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獨生子女補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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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 第三十五條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家庭,享受下列獎勵與優惠:
(一)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二)九年義務教育期間,給予減免雜費;
(三)培訓、就業、就醫、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給予優惠;
(四)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五)實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補助費;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獎勵與優惠外,還享受下列獎勵與照顧:
(一)發給不低於五百元的獎勵費,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二)符合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享受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Ⅱ 鄭州農村獨生子女的優惠政策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依法管理、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每年的一月為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月。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加強管理和檢查監督,保證人口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各級人民政府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工作部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作為考核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逐年提高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增長幅度高於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虛報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齡人員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識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並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上述單位應當每年將計劃生育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人口統計必須實事求是,如實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或者篡改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女方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男方年滿二十五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縣級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報省轄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經鑒定患不育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區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除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家庭又確有困難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並繼續定居的;
(四)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
戶籍原在城鎮,後轉入農村或農村居民被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因依法結婚從城鎮轉入農村的除外。
第十九條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仍鼓勵和提倡只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應有四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但二十八周歲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條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憑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到女方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生育證。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辦理。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要求生育的,夫妻雙方應向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女方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辦理。批准生育的簽定計劃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生育證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免費發放。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提倡優生。結婚應依法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優生、節育咨詢門診,進行優生、節育指導。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發現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於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二十三條婦女妊娠期間,所在單位應當調換對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崗位或場所,以保護孕婦和胎兒。
第二十四條育齡夫妻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妻都應採取避孕節育措施,女方應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採取長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個子女,無生育證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生育證妊娠的。
第二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避孕葯具、孕情檢查、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精)管結扎術、復通術和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接受絕育措施後,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生育的,由本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報省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施行復通手術。
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標准、業務范圍、服務項目,按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個體醫療機構和未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二十九條依法開展助產接生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證生育的,應當在接收孕產婦之日將孕產婦的基本情況報告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並發症,施術單位應負責治療和治療費用。治療終結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是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生活困難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給予照顧,或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救濟。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事故,經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或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按處理醫療事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縣(市、區)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站,鄉(鎮)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所,村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室,負責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葯具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葯具及用品的免費發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四條夫妻只有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如系雙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條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獎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十元以上,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是財政撥款單位職工的,從財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是農村居民的,由鄉(鎮)、村發給,或採取其他獎勵形式;是城鎮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二)在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徵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補助。
