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失去另一半的老人怎麼辦理獨生子女證
失去另一半的老人考慮無法辦理獨生子女證。
獨生子女證辦理是要求孩子未滿18周歲,且當地允許辦理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的,若孩子超過18周歲就無法辦理。
『貳』 父母一方死了如何辦理獨生子女證
30歲了還沒抄有戶口,沒有上過學嗎,聽他父母的口氣,你女朋友是不是被別人領養了呢,領養的話要找領養方辦戶口,如果錢不多的話就,兩人使勁掙啊,人口普查剛過去,也沒有上戶口嗎?頂多掙兩年就夠了,你女朋友要是同意就先這樣過,好好過日子有條件就要孩子,等下次人口普查到時候就會有人找你們上戶口的。
『叄』 夫妻一方亡故能辦理獨生子女證嗎
可以的。
獨生子女證是頒發給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父母的,本來雙方一人一證,各自辦理。
一方亡故,另一方當然還是也可以單獨辦理的。
『肆』 丈夫死後妻子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嗎
贍養,就是指子女在父母年邁的時候給予父母的物質以及精神上的照顧,說到贍養,贍養老人是每一位子女的義務。父母撫養沒有勞動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是責任和義務,那麼對應的當子女成年父母年邁沒有勞動能力時,當子女成家以後,這種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會變成家庭責任。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對方需承擔的贍養義務,應該無條件的支持。
也就是說,在結婚之前,贍養父母是各自的責任,但結婚以後就應該是夫妻一起贍養雙方的父母,花費的也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這種因為婚姻關系致使的義務共同承擔,會不會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隨之消失呢?大家對離婚後不再有贍養對方父母的義務這一點從來都沒有異議;但對於配偶去世後,需不需要替繼續承擔贍養其父母的義務這一個問題,一直以來有頗多爭議,尤其是丈夫去世後,妻子是否需要繼續贍養公婆。
如果是離婚,辦理離婚證以後就從法律層面上解除了婚姻關系;但配偶去世這種情況,因為是沒有離婚證的,在實際中也的確有不少配偶去世後,對方仍照顧其父母,為其養老送終的例子,因此竟然很多人認為這才是義務,是理所當然的行為!
雖然配偶去世後沒有離婚證這種東西,但依照法律規定,從宣布死亡開始,從法律層面的夫妻關系就已經可以說是解除了。至於對方願意為去世的配偶照顧父母,完全是出於道德,而非法律要求。至於還有一種「只要繼承了配偶的遺產,就必須贍養其父母」的說法,配偶去世後,其個人財產以及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均要作為遺產被繼承。
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優先,順序繼承,若是按照法定順序來繼承,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有繼承權的,其父母可以得到自己應得的部分遺產,不能要求其他繼承人替子女盡到贍養義務。除非遺囑繼承時,繼承遺產是以「代為贍養父母」作為前提條件的,否則無論遺產如何分配,逝者父母都不能要求無法定贍養義務的人來贍養自己。
配偶作為合法的繼承人之一,擁有繼承權,而這種權力不因外界因素被剝奪,不以非被繼承人設立的條件為前提。也就是說,只有被繼承人在遺囑里可以規定條件限制繼承,而法定順序繼承或其他人都不能對繼承提出條件限制。
『伍』 丈夫去世後,妻子還有義務贍養公婆嗎
兒媳婦沒有法定的贍養公婆的義務。應當由女兒承擔贍養責任。如果女兒沒有能力,而孫子有能力的,孫子也有贍養的義務。另外,兒媳婦雖然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法律鼓勵其盡義務,即如果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老人的遺產,且應當多分。
一、《繼承法》
從法律角度來看,兒媳是沒有義務來贍養公婆,但是出於道德層面,公婆也是父母,我們作為兒女都都應該盡孝,去贍養父母。
『陸』 丈夫死亡,還有妹子,公公婆婆辦理獨生子女證後會影響孫子孫女的繼承權嗎
不影響的,如果按第一順序繼承人,你、兒女、父四
『柒』 男方去世還能不能辦理獨生子女證
辦不了了。因為獨生子女證在子女年滿14周歲前辦才可以領補貼
『捌』 丈夫死了,妻子有義務贍養公婆嗎
在現行法律條款中,沒有「丈夫死了,妻子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的規定。
但孫子和孫女兒,卻有贍養失去子女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爺爺奶奶或錢公外婆媽的法定義務。
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玖』 丈夫去世後妻子是否有贍養婆婆的義務及法律依據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丈夫去世後妻子有贍養婆婆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9)丈夫死了公婆辦理獨生子女證誰來養擴展閱讀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