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好,父母立遺囑子女都在場同意生效嗎謝謝!
你好!父母立遺囑是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不是必須子女在場才生效,也不是取得子女同意才生效。父母可以自己親筆書寫遺囑,也可以有他人代寫。但代書遺囑,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口述代寫後,應當由立遺囑人簽名按指印,代書人也應簽名按印,另外還要有其他無利害關系人 2人作為見證人簽名按印。無論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形式,都要符合法律規定才行。
B. 遺囑相關 父母公正立過遺囑 其他子女不願意放棄繼承權怎麼辦
1、是公證,不是公正。
2、父母已經有了公證遺囑?那麼,父母在遺囑中提到的財產,必須回按公證的遺囑處答理。其他子女願不願意放棄繼承權不影響公證遺囑的效力。
公證遺囑中指定得到遺產的人,可以帶身份證和遺囑、財產的產權證書辦理過戶,不用理其他子女。
3、只是,對於父母遺囑中沒有提到的財產,還要走法定繼承,所有子女(包括已經按公證遺囑得到遺產的那個子女)、父母死亡時還活著的各自的父母都有繼承權。
C. 父母立了遺囑,指定一人繼承,其他子女有無繼承權
其他子女無繼承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父母立遺囑其他子女不同意生效么擴展閱讀
遺囑訂立有效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准。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D. 父母有幾個兒子,父母房產寫遺囑給其中一個別的子女不同意,法津上承認嗎
首先,父母有權通過遺囑的方式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
其次,遺囑應該符合回以下條件:
1、父答母自書遺囑的,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3、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4、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立囑人不能受到脅迫。
最後,要說明的是,立遺囑人還可以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超過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是最強的。
E. 父母的遺囑公證只留給一個子女 其他子女不承認要吵如何解決 沒有子女鑒字的遺囑有效嗎
有效。
父母依照《繼承法》規定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子女中的一人繼內承,並經公容證,該遺囑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遺囑,他人是否同意仍然是有效的。
《繼承法》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F. 父母私下寫遺囑將房產繼承給兒子(其他子女並不知情),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有意識的情況下立的遺囑是有效的。如房產所有權歸父母所有,父母對於房產有處分權,可以在遺囑中處分具體房產,無需子女同意。
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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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遺囑的不生效,是指於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
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並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無效,是指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後果的無效遺囑。但繼承法特別強調下述幾種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
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於死亡之前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也仍是無效的,而不能隨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有效。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於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可有效,但其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為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
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為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願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
脅迫、欺騙遺囑人的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所立的遺囑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遺囑人的遺囑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G. 父母立遺囑房產歸兩個兒子但女兒不同意遺囑有效嗎
你父母有權處分他們的財產。贍養老人是子女的義務,沒有交換條件。當然,家庭矛盾可協商解決。你父母若同意,可重新立遺囑。
H. 父母帶一個子女遺囑公證,其它子女知道了,遺囑還有效嗎
您好,只要是被繼承人自己真實有效的意思標的都是有效的不需要經過其回他人同意。
依據《中華人答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71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自己財產的佔有、收益、處置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6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綜上所述,只要父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達真實,處置的是自己的合法財產,經過公證機關的見證情形下所立的遺囑,合法有效,不需要其他子女在遺囑上簽字因為這屬於父母對自己財產的合法有效處置,父母作為財產的所有權人,只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達真實,其對於個人合法財產的處置不受任何人 任何單位干涉!!
望採納
I. 父母立遺囑,把房子全留給了我,其他子女不同意怎麼辦
【1】一心為老人盡孝,老人臨終前卻被大哥「搶」走老李有仨孩子。
這仨孩子裡面,照著老李的話說:「就數老三最懂事」。老李這么說是有原因的。三個孩子長大成人之後,都分家出去住。平時老大和老二就回來看望的少,日常生活中,老三惦記的最多。
後來年紀越來越大,需要照顧的地方越來越多。誰都知道老年人照顧起來麻煩,老大老二索性連個電話都不打了,反正老人曾經放出過話來:老三好。那就讓老三一個人去照顧吧!
老李有時候跟老伙計、老朋友聊天的時候,也倒倒苦水,而且多次表達過要把自己的房子全留給老三一個人。
老大、老二後來聽到了「風聲」,回去找老李有意無意的「理論」過好多次。這么些年了,老李不糊塗,知道倆兒子怎麼想的,也跟倆兒子很明確的說了:
「這么多年,就老三一個人管我,我決定了,把房子全留給老三,你們別惦記」。
後來老李病倒了,每天老三都定時定點的回家,伺候老人吃喝、洗漱。有一天晚上下班,老三一進家門,喊了幾聲「爸」都沒回應,把老三嚇壞了,趕緊滿屋子找,沒找到人!老人的身體狀況,根本自己出不了門。無奈之下,老三給大哥打了個電話。
誰知電話接通,老大聽到老三著急的話音,回了一句:
「哦,我知道了。我把爸接我這兒來了,你別管了。」
老三一聽就急了。爸這么大歲數了,還折騰老人。而且老大這種做法,企圖很明顯——老父親這大半輩子都沒從他那兒得到什麼關心,這重病了,居然主動把老父親接過去,還能有什麼想法?
老三趕到大哥家,先看了看父親的狀況。看到父親萎靡不振、精神渙散的表情,老三心裡特別難受——老父親已經沒法說話了,但是從父親表情中,能看出極度的不滿、甚至非常憤怒。
老三不想打擾父親,要拉著大哥出去說話。老大拿捏住了老三的軟肋,不出去,非要有什麼話當著父親面說。
老三忍住沒跟大哥吵,摔門而出。隨後的日子,老三要過來看老父親,誰知每次來都被拒之門外!
先問問自己:把父母的財產全部繼承下來,心安理得么?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要把自己贍養父母的證據收集、保存好。不是為了「表彰」自己的孝心,而是為了證明自己做了對的事兒、證明其他人沒有做到應該做的事情。
從證據類型上,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類型與「贍養」結合起來,可能包括的內容包括:
這種做法,也同樣適用於老人訂立過遺囑、但是遺囑有瑕疵的情況。
老人留下過遺囑,怎麼能夠多繼承、全繼承?
這種情況下,就要依據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判定依據,如上所述。
在當今社會,有一句話個人還是比較認同的,這里與大家做一個分享:
「人人都要做雷鋒,但是不要讓雷鋒吃虧」。
放到家事之中,可以這樣套用一下:
「人人都要孝敬爹娘,但是不要讓真正盡孝的子女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