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法院起訴了,對子女有影響嗎
作為原告起訴,對子女沒有影響。
若作為被告,則可能因為徵信問題執行問題,而對子女產生影響。
B. 父親欠債被起訴,對子女有影響嗎
如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了,對子女是會有影響的,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2)父母起訴子女被告擴展閱讀:
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C. 贍養糾紛必須起訴全部兒女嗎
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的義務,因贍養費起訴的,所有子女應當為被告。
例如:父親a起訴兒子b支付贍養費,a有bcd三個子女,則法院應當追加c和d為共同被告,一同解決贍養費問題。
如:
老父親a無工作能力和收入來源,需要bcd三名子女贍養,其中c平日就照顧父親,每月管吃管住還給零花錢,而b和d則各找理由拒絕贍養,a起訴b和d
時,c也應被追加為被告,但因為c確實履行了法定義務,因此法院應判決bcd各自承擔相應的義務,而c可以就已經付出的部分對抵判決的義務,如法院判決每
個子女每月支付老父親200元,而c平時已經給父親每月300元零花錢,則c可以視為已經履行了義務。
很多父母,能幹活的時候不幫忙帶孫子,不幫襯點,老了不能動了卻要人贍養。
D. 有沒有父母會為了錢而把親生子女告上法庭的
真的有如果你沒有出生在這樣的家庭,你永遠都不知道有些父母到底有多可怕!
生了4個女兒還生,一定是想要兒子,農村重男輕女思想很嚴重,我媽比我爸更想要個兒子,所以我媽快40歲了還在拼5胎生兒子,可以說全家的希望都寄託在我身上,可能因為我媽是高齡產婦,生我的時候大出血,醫生為了保住我媽的命切除了她的子宮。
我是家裡的最後一個孩子,我也斷了他們的兒子命,斷了他們家的香火,所以從我生下來那天,我就不受待見,除了我姑姑,沒人喜歡我。聽我姑姑說,當我媽得知自己以後再也不能生孩子的時候甚至都不願意給我喂口奶,我哭的撕心裂肺,她都不想我一眼。
她說自己在養老院住了好幾個月了,她哭著求我讓我過去看看她。
我本來心軟,實在沒忍住就過去了。
到了那裡以後,她一直哭了不停,罵姐姐們沒良心,我本來還挺心疼的,可是突然她跟我說:你二姐就交了1個月的費用,你一會兒先去交2年的。
我一聽就明白了,這是讓我來交錢來了,我氣的問了一句:你以前給二姐那麼多錢,你怎麼不讓她交,大姐,三姐四姐都分到了你的房子你的錢,你怎麼不找她們?
我媽來了一句:你真是出息了,我辛苦把你養大,你發財了就不管我了?
或許在我媽眼裡,她從來都沒有站在我的角度想過問題。
後來大姐,三姐四姐找到我,說她們每個人每月出500塊錢,也想讓我出500,正好湊2000給媽交養老院的費用,說二姐不出就算了,她家庭條件不好。
她們現在天天來找我,其實500塊錢對於我來說不算什麼,可是他們對我造成的傷痛,讓我真的不想出這錢。
奧地利心理學家阿德勒說過:幸運的人,用童年治癒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癒童年。
我的童年是不幸的,長大後依然得不到公平對待。恐怕我一生都無法得到治癒了。
我也想忘記一切,可是換來的卻是被霸佔房產,被告上法庭,被罵不孝……好像我對她所做的一切都是理所當然,但是我卻遠遠達不到她的要求。
我覺得我就像《安家》中的房似錦,早早承擔起了養家重任,但是換來的只是母親的無盡索取,沒有絲毫關愛。
我不明白,都是自己的孩子為什麼會差別對待?
大家覺得我這錢要不要出?
E. 父母借的錢不還 子女參與其中可以一起做為被告
子女參與其中是什麼意思?父母借的錢沒有償還,由借款的父母作為被告,子女不能作為被告。
F. 打官司被告可以是父女嗎
當然有啊,不過一般只是父母起訴子女,很少有子女起訴父母的
G. 父母追索撫養費需要以所有子女為被告嗎
追索贍養費必須把所有的子女都列上嗎這個問題作如下回答: 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的義務,因贍養費起訴的,所有子女應當為被告 例如:父親起訴兒子支付贍養費,父親有三個子女,則法院應當追加另外兩子女為共同被告,一同解決贍養費問題 按照立法角度來說:贍養父母是子女的天職,也是法定義務,所有子女都應當承擔;同時,對可能出現如父母偏心或其他情況,導致個別子女負擔過重的問題,法律對此也需要加以平衡,以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在贍養費案件中,父母起訴的,所有子女均應為被告,法院應就贍養問題一並解決,已經履行義務的,則可以扣減義務 如:老父親無工作能力和收入來源,需要三名子女贍養,其中一個平日就照顧父親,每月管吃管住還給零花錢,而另外兩個則各找理由拒絕贍養,父親起訴他們兩個時,另一個也應被追加為被告,但因為他確實履行了法定義務,因此法院應判決三人各自承擔相應的義務,而照顧父親的可以就已經付出的部分對抵判決的義務,如法院判決每個子女每月支付老父親200元,而照顧父親平時已經給父親每月300元零花錢,則他可以視為已經履行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