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獨生子女在分集體土地收益時可否多分一人份但多數群眾口意見很大怎麼辦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長期穩定政策,除特殊情況外,不提倡變動原有土地承包關系。所以,在土地所在村民小組多數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辦理落實的。
2. 急求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額的範文
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以下簡稱「增加一人份額」)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遵循以下原則:
(一)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與穩定和諧的原則;
(二)遵守《條例》的原則;
(三)尊重民意與實施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四)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以及其他農村經濟合作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是指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公民:
(一)戶口登記在農村村民委員會且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成建制地變更為城鎮居民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尚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的范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收益補償費及集體其他收益。
村民委員會轉制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轉制為居民小組及其他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投資經營,對投資經營所得進行分配時,適用「增加一人份額」的分配規定。
第五條 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的夫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為農村居民;
(二)持合法有效的《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
第六條 兩代及兩代以上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並領取《光榮證》後,一同居住的,分別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
第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終身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
第八條 特殊獨生子女父母,按下列標准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
(一)單方持有有效的《光榮證》,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的二分之一。
(二)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獨生子女父母喪偶未再生育的,終身全額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
(三)獨生子女父母離異未再婚或再婚未再生育的,享有子女撫養權並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的三分之二;另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的三分之一。
(四)夫妻戶口不在同一村民小組的,由其自願選擇在男方或女方村民小組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另一地不重復享受。
(五)夫妻一方為農村居民的,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的二分之一。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增加一人份額」的規定:
(一)夫妻雙方均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的正式工作人員,戶口為農村居民的;
(二)夫妻雙方均在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且享受了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戶口為農村居民的;
(三)在城鎮購買住房連續居住3年以上,但未把戶口遷入居民委員會,戶口為農村居民的;
(四)既有村民委員會的戶口也有居民委員會的戶口;
(五)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後子女達2個以上,因死亡、失蹤等原因,現只存活一個子女的。
第十條 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後再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的,原已享受「增加一人份額」的待遇以貨幣形式全部退還。不主動退還的,由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協同原發放單位追繳。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民政、移民、林業、農業、農經、人口計生等部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過程中,應當按照各自職能,認真落實「增加一人份額」規定的執行監管措施。
(一)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條例》精神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增加一人份額」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明確分管領導,將其納入民生工程重要內容。
(二)國土資源部門在撥付征地拆遷補償費時,應將征地拆遷所在地「增加一人份額」的規定,納入征地拆遷項目補償協議內容,或以其他方式督促落實「增加一人份額」的規定。
(三)民政部門應當指導各地把「增加一人份額」的規定列為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的內容。
(四)移民部門在實施移民避險搬遷安置項目時,對獨生子女移民戶按照「增加一人份額」的標准發放避險搬遷安置補助費。
(五)林業、農業、農經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增加一人份額」規定的監管,確保「增加一人份額」規定的落實。
(六)各級人口計生領導小組應將「增加一人份額」的落實情況納入人口計生工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應享受本辦法「增加一人份額」待遇而未享受的,可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獨生子女父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對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司法保障職能作用,切實依法保護獨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增加一人份額」的規定實行部門指導,鄉(鎮)、村(社區)委員會負責,村居民小組落實責任制。
(一)村級「增加一人份額」分配方案須報所在鄉鎮備查。
(二)組級「增加一人份額」分配方案由所在村(社區)委員會督促落實,並報所在鄉鎮備查。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獨生子女沒分到集體財產多一人份到哪裡申訴
你好,你所咨詢應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製度,法律並沒有統一規定,可以聯系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咨詢。
4. 有獨生子女光榮證對農村分房有沒多一人份的政策
國家沒有對獨生子女
對農村分房沒有多分一
分的政策\而獨生子女
對高考可以加分\而且
還可以拿到獨生子女費\
別的沒有聽說過。
5. 獨生子女多分一人份的錢該退不該退
不是自己的就應該退還
6. 河南獨生子女在征地補償多分一人份的文件。
沒有這樣的文件和規定。
7. 獨生子女享受國家什麼待遇
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每月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5-10元。
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獨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後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額外+5%的獎勵,或以一次性發放補助代替。
以廣東省為例,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8. 國家對獨生子女都有哪些待遇
國家對響應計劃生育的家庭會給與獎勵,具體措施因不同的地域差異會有所不同。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