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關父母離婚去法院調解,子女該不該出庭
子女在父母的離婚訴訟中,需要出庭的只是在滿10周歲未成年之前,需要就他具體和父親還是母親共同生活發表意見。其他的情況不需要出庭。
㈡ 為什麼被告人的配偶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證
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么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系的維系,所以,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確立近親屬拒絕作證權,不但是我國法律人性化的回歸,而且符合法律自身發展變化的規律,體現了情理法三者的統一。
㈢ 兒子20歲犯法開庭,父母需要到庭嗎
20歲就是成年人了,是獨立民事責任人了,犯錯要獨立承擔責任,在法律上,父母是可以不到場的了。但情理上,可以的話還是去一趟吧,畢竟是自己孩子,得幫助他改正錯誤。
㈣ 被告人是人父親,傳達兒子,兒子可以不出庭嗎
這是法院傳票,不是老子叫兒子。法院不會慣著兒子,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會依法強制拘傳。
㈤ 法院可以對被告人的其他近親屬強制出庭嗎
沒犯法不可以強制的,只是說有義務或建議,希望人可以自願出庭。
㈥ 法院不能強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嗎
不能。
根據《刑訴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㈦ 父母打官司離婚,子女可以不出庭嗎
沒有撫養權問題你可以不出庭的。
㈧ 父母可以到法院起訴子女賴在家裡不走嗎
可以的,前提是子女已經成年。法律上任何人包括子女都不能侵佔父母的房屋等合法財產,父母有權向司法機關起訴,要求停止侵害,返還財產,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 》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㈨ 成年子女能代替父母出庭嗎(急急急)
按規定;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作為代理人來出庭。是代理人,而不能是直接替代。代理人也是份全權和一般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