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遺產遺囑公證是否需要子女都要去公證處
不需要子女都去公證處簽名同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1)父母立遺囑是否其餘子女到場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⑵ 父親立遺囑時,子女不在場,遺囑是否有效
父親立遺囑時,子女不在場,遺囑有效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里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一、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准。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准。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⑶ 躺在病床上的父母立遺囑,子女不全在場有效嗎
要公證有效
採納我的答案吧。。
⑷ 父母寫遺囑需要其他子女知道嗎
如房產所有權歸父母所有,父母對於房產有處分權,可以在遺囑中處分具體房產,無需子女同意。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如果遺囑人先後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為准,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抵觸。比如說,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准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後立的那份遺囑為准。因為,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遺囑是指符合《繼承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凡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有效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必須要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⑸ 父母立遺囑要子女簽字嗎子女不簽字的遺囑有效嗎
立遺囑是不需要子女簽字的。遺囑一般需要遺囑人本人簽字,需要見證人(含代書人)的,見證人也必須簽字。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要使遺囑人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遺囑的實質要件和相對應的形式要件:一:遺囑的實質要件包括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二、遺囑的形式要件《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並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⑹ 沒有房產證父母立遺囑給兒子,需要其他子女到場簽字嗎
需要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房產繼承公證辦理:
關於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房產繼承公證費用:
繼承權公證費按照受益額,也就是繼承人所繼承房屋經專業部門評估後的評估價值的2%來收取,較低收取200元。
房產繼承公證相對房產繼承過戶來說簡單一點,但不是因為簡單就不重要,房產繼承公證是前提,所以大家還是需要多多了解。
房地產繼承的相關問題:
房地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地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⑺ 父母留遺囑給其中一個子女的房子,需要其他子女的簽字嗎
需要其他子女的簽字。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中國《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繫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
關於見證人的資格,中國《繼承法》未作正面規定,但第18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況下,找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較為穩妥。五、遺囑的內容。遺囑的內容,就是遺囑人對處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遺囑的內容應包括:
1、指明遺產的名稱和數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
4、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遺囑執行人。
(7)父母立遺囑是否其餘子女到場擴展閱讀:
執行
所謂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後,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採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說,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二)編制遺產清冊,並予宣布;
(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也就是說,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因為遺囑的執行,直接與遺囑繼承人、利害關系人執行遺囑難免會有偏向從而引起糾紛,尤其是當遺囑繼承人有數人,或者遺囑的內容涉及到將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時,依靠法定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自己去處理,往往易生弊端。
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保護遺囑人利益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制度。遺囑執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親友擔任為宜。
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並有權提起關於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參加執行遺囑;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銷遺囑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