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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之後原父母

發布時間:2021-11-10 05:17:00

Ⅰ 收養關系解除後,子女和養父母、生父母之間的關系如何

收養關系解除後,未成年的養子女和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生父母成為子女的監護人,有了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沒有贍養養父母的義務。參考法條:《收養法》第二十九條

Ⅱ 收養關系成立後,子女和生父母、養父母之間是什麼關系

收養關系成立後,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親屬之間的關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監護人,無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子女成年後也無贍養父母的義務。收養關系成立後,子女和養父母之間形成相當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養父母成為子女的監護人,有撫養和教育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養子女應當和養父母一起生活,而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養子女在成年後也有義務贍養養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法律上的親屬關系。參考法條:《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Ⅲ 被收養的孩子原父母還有監護權嗎

沒有了,收養手續辦理完畢,這個孩子和親生父母之間,就沒有了相互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
《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Ⅳ 孩子被人收養後,與親生父母是什麼關系

我國《收養法》第來23條規定:「源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見,收養關系自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Ⅳ 子女被人收養後對親生父母還有供養義務

子女被他人收養後,雖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緣上的聯系,但是,他們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已完全消除。父母對送他人收養的子女不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一樣,被收養的子女對生父母也沒有供養的義務。固然,如果被收養的子女自願供養生父母的,法律其實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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