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起訴返還彩禮男方父母可不可以作為原告
不可以,只有男方才可以作為原告,女方及其父母可以作為被告。
㈡ 女兒如果起訴母親要回彩禮錢能贏嗎在法庭上需要哪些證據
你有病。彩禮是男方給女方父母買嫁狀喔!你嫁過去時候不差不多帶過去了。起訴父母,父母不叫你給養育這么多年養育費算好喔!你這女人有病父母白養你了!
㈢ 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中的被訴對象是女方還是女方的父母
要求返還彩禮訴訟,對象基本是女方及其父母。
㈣ 起訴返還彩禮的時候,沒有起訴對方父母,請問她父母有執行的義務嗎
你能證明當初這筆彩禮,是誰接收了,才能起訴誰。
㈤ 法院胡亂判返還彩禮,彩禮給了父母
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的,可以向二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判決的執行;不服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再審判決的以及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㈥ 返還彩禮案件女方父母是否應承擔返還義務
而該類判決又主動履行率低,進入執行程序後,只能執行女方,不能執行女方父母及其財產,而女方在現實中,常年外出打工的多,造成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實現,立法精神得不到落實。筆者認為,一味的判決女方承擔返還彩禮的義務,對男方要求女方父母也承擔義務的訴求不予支持,不符合實際,也不符合法律,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對待:
一、大部分情況,男方把彩禮直接交到女方父母手上,作為女方的家庭共同財產,以後也大都有父母支配,這時很難說彩禮是給女方一人或其父母的。當然,父母可能會給女方置辦一些嫁妝,但彩禮與嫁妝性質顯然不同。況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也並未規定承擔返還彩禮義務的主體是女方一人。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還是將女方和其父母共同作為承擔返還彩禮義務的主體為宜。當然,判決時還要視原告起訴的被告人數而定。
二、如果是男方直接把彩禮交到女方手裡,在現行法律規定下,不宜將承擔義務的主體擴大化,還是將女方自己作為承擔返還彩禮義務的主體為妥。實際上,這種情況是少數。
㈦ 起訴女方返還彩禮,可以將女方父母一同作為被告么
可以作為雙被告一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同居,則可以要求歸還彩禮。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過期也喪失勝訴權。
㈧ 如果父母收了彩禮在什麼情況下女兒可以起訴父母要回彩禮
這是社會的傳統習俗與公序良俗所規范的問題,起訴的話是行使請求權,能不能得到支持屬於法律邊緣形態,栽定具有可選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