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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叫子女放棄繼承財產

發布時間:2021-11-26 18:26:27

1. 父母去世,子女只有一個人能繼承其餘子女放棄但是財產不放棄。怎麼辦

父母去世,既然只能有一個人繼承其他財產,但是其他的子女不放棄的話,那麼是一樣要評分的,也就是說,他們擁有同等的繼承權。

2. 父母想立遺囑,若一方先去世,所有財產歸健在的一方所有,需要子女放棄繼承權,如何操作才規范有效。

以遺囑方式指定遺產繼承人即可,不需要由子女等繼承人簽定放棄繼承書面協議。如果擔心法律效力出現變化,可到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3. 父母去世後遺產怎麼繼承,但是子女已經簽了放棄繼承,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1、如果父母有合法有效遺囑,依法辦事執行遺囑
2、父母沒有遺囑或者遺囑不合法,法定程序繼承
3、子女放棄繼承,依法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4. 父親去世,子女放棄一半房子繼承權。公正後歸母親所有。請問將來子女還能繼承全套房子嗎

如果是這種情況,我覺得可以一起來學生一般二元是母親半點佔50%,其他的由子女分配。

5. 如果子女放棄財產繼承權的話,是否可以不用承擔贍養義務

贍養,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包括兩種情況:
1、子女父母贍養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晚輩對長輩贍養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上述規定是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不履行法律後果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
1、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當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贍養費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構成上述關系的贍養、撫養義務人,應依法承擔贍養或撫養責任,若被贍養人或撫養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贍養或撫養義務人應承擔的贍養或撫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贍養費的計算。首先計運算元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准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分六個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6. 父母的財產,子女私下達成放棄協議有效嗎,

無效。父復母的財產,他們還制健在的情況下,屬於他們的個人財產,這與子女無關,也就談不上什麼放棄了。而父母去世後,他們名下的財產即時成為他們的遺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由他們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平分):他們的子女、他們的父母(如果還在世的話)共同繼承。如果這個時候,子女之中有誰不想繼承遺產,可由他本人到公證機構簽署一份放棄繼承權文件,而本應屬他的部分由其他的繼承人平分。私下達成的放棄協議,只要有三方的簽名(放棄方、未放棄方、見證方)都可算有法律效力。

7. 從父母繼承的房產兒子放棄了繼承權配偶還有權繼承嗎

您好,按照我國法律對於繼承的規定,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有:父母、配偶和子女。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一順位共同、平等的享有繼承份額。無論兒子是否放棄繼承,兒子的配偶始終是沒有繼承權的。當然從實際利益上考量,如果兒子放棄了繼承權,兒子則不再享有其父母房產的份額,那麼在百年之後,兒子配偶如果可以作為兒子的繼承人的話,確實會因此缺失一筆財產。
相反,如果兒子不放棄繼承,且該房產份額如果並未在遺囑中明確規定只歸兒子一個人,那麼該房產份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因此,我們還需要考查是否還存在其他具有繼承效力的法定文件。
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有關婚姻、繼承方面的事項需要提早准備,早做安排,方可更為及時、合理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8. 父母神志不清,子女是否可代替放棄財產繼承權

需要子女在本地法院申請做父母監護人,有了法院文書,子女作為監護人身份,可以代替簽字行使權力。
但是,如果監護人的行為侵犯和損害被監護人的權益,老人或是其他親屬可以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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