(三)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時給予優待;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扶貧、救災、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對符合條件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應給予表彰,並獎勵二千元以上資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獎勵百分之五十,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獎勵。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不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徵收男女雙方的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三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六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違法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或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生育兩個子女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開除男女雙方的公職;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一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農村居民,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七年之內,少分一人(份)的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責任田等;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十四年之內,少分二人(份)的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責任田等。
第四十二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外,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並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計劃生育獎勵。
第四十三條侮辱、威脅、毆打從事計劃生育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毀壞其財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礙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行政處分;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溺嬰、棄嬰、虐待嬰兒致殘、致死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不再發給生育證。
第四十七條故意為不符合本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提供條件造成生育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在法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故意刁難申請人的;
(五)故意以徵收社會撫養費代替採取補救措施的;
(六)貪污、挪用、截留、剋扣、虛報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七)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對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或者沒有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給予下列處理:
(一)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集體和文明單位;
(二)通報批評;
(三)根據情況,分別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省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一律按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施行以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規定,已按當時政策法規作出處理決定的,繼續有效;尚未處理的,按本條例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Ⅲ 河南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一年一人現在是240元,夫妻雙方每年480元。這個是有當地鄉鎮計生部門發放的。
Ⅳ 河南獨生子女有什麼優惠政策
新華網河南頻道1月6日訊 大河網-大河報報道:從今年起,河南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費將由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同時,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扶助標准,也將由原來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40元。昨天,在省人口計生委學習科學發展觀情況匯報會上,省人口計生委黨組書記、主任孟憲臣說,今年將實施這些惠民措施。
據孟憲臣介紹,自從我省1990年開始推行獨生子女獎勵費後,截至目前,補助標准已經進行了三次更改。去年12月8日,省委出台了《關於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建設的意見》,《意見》明確規定,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在子女滿14周歲前,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原來的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
對於獨生子女亡故和傷殘的家庭,我省也開始有了專門制度進行幫扶。
孟憲臣說,自去年下半年,省人口計生委在全省范圍內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即對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給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獨生子女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給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每年的3月為統計摸底期,符合條件的居民可到所在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計生部門申請報名。
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施的獎勵扶助標准,從今年1月1日起,也開始提高。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後,獎勵扶助金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40元。
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家庭,當村裡實行按人分配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征地補償時,可以受到多分1人份的優待。
孟憲臣說,力爭通過3年的努力,使全省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和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的人均收入普遍高於當地人均收入水平。
此外,孟憲臣說,今年,省人口計生委還將努力擴大出生人口缺陷干預試點范圍,力爭將由政府買單開展出生缺陷預防的試點單位數量由現有的32家再增加一倍。
Ⅳ 農村獨生子女國家政策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並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
(5)河南2015農村獨生子女政策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第三十六條「凡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1)根據當地或者單位的經濟條件,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總和為5元至10元,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子女18周歲止。
獎勵金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50%。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獎勵金按有關規定開支;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的獎勵金在經營成本中列支;
一方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另一方為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或者農村人口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全額發給;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的獎勵金在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
(2)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可多劃一人宅基地。
(3)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加發5%的退休金(但加發後的比例不得超過100%);企業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根據有關規定增發養老金」。
Ⅵ 農村獨生子女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優惠政策
1、縣扶貧辦每年安排80萬元扶貧資金服務於幫扶農村計劃生育貧困戶發展生產,並儔顧扶獨生子女戶、雙女絕育戶中的貧困戶,每年每戶發放扶貧資金500-1000元。
2、縣農業局、果業局對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絕育戶無償提供農業、果業方面的信息,每年開展技術培訓和服務不少於四次。
3、縣教育局按照省政府規定的中小學生雜費標准免收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絕育戶子女九年義務教育期間的雜費。
4、對農村雙女絕育戶夫婦衽養老保險,保險費由鄉(鎮)、村、個人按3:3:4的比例分擔。
