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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遺囑給子女的房子

發布時間:2021-11-26 18:53:49

Ⅰ 父母的房子分給子女是寫遺囑還是寫家產分割協議

這個房子是你和你哥哥共同出資修建的,屬於你和你哥哥共同共有;如果是你和你哥版哥為你們的父母修建的權,我認為應該算是你和你哥哥給你父母的贈與,這種情況這個房子就是所遇你父母所有。如果是前述第一種情況,那麼只需在協議中寫明各自的出資份額和約定的各自對共有物享有份額;前述第二種情況,因為所有權為你們的父母那麼對該房子的處分你們無權干涉,更不能用協議來約定個子享有的份額,如果父母通過遺囑的方式給你們倆確定你們倆將來各自享有的份額這個可以,這樣的話還要等遺囑生效,你們才會對該房子享有所有權。

Ⅱ 父母立遺囑,把房子全留給了我,其他子女不同意怎麼辦

【1】一心為老人盡孝,老人臨終前卻被大哥「搶」走

老李有仨孩子。

這仨孩子裡面,照著老李的話說:「就數老三最懂事」。老李這么說是有原因的。三個孩子長大成人之後,都分家出去住。平時老大和老二就回來看望的少,日常生活中,老三惦記的最多。

後來年紀越來越大,需要照顧的地方越來越多。誰都知道老年人照顧起來麻煩,老大老二索性連個電話都不打了,反正老人曾經放出過話來:老三好。那就讓老三一個人去照顧吧!

老李有時候跟老伙計、老朋友聊天的時候,也倒倒苦水,而且多次表達過要把自己的房子全留給老三一個人。

老大、老二後來聽到了「風聲」,回去找老李有意無意的「理論」過好多次。這么些年了,老李不糊塗,知道倆兒子怎麼想的,也跟倆兒子很明確的說了:

「這么多年,就老三一個人管我,我決定了,把房子全留給老三,你們別惦記」。

後來老李病倒了,每天老三都定時定點的回家,伺候老人吃喝、洗漱。有一天晚上下班,老三一進家門,喊了幾聲「爸」都沒回應,把老三嚇壞了,趕緊滿屋子找,沒找到人!老人的身體狀況,根本自己出不了門。無奈之下,老三給大哥打了個電話。

誰知電話接通,老大聽到老三著急的話音,回了一句:

「哦,我知道了。我把爸接我這兒來了,你別管了。」

老三一聽就急了。爸這么大歲數了,還折騰老人。而且老大這種做法,企圖很明顯——老父親這大半輩子都沒從他那兒得到什麼關心,這重病了,居然主動把老父親接過去,還能有什麼想法?

老三趕到大哥家,先看了看父親的狀況。看到父親萎靡不振、精神渙散的表情,老三心裡特別難受——老父親已經沒法說話了,但是從父親表情中,能看出極度的不滿、甚至非常憤怒。

老三不想打擾父親,要拉著大哥出去說話。老大拿捏住了老三的軟肋,不出去,非要有什麼話當著父親面說。

老三忍住沒跟大哥吵,摔門而出。隨後的日子,老三要過來看老父親,誰知每次來都被拒之門外!

先問問自己:把父母的財產全部繼承下來,心安理得么?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要把自己贍養父母的證據收集、保存好。不是為了「表彰」自己的孝心,而是為了證明自己做了對的事兒、證明其他人沒有做到應該做的事情。

從證據類型上,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類型與「贍養」結合起來,可能包括的內容包括:

這種做法,也同樣適用於老人訂立過遺囑、但是遺囑有瑕疵的情況。

老人留下過遺囑,怎麼能夠多繼承、全繼承?

這種情況下,就要依據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判定依據,如上所述。

在當今社會,有一句話個人還是比較認同的,這里與大家做一個分享:

「人人都要做雷鋒,但是不要讓雷鋒吃虧」。

放到家事之中,可以這樣套用一下:

「人人都要孝敬爹娘,但是不要讓真正盡孝的子女吃虧」。

Ⅲ 父母留遺囑給其中一個子女的房子,需要其他子女的簽字嗎

需要其他子女的簽字。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中國《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繫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

關於見證人的資格,中國《繼承法》未作正面規定,但第18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況下,找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較為穩妥。五、遺囑的內容。遺囑的內容,就是遺囑人對處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遺囑的內容應包括:

1、指明遺產的名稱和數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

4、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遺囑執行人。

(3)父母遺囑給子女的房子擴展閱讀:

執行

所謂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後,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採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說,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二)編制遺產清冊,並予宣布;

(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也就是說,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因為遺囑的執行,直接與遺囑繼承人、利害關系人執行遺囑難免會有偏向從而引起糾紛,尤其是當遺囑繼承人有數人,或者遺囑的內容涉及到將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時,依靠法定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自己去處理,往往易生弊端。

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保護遺囑人利益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制度。遺囑執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親友擔任為宜。

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並有權提起關於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參加執行遺囑;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銷遺囑執行人。

Ⅳ 父母立咯遺囑給幾個子女的房子,子女任何一個人有木有資格拿去抵押

既然父母生前已立遺囑,房子歸幾個子女平均分配,那其中的某個子女就沒有資格私自處分遺產,簽訂的抵押協議無效,其他子女有權收回被抵押的房產。

Ⅳ 父母寫遺囑把房產留給子女中其中一個有效嗎

父母無論把房產留給其中的哪個子女,寫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去公證處公證更具效力。

Ⅵ 父母的房產立遺囑給女兒,有效嗎

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要看父母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

1、如果父母所立遺囑是真實有效的,則具有法律效力,應按照遺囑處理遺產,遺囑上寫明是誰的就是誰的,寫的是女兒的,就是女兒的;

2、若遺囑是無效的,則一般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分割遺產;

3、若是遺囑部分無效,則有效部分按照遺囑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


一、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的實質要件有以下五個方面: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准。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准。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二、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

《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並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

五種形式的遺囑,不管哪一種,格式不重要,只要遺囑中不缺少相應的要件,就可以認為是有效的遺囑。五種形式的遺囑要求如下: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公證遺囑的主要內容:

①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②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③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④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⑤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特別注意: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①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②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准。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③遺囑人親筆簽名。

④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三、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Ⅶ 父母寫遺囑把房產留給子女中其中一個有效嗎

有效。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所立遺囑的見證人。

(7)父母遺囑給子女的房子擴展閱讀: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

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繼承法》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Ⅷ 父母把房子和遺產給子女,需要繳稅嗎

不需要!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我國現在還未徵收遺產稅,所以單純的遺產繼承是不需要交稅的,但在繼承期間,例如房產過戶、車輛過戶其他有價證券的交易等等,大多是都需要繳納契稅、增值稅等稅費的,建議詳情咨詢當地稅務局,以其回復為准。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和《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
(8)父母遺囑給子女的房子擴展閱讀:一、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二、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三、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四、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並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五、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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