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4月1日起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是真的嗎
錯。網上所傳的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的說法其實只是標題黨,不能繼承的原因有以下幾種:(1)父母一般不是同時去世,在此種情況下因為健在的一方有房產的份額,還有權繼承配偶的遺產。健在一方還可能會再婚,或將自己的份額贈與他人,可能不同意房產全部給子女。(2)父親去世時可能祖父/母仍然健在,此時祖父/母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母親去世時,可能外祖父/母仍然健在,外祖父./母有權繼承母親的遺產,在此種情況,往往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
Ⅱ 獨生子女證停辦日期
獨生子女證停辦日期是: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起,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2016年將停辦獨生子女證,退出歷史舞台,享受不了獨生子女政策了。
(2)4月1號之後獨生子女不能擴展閱讀
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孩子父母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補辦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准、年限,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Ⅲ 四月一日起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房產嗎嗎
不是,沒有這樣的說法。
我國《繼承法》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Ⅳ 以後還能不能辦獨生子女證
能,前提是你的的還在在2016年1月1 日前出生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包括雖然離異或喪偶,但其獨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或收養的);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本市戶籍:
3、孩子在2016年1月1 日前出生;
4、女方年齡在20周歲至49 周歲之間(失獨家庭依法收養時,可不受年齡限制)。
具備上述條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亦列為發證(包括換證) 條件:
1、未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男女雙方按有關規定繳清社會撫養費,且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
2、只有一個子女,該子女死亡後,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4、領證後又再婚,其現配偶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5、《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損毀的。
上述第4、5項可不受年齡限制。
Ⅳ 4月1日起獨生子女將不能繼承父母財產是真的嗎
無稽之談。依法繼承,不容置疑
Ⅵ 為什麼獨生子女不能全額繼承父母房產
我國繼承遺產來的方式有兩種:法源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按照繼承順序進行繼承,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因此在法定繼承的方式中,可能存在獨生子女無法全額繼承父母房產的情況。為了使獨生子女全額繼承父母房產,律師建議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房產,將其全額贈與給獨生子女。
Ⅶ 什麼樣的情況不能享受獨生子女政策
有兩個或者是三四個孩子以上的,不能享受獨生子女政策。
Ⅷ 國家2018年4月1日起,獨生之女不能繼承…背後怎麼說的
獨生子女不能繼承什麼?遺產嗎?沒有這個說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