5、縣民政局第年從社會救濟款中劃出5萬元,救濟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絕育戶中的困難戶。
6、縣土地局在審批宅基地時,對農村雙女絕育戶儔審批,並免收耕地開墾費。
7、縣工商局對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絕育戶開辦門店或人事個體企業的,儔辦理營業執照,並免收辦照費用。
8、縣計生局對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絕育戶夫婦每年免費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9、鄉(鎮)、村免雲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絕育戶夫婦一方的10年義務建勤工。
10、鄉(鎮)、村在拍賣荒山、荒坡時,對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絕育戶優先照顧,並免收一半拍賣費。
二、落實程序
(一)、實行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絕育戶《光榮證》制度。《光榮證》由縣委、縣政府印製,相關部門蓋章。內容兇手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絕育戶基本情況、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享受優惠政策的記載。發證程序:先由鄉(鎮)計生辦負責搞好入戶調查,填寫《光榮證》發放登記表;再由鄉(鎮)長、主管領導、計育專干共同簽字後,上報縣計生局;由縣計生局組織人員,逐鄉(鎮)逐戶審核把關,填發《光榮證》。
(二)、每年年初,各鄉鎮要摸清重點扶持的計生戶對象底子,並以文件上報縣計生局。縣計生局對上報的計生扶貧對象逐鄉鎮、逐人審核,按照每戶實際情況確定扶貧項目及資金發放數額,並以縣計生局、扶貧辦、縣農行文件下發各鄉鎮。計生幫扶對象持《光榮證》或幫扶資金領取通知書在鄉鎮工農業所辦理扶貧資金領取手續。
(三)、縣農業局、果業局、計生局每年年初對計生戶提出農村實用技術培訓計劃,下發各鄉鎮,由各鄉鎮負責組織培訓對象,縣農業局,果業局派員授課,鄉鎮計生辦填寫《光榮證》記載,並做好培訓記錄。
(四)、每學期開學時,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絕育戶子女憑《光榮證》在學校辦理免收雜費手續。
(五)、農村雙女戶夫婦一方在落實絕育措施半年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按規定比例籌措保險費(雙女戶夫婦向鄉鎮交納本戶應承擔部分)並造冊登記,報縣計生局審定後,到縣人壽保險公司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六)、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絕育戶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村委會加註意見,鄉(鎮)計生、民政幹部入戶調查審核,報縣計生局審定後,由鄉鎮統一到縣民政局辦理領取救濟糧、款、物手續並發放給救濟戶。
(七)、申請宅基地的農村雙女絕育戶寫出書面申請,填寫庄基審批登記表,村委會加註意見,由鄉鎮審核並統一在縣土地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村委會按批復及時劃撥宅基地。
(八)、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絕育戶開辦門店或人事個體企業的,持《光榮證》到縣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等手續。
(九)、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絕育戶夫婦持《光榮證》直接到縣、鄉服務站免費進行健康檢查。
(十)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絕育戶持《光榮證》每年年初到年在村委會辦理減免義務建勤工手續。在荒山、荒坡拍賣中中標後,到村委會辦理拍賣費減免等手續。
Ⅶ 河南省洛陽市獨生子女政策
洛陽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發放政策詳解 時間:2013-01-21 10:12:58 來源: 洛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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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洛陽市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政策啦!日前,市人口計生委制定了《關於〈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建設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項政策做了詳解。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對象的確認條件1.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對象本人為洛陽市轄區城鎮居民;(2)符合政策生育,且依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3)未享受國家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或國家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4)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當年度年滿60周歲。2.離異、喪偶、再婚對象按以下規定執行:(1)離異或喪偶的,以本人生育子女數計算(曾經違法生育的離異或喪偶對象,暫不納入)。(2)再婚夫妻,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以本人生育情況分別認定。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納入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1)曾同時存活三個及以上子女(符合政策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的除外)。(2)本人和配偶均未生育。(3)終生未婚。(4)在確認前已經死亡。(5)存在溺殺、遺棄子女行為。二、申報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需提供的資料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配偶的死亡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的死亡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提供以下資料:1.單位職工,提供工作單位加蓋公章的婚育狀況證明。2.離退休人員,提供離退休單位加蓋公章的婚育狀況證明。離退休單位不存在的,由戶籍所在地辦事處(鄉、鎮)出具婚育狀況證明。其中離退休後由外地遷入的,提供遷出地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3.女方49周歲以後由外地遷入的無業居民,提供遷出地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夫妻雙方均系初婚,配偶有工作單位且相關證明材料齊全的,另一方可不再提供婚育狀況證明。4.再婚夫妻,由於再婚而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失效且不能重新領取的,可不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三、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對象的確認程序1.每年1月15日前,個人申報。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實行自願申報的原則,符合確認條件的對象向本人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社區)提出申請,填寫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申報表,同時提供相關材料。由於今年是我市實行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的第一年,為便於群眾申報,今年的個人申報時間從1月20日開始到3月10日截止,其他確認程序順延。從2014年開始,新增對象個人申報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2.每年2月15日前,居委會(社區)初審公示。居委會(社區)對本年度申請對象和上年度享受對象要逐戶上門核實情況。符合條件的,張榜公示5天以上。已經被確認為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對象的城鎮居民,要於每年2月15日前到居委會(社區)進行年度審核。3.每年3月15日前,辦事處(鄉、鎮)審核公示。由辦事處(鄉、鎮)計生辦組成評審組,逐人逐戶核實情況。符合條件的所有對象,在對象戶籍所在地張榜公示5天以上。4.每年3月31日前,縣級確認公示。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對辦事處(鄉、鎮)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入戶核查;擬確認的對象名單,在對象戶籍所在地張榜公示5天以上。四、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對象的資金發放1.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於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存摺發放。2.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貼的,由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收回已經發放的補貼。(安民盧雲站立)
Ⅷ 河南省獨生子女證辦理的條件
河南省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8)河南2015農村獨生子女政策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證》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優惠政策」章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5,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
Ⅸ 河南省中考農村獨生子女加分政策
能的 根據有關規定中考可以加5~10分
Ⅹ 農村獨生子女享受什麼政策
抄農村戶籍的獨生子襲女家庭主要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危房改造優先優惠。
二是子女學前教育入學優先、適度減免費用,高中教育優先享受國家助學金每年不低於1500元;子女進入普通高校學習的,應給予一次性獎勵;女孩考生在參加全國普通高考報考省內院校時給予加10分的照顧,參加全省中考時給予加10分的照顧。
三是扶貧開發提供的資金和物資在幫扶標准基礎上提高不低於30%;種糧、農機、牲畜繁育、家電下鄉等在基本直接補貼標准上提高不低於30%;飲水安全工程免入戶材料費和安裝費。
四是劃撥宅基地、征地拆遷補償、分配集體資產和福利時增加一人份額優惠。
五是「農轉非」後可繼續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內仍然享受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