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多少父母把養育子女當成一種投資
。。你要把自己的遭遇強加於人。雖然你父母態度有問題。但養孩子確實需要錢。這是一份責任。你把養孩子的錢看成了一種投資而非你的父母。
『貳』 父母花在子女身上的錢是一種投資嗎
一、父母花在子女身上的錢不能算是投資。
二、投資是指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時期內向一定領域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貨幣等價物的經濟行為;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投資的目的是獲取高額回報。
三、父母撫養子女是一種義務,不是以獲利為目的,也不能隨意取消。
四、當然,子女贍養父母也是一種義務。
『叄』 子女出資為父母買房,在法律上怎麼認定出資性質
須看出資協議或約定是如何定性而確定出資性質。
子女共同出資為回父母賣房,如果視為投答資(共同投資安置父母的住所)或借款的,且有證據(比如合同、協議)證明的,這種出資在父母死後可以返還(參與分割房產)。但如果是對父母的一種贈與行為,且不附帶條件的,父母再(反)贈與他人了,則不予返還(至少法律不實施強制干預)。
『肆』 子女建的房子,是其父母的財產嗎
屬於誰的財產,要看出資狀況或房契的房主是誰。如果都沒有就不能算婚後共同財產。如果是,就是,但是全部出資人的共同,不是子女婚後的共同。
『伍』 對子女教育的投入,是消費還是投資
對子女的教育,我個人認為是投資。
前提是,子女能在某一方面學有所成。當然,這都離不開家長,老師,學生三方面的努力。
綜上所述,我剛認為教育子女是一種投資,而不是消費。我們一開始都想往最好的方向走。
『陸』 子女買房 父母的出資該如何認定性質
面對當今居高不下的房價,不少年輕夫妻在買房時,父母都會給予一定的支持,比較常見的方法是:
首付款由年輕夫妻一方或雙方的父母資助,銀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歸還,房屋產權登記在小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
如果幾年後夫妻離婚了,資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權要回房款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最高院的解釋」)第22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以下簡稱「上海高院的解答」)對該解釋作出了更為具體詳盡的解答:
「我們認為,條文中的「應當認定」是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實踐中,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由此可見,我國在審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將婚後子女購房時父母的出資,以認定贈與為普遍原則(不需要特別的證據),認定借貸為例外(由主張是借貸關系的一方舉證,且證據的形成應當是在離婚訴訟前而非離婚訴訟中);
以認定為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為普遍原則,認定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為例外(需要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或有其他明確的意思表示)。 筆者認為雖然「上海高院的解答」比「最高院的解釋」更加具體和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其仍然無法脫離「沒有其他證據,就認定為是贈與」的原則,該處理原則顯然與我國《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不相一致,也不利於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眾所周知,我們中國人非常注重情面,親人之間的經濟往來,即使大家都心知肚明是借貸關系,也不一定會寫借條。
以現在的房價而言,老年人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上萬甚至幾十萬,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而當小輩的婚姻解體時,由於拿不出當時寫的借條,這些老人們不但要承受精神上的痛苦,還很可能蒙受經濟上的巨大損失!
但是,鑒於目前的司法解釋就是如此的規定,因此,奉勸善良的老人們,在拿出巨資幫助兒輩時,除非你已經確定自己是將該款項贈與給子女或及其配偶,否則,請務必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出具借條!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7-1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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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父母參與出資買房算是子女的個人財產嗎
父母參與出資買的房如果是在婚前,該房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如果是在婚後,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的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捌』 父母對子女的愛是求回報的,是一種投資對不對
世上只有父母,對我們的愛是不要回報的,最無私的。其他的人應該是要求我們等價回報的!所以好好對自己的父母!誰言寸草心心,報得三春暉!
『玖』 父母對孩子只是一種投資嗎這是一種什麼觀念不想承認!可是好像有這樣的現象呢!
父母多沒有求回報的想法,只希望孩子比自己更強,生活更好,只要孩子的未來好,投入再多,父母也覺得值。父母有了孩子後,80%的精力和財力給了孩子。
『拾』 投資是父母投資的,子女在經營,出售後的錢算父母還是運算元女
這還用問嗎?出售後的錢當然給投資者了。。誰投的資就應該把錢給誰。你們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應該得到相應的報酬。如果在出售後投資也可以給你們一些相應報酬。
即使父母的話,如果給你們也是正常的,不給你們,因為你們是他的父母,這些錢也是你們的。
從你的敘述中也可以看出來,你們在經營過程中不一定經營的效果很好,才導致出售。那麼在投資和出售後所得的金錢比例是否成正比?能夠盈利嗎?
如果投資是100萬,那麼出售是500萬,那麼就說明。賺錢了。
可是在經營過程中是否賠錢了,只有你們自己知道在經營過程中的產品營銷,所有的手續都是你們經過的。
通過這樣你可以知道出售後是否賺錢了,那麼賺錢以後是否給你,那隻有你父母說的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