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購買了父母的房改房其他子女有權利分嗎
購買前只要其他子女戶口不在該房裡,房改房購買需要該房內18歲以上戶口人員簽字,所有人都簽字了,就與其他子女沒有任何關系。
2. 父母房改房是兒孑出資購買,房屋遺產怎樣分配
沒有遺囑,一般規定是平分。有證據做出較大共享的,可以適當多分。這案子,估計就是平分房產,拍賣或折價後把出資款退給兒子,然後平分
3. 我出錢買的父親的房改房,繼母有權分割嗎
你父親再婚時,你已經成年(參加工作),你與繼母並未形成撫養關系,所以如今也就沒有贍養義務,當然你自己出於自願除外。至於房產的問題,描述不是很清楚,如房產在誰名下,以及房屋此前的性質。如果所有權是你父親,那麼作為配偶,繼母有權繼承遺產,如果實在你名下,屬於你的個人財產,則不能繼承。當然,如果是你父親的財產,則還會涉及到共同財產和繼承份額的計算問題。
4. 父母的房改房,當年是兒子A出錢買斷的,後來父母死了,其他4兄弟不承認這件事情,那房子怎麼分配
1、首先A要有具體的證據證明當時房改出資人是A。
2、房改房的戶主是父母的話,ABE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權繼承,除非B戶口注銷。
3、房產總價值除去A出資的部分,就是ABCDE父母的遺產。
5. 父母的房改房已將房產證轉到某個子女的名下,父已忘,母親還能再分配給其它子女嗎,
就算是兄長強佔了,只要兄長沒有「自願」將房產證轉回來,就沒有辦法。。。
6. 我購買了父母的房改房其他子女有權利分嗎
房改房屬於誰:得看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
從法律上說,以房產證上的人名為准,不管是誰出的錢。是父親的話,子女有權分。是兒子的話,其他人無權分配。
購買房改房最主要是要看產權人與原購房協議(或稱買賣合同)中有沒有特殊約定,如:房產要轉讓時單位有優先購買權,或只能出讓給本單位職工等。如沒有約定的話,就可以放心購買。
如果房產證上是你父親的名字,那麼這個就屬於父親的遺產,父親留有遺囑的,應該以遺囑為准進行分配,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那麼父親的子女(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父母(如果還健在的話)、配偶都是父親遺產的共有人。原則上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平分遺產。
當然,你作為父親房改房的出資者,有權利就自己出資的部分要求父親返還自己出資的債權(不是產權)。如果父親生前沒有返還,那麼可以由各繼承人折價返還。
房改房產權證過戶所需材料:
1、舊產權證、買賣契約、權屬申請登記表
2、賣方:身份證、婚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未婚證明等)、戶口本、授權委託公證書(在賣方不能到場時可授權他人代辦)
3、買方:身份證、婚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未婚證明等)、戶口本、一張委託書(在買方不能到場時可授權他人代辦)
在房改房交易中,買家面對的都是資訊不太明朗的「個體」,為消除交易風險,業內專家提醒買家需特別注意以下關鍵環節。
一、 了解產權可靠性:確認產權的房主是否與賣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門查詢產權證的真實性,要確認原單位是否允許轉賣並了解房屋的性質。一定要確認原單位是否同意出讓,因為大部分公房進行房改時原單位都保留優先回購權,並了解是否已經按成本價補足分攤費用。
二、確認登記的面積、使用期限:在房產證中,包括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和戶內實際面積;產權證上一般標明的是建築面積、戶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補分攤。另外,土地出讓金也是房改房必須交付的一項相關費用,這是由原業主支付的。
7. 父親的房改房,由兒子出資買,遺產該怎樣給兒女們分
一,如果房產證上是你父親的名字,那麼這個就屬於父親的遺產,父親留有遺囑的,應該以遺囑為准進行分配,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那麼父親的子女(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父母(如果還健在的話)、配偶都是父親遺產的共有人。原則上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平分遺產。
二,當然,你作為父親房改房的出資者,有權利就自己出資的部分要求父親返還自己出資的債權(不是產權)。如果父親生前沒有返還,那麼可以由各繼承人折價返還。
8. 我購買了父母的房改房,其他子女要求合理分配,我的出資,能算銀行利息嗎
其他子女要求合理分配,那就合理分配吧!至於利益就算了吧!必定是一家人,內不要傷了和氣,如果是他容們主動提出支付利息,可收不可收自己做決定,如果他們不情願就算了,雖然錢財重要,但親情更重要,和朋友相處還不會斤斤計較,何必還是自己的家人,你說呢?望採納
9. 父親單位的房改房他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一、房改房70%的產權是母親遺產
房改時,根據房改政策母親劉b基於對訴爭房屋的公房承租權,而作為特定購房對象購買70%的產權份額,母親享有70%的產權;因此,房屋繼承開始時,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房產的70%的產權份額屬於母親的遺產范圍。
二、另30%的產權仍作為遺產處理
母親對另外30%的份額享有的是承租權,母親死亡時對房屋30%並不是產權,問題是剩下的30%的產權份額是否納入遺產范圍?這一問題困惑著很多人,甚至很多專業房地產律師和法官意見也不統一。
靳律師從法理上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靳律師認為:房改房是我c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房改房兼具有人身專屬性和財產性的特徵,人身專屬性在於承租人必須是在房屋所屬單位具有一定資格條件的職工,該職工對該房應享有永久的廉價承租權,財產性即是承租人對該房屋間接享有經濟利益。因此,對房改房的承租權,它有別於一般意義上的房屋承租權,可以納入遺產范圍考慮。核心理由就是公房承租的職工可依據房改政策規定,繳納極少數額的資金而將該公租房購買為產權房,如果沒有這種特定的承租權,就沒有資格和機會通過付極少的資金而購買,這說明只有特定的公房承租權人才享有這種財產性權利。
雖然我c《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的遺產范圍不包括承租權,公民生前對公共財產的使用權或承租權,不得作為遺產繼承,這只能理解為老人去世時,如果沒有房改,繼承人不能對承租權進行繼承。但是老人去世時,因承租權而派生的將來房改時購買為產權的期待權是一直存續的,一但單位房改,這種期待權就演變為實實在在的經濟利益,這種期待權可以理解為是一種債權。《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的若干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這里的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就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可見財產性權利是判斷遺產是否具有可繼承性的關鍵,而公房承租權以及基於該承租權所具有的期待將來可以購買為產權的期待權也是一種標的為財物的債權,也應納入遺產范圍。本案中,在作為繼承人之一的趙c,未明確放棄該項權利的情況下,趙d獨自行使該特定承租權派生出的期待權,顯然侵犯了趙c的權益,其所購房款應視為墊資,可由趙c按繼承該房屋的份額比例給付趙d。但是房產權仍應作為遺產予以繼承。換下角度講,如果趙c通過不正當途徑與單位簽訂購買合同,交納了3000元錢,該產權就歸趙c嗎?實踐中,關於公房,通過不正當途徑取得房屋產權的現象很普遍。
三、另,雖然趙d也是c棉廠的職工,但是訴爭房屋並非是c棉廠分配給他居住的福利房,其居住此房的依據是行使父母遺留房產的權利,其購買該房產的30%並行使自己作為職工享有參與房改購房的權利,仍然是行使其父母所遺留房改房的期待權,所以不能因為趙d是c棉廠職工,就視為產權歸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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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雖然房屋產權證已辦理到趙d名下,但法院在處理此類繼承案件時,不僅以房產證為定案依據,主要還是看房屋的由來。趙d購買時,房屋70%的產權已屬於其母親,已足以證明房屋當時的權屬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