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婚後子女生活費包括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因此,在書寫離婚協議時,如果沒有把教育、醫療費單項列出,撫養費一般會被法院推定為包括教育、醫療、生活費用在內的。但是,如果離婚後,孩子發生突發的、較大的醫療、教育費用或人身意外傷害費用,而原有撫養費不足以支付的,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撫養費的確定標准參考以下兩個因素: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根據最高院的相關規定,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被撫養人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重要的參考標准。
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常見的給付方式有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等。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
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不大。
(1)父母離異子女教育費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B. 離婚後子女教育費需要另外收嗎
離婚後子女教育費用給,子女撫養費包括的內容有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C. 離婚後子女教育費如何分擔,離婚後子女醫療費
撫養費法律有規定的給付標准。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D. 關於離婚後支付給孩子的教育費用
教育費包括在撫養費中,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承擔。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如果懷疑對方隱瞞實際收入,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支付,具體分配方法可以按照第一條的支付比例進行。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結合上文,雖然我們可以肯定法律對撫養費的承擔范圍和支付數額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生活中也經常出現支付撫養費一方因失業無力支付、或者是有支付能力拒絕履行義務額情況。對於無力支付的情況雙方可以協調解決,而對於拒絕支付的情況,僅靠協商是無力解決的,此時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出請求,無論對於自己還是孩子都是可靠的保障。
E. 離婚後孩子教育費用問題
一般來說,離婚協議中對孩子的撫養費是這樣議定合適:
對方有固定收入的
,撫養費按照對方月收入的20%-30%給付。
至於教育費,學校差別(公辦或民營,幼兒園與義務教育),教育費會不同。雙方可以在撫養費基礎上按照收入情況協商。
F. 離婚後孩子的教育費與醫療費具體應該包括哪些
撫養費是包含醫療費和教育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系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子女撫養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其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之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據上述比例確定撫養費或撫育費的總額後,法律仍允許未成年子女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增加教育費。2001年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簡言之,未成年子女教育費的增加應當在「合理要求」范圍內。
G. 離婚後子女教育費和撫養費怎麼出的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每一種離婚案情況都是不相同的~~上述問題都可通過法院進行正確的受理~~
H. 離婚後孩子的教育費怎麼算
這個一般是按離婚協議取決於孩子的生活費以及教育費的,但特殊情況特殊對待,如一方確實有困難也可重新起訴法院會以實際情況而定,條件好點的多岀一點撫養與教育費的。這個一般來說是離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岀撫養與教育以及一切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