士們的言傳身教下,很快學到了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及英勇頑強的戰斗作風,在短時間內成長為一名優秀戰士。關鍵時刻他能捨身堵槍眼,正是人民軍隊培養和黨教育的結果。一些西方軍事家認為,只有弄清楚上甘嶺防線為何突不破,才能真正了解中國軍隊。五十多年來,「上甘嶺」一詞已成為我軍英勇頑強的代名詞,上甘嶺精神永遠值得發揚光大!

I. 【急求+高分】請告訴我增城的過年習俗~!~!~!

額~~~~~~樓主不是增城的哇?怎麼語文又要?
=====================================
其實增城跟一般人的過節基本一樣。
:年初一不能去拜訪朋友親戚,而往往初一,一些比較大的村都會組織籃球賽的,貌似村際籃球賽。初二,一般是出嫁的女回娘家(貌似初四也比較多人)
以後幾乎每日都可以去拜訪親戚(初七除外)而往往在這個時候,很多增城的村落會有「做景」風俗。(我家不做的-_-|||客家人比較少做景的),就是親戚朋友坐在一起吃餐飯。
====================================
過年的菜式方面:客家跟本地(即說粵語方言)有很大不同,客家人一般在年三十一定會殺鵝慶祝!!如果沒有鵝,可能窮到不能吃飯了吧~~~本地人就比較隨便點(菜式也相對比較簡單的)。然而,這幾年,大家都喜歡出去酒樓了~~~由於遲菜心在增城十分流行,所以過年幾乎每日都能吃到-_-|||||這個算是增城流行的風俗吧?~~~~

額~~~~暫時說這些,樓主有什麼疑問再補充。

J. 以前的人為什麼會甘願為了革命犧牲

題主好,答主不擅長理論,不過不知題主是否看過亮劍,亮劍中內戰時期,趙剛作為政治部主任給俘虜兵上課講的就很到位,題主可以參考下。在我看來,對於那個時期的人來說,農民生存狀況很差,而農民又佔了當時中國人口的大多數。我黨充分利用此條件,通過土改等政策,讓一大批老百姓過上了他們心中的好日子。農民大都是淳樸的,誰對我好我就幫誰。況且我黨的宣傳機器極其強大,當時老百姓基本都認為如果我黨失敗,好日子就到頭了,又要回到沒有土地當牛做馬的日子。比如說如果國家每月給你發100萬,如果國家政權更替了,100萬沒了你又得每月幾千的工資,你願意嗎?其實道理是一樣的。另外那個年代普遍獨生子女很少,家裡基本都是幾個孩子,不像現在顧慮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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