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從小被遺棄的子女對遺棄他(她)的父母有沒贍養義務
子女被他人收養後,雖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緣上的聯系,但是,他們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已經完全解除。父母對送他人收養的子女不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同樣,被收養的子女對生父母也沒有贍養的義務。當然,如果被收養的子女自願贍養生父母的,法律並不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仍有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只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遺棄、虐待被繼承人等行為,才應當被剝奪繼承權。未盡贍養義務的,並不在上述范圍之內。
② 遺棄子女的父母有權利要贍養嗎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另外,《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為收養而消除,雙方之間已不再是父母子女關系。
另一方面,雖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但因為和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已因收養而消除,故不再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對生父母已沒有贍養義務。
③ 被遺棄的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被遺棄的子女不要承擔贍養生父母的義務,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被遺棄後,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消除,不再承擔贍養生父母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 父母遺棄子女 還能要求子女贍養嗎
小莉出生後,她的父母因重男輕女的思想,將小莉丟棄。小莉七歲的時候,一對夫婦通過民政部門收養了她。現在,小莉已經大學畢業,並找到一份收入不錯的工作。前不久,小莉的生身父母找到小莉,要求小莉盡贍養義務。小莉拒絕了,小莉的生身父母便將小莉告上了法院。他們的理由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一 項法定義務,而法官說小莉對她的生身父母已沒有贍養義務。 據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分析,首先,小莉的養父母通過民政部門將小莉收養,完全符合收養的相關法律規定,受法律保護。另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養子女和生身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小莉對生身父母已沒有贍養義務。小莉可以不贍養她的生身父母不是因為他們對小莉沒有盡到撫養義務,而是因為小莉已和養父母因收養而建立了新的父母子女關系,而這種父母子女關系受法律保護,並要求子女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也就是說,小莉對養父母的贍養才是一項法定義務。
⑤ 父母遺棄子女,還能要求子女贍養嗎
那些只知生,不知養的父母,豬狗不如!應當判刑。
⑥ 父母遺棄子女,子女需要贍養父母嗎
遺棄子女,他沒有盡到子女小時候的撫養義務,所以等到他老了,子女也沒有必要盡贍養義務。
⑦ 父母在孩子出生後,將其遺棄.那麼孩子長大後是否有義務贍養他們
如果孩子出生就被遺棄了,那麼孩子是沒有義務要贍養他們的,但出於人道,如果贍養那就不是義務,是良心了。
⑧ 父母對子女遺棄的贍養義務有法律效力嗎
子女被父母遺棄贍養義務還存在,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子女已經被他人收養了的,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消除,和生父母之間不存在贍養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