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來到子女所在的城市卻沒有看望子女意味什麼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專)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屬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退休時增加的百分之5和這次月增加106元應該不會矛盾。
『貳』 探望父母子女可否拒絕
子女不可以拒絕父母行使探望權,因為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方有協助的義務。不直接撫養方不給付撫養費,當事人可以起訴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叄』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一方有乙肝,是否可以終止探望
可以。
當父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並作出相應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視的權利。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父母看望子女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探望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應多考慮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況,主要以該方的方便為原則,探望時間不宜過長,探望次數不宜過多。探望方式上以雙方在場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帶子女外出、脫離對方,應事先經書面確定或取得對方書面同意。
探望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子女,應多考慮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習慣、學習時間,結合雙方的住所地,以選擇子女所在地或幼兒園、學校或公共遊玩場所為探望地,探視時間應適當加長,探視次數應較兩周歲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適當允許帶子女外出,但不宜時間過長,地點過遠。
『肆』 探親假父母能不能探望子女
不可以的。
根據關於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版的意見勞總險字(81)12號權
四、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伍』 求問父母探望子女是否享受探親假
國家對假期有相關的規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版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權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而父母探望子女則不屬於享受探親假的范圍。
『陸』 子女看父母稱省親,父母看望子女稱什麼
『柒』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嗎
現實問題
寧某(男)和甘某(女)結婚七年後離婚,兩人五歲的兒子小寧隨母親甘某生活,寧某每月支付撫育費一千元,每月探望子女一次。由於寧某沒有一技之長,離婚後很快就誤入歧途,和一幫狐朋狗友混在一起,又開始吸毒。甘某知道這個情況後,告訴寧某,吸毒的父親接觸兒子不好,除非其戒毒,否則不準寧某再來探望小寧。寧某堅決不同意,表示小寧是自己兒子,自己有權探望。那麼兩個人的說法哪個是正確的呢?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在這則案例中,寧某存在吸毒行為,顯然不利於小寧的身心健康,甘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中止寧某的探望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捌』 生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嗎
生父母對送養子女法律上沒有規定有探視權,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送養後,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消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玖』 探望父母是子女的一種義務還是一種權利
是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方式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回第十八條:家庭答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