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務員任職,配偶的表兄弟姐妹的配偶需要迴避嗎
配偶的表兄妹不屬於迴避的范疇。
任職迴避親屬
①夫妻關系; ②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貳』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系有哪些如何迴避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系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直系血親關系:法律意義上的直系血親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指有自然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指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內,除父母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有間接血親關系的親屬。
近姻親關系: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系。近姻親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行迴避需要跨地區跨部門調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本級難以安排的,報請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協調解決。經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需要實行地域迴避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任期內調整的,在任期內予以調整;任期內難以調整的,任期屆滿後予以調整。
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叄』 迴避制度是對公務員的一切親屬關系作出的限制規定嗎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我國公務員迴避的范圍包括下述四個方面:
一、夫妻關系。
夫妻關系是男女雙方因結婚而產生的親屬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賴以發生的基礎。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和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之間的這種密切關系,使他們在一起工作時,對於那些與他們有利害關系或與他們的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人或事的處理,很難做到秉公處理,即使做到了秉公處理,也難以逃脫嫌疑。因此,夫妻關系必須嚴格地予以迴避。
二、直系血親關系。
根據血緣關系的遠近,血親可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自己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
姻親是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系,亦稱「親戚」。夫對妻、妻對夫的親屬均為姻親。我國公務員需要迴避的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肆』 公務員迴避制度規定的迴避范圍是什麼
公務員迴避制度規定的迴避范圍是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十六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4)在任職迴避方面規定配偶父母子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迴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伍』 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陸』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系有哪幾種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系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夥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幹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6)在任職迴避方面規定配偶父母子女擴展閱讀: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法律責任: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需要迴避的情況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組織處理。
第十四條:領導幹部必須服從迴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柒』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任職迴避的關系有哪些
您好!~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所報考職位如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迴避關系。
『捌』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迴避情形的法律條文
公務員迴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為了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親朋好友徇私舞弊,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等做出的事前限制性措施。迴避制度以親屬迴避為核心,通過組織限制和自覺任職、公務迴避,減少或消除親屬在同一部門、同一機關聚集的可能性,保證公務員客觀公正地行使職權,防止腐敗的發生。親屬關系在我國的社會制度中一直佔有重要地位,在政治領域中的影響尤為顯著。新中國成立後,由於種種原因一段時期內未能建立起迴避制度,這給人事管理造成了不少消極影響。為此,通過建立公務員迴避制度,努力消除親屬聚集所產生的弊端,健全和完善公務員內部管理,促進公務員隊伍的廉政建設,就顯得越來越重要,具有重大意義。我國公務員迴避主要有三種形式,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和公務迴避。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任職迴避制度。任職迴避,又稱職務迴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系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系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玖』 公務員迴避制度的任職迴避
任職迴避,又稱職務迴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系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系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職迴避親屬
①夫妻關系; ②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2)迴避職務 ①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③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3)變通執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職務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