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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簽未成年子女名字的合同

發布時間:2021-11-16 03:53:44

㈠ 父母買房簽合同可以寫子女的名字嗎

可以的。如果是未成年子女,合同只能父母簽名,產權登記可以寫子女名字。

流程

初始登記

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的權屬登記。新建房屋,於竣工後的三個月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申請人為公民和法人,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申請人須填寫申請書,並出示個人身份證或法人資格證明,以及取得房屋產權的有關證明。

(2)審查。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查驗各項交驗的文件,並通過內部檔案調查和實地查丈來核實產權人是否屬實,產權來源是否合法。

(3)登記入冊、頒發證書。登記機關根據審查結果對該房產登記入冊,建檔,並對申請人頒發房屋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書。

變更登記

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一般發生在以下情形:

(1)因房屋買賣、贈與、繼承、調撥、分析等情況引起產權人變更的;

(2)因房屋改建、擴建、翻建、添加附屬設施或部分拆除引起房屋變化的;

(3)因房屋產權人姓名、名稱、地址等變化的;

(4)因設定他項權利,如設定典權、抵押權變化的;

(5)注銷登記的。

(1)父母簽未成年子女名字的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㈡ 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簽方贈與合同時甲乙雙方都是父母簽名可以嗎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專
要把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屬女,簽訂贈與合同時,如果受贈與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簽名的話,應該由未成年人自己簽名,贈與人父母可以在贈與人一方簽名後,在受贈人的法定代理人一欄里簽名。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㈢ 父母代替未成年子女簽訂租賃合同,可以用父母自己的名字嗎

父母代替未成年子女簽訂租賃合同。當然可以用父母自己的名字。因為他們屬於監護人。

㈣ 父母代簽的合同,未成年子女能主張無效嗎

父母代簽的合同,未成年子女能主張無效,法院應當按照具體案情判決。

《民法通則》第內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容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㈤ 律師說: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情形其實是為規避國家現有政策而出現的一種常見情形,即,父母以為專未成屬年子女購買房屋的方式規避房屋限購令,此情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父母為實際履行合同的相對人。合同相對方應通過真實意圖來確定,而不是僅僅依據合同形式上的甲方乙方來確定。
對於是否因為限購令而導致合同無效,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及地方政府配套規定中的限購政策限制的是房屋產權的過戶登記,未明確規定違反的後果是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繼續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交付房屋等內容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況且當事人可以通過處分名下房產等方式促使限制登記的情形消失後,進行房屋過戶登記。
因此限購政策並不能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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