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父母沒有履行過撫養義務,成年子女可以不贍養父母嗎
不可以。
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
(1)父母不撫養子女子女成年後不贍養擴展閱讀
子女的義務
1、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
2、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⑵ 父母沒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那麼成年後是否需要贍養父母
有兩種情況:1、在那男子遇到無法解決的困難時,而兒子又有能力解決的話,那我認為這應該幫下;2、兩方家庭都有自行生存的能力,那就憑自己的想法做咯。
⑶ 父親不撫養,子女成年後要求贍養,如果利用法律為自己爭取權益
那是不可能的。別說你們是親父子,他還給你錢了(不管你意願如何,愛花不花,給了就是給了)。你可以自己查,殺了孩子們的親媽自己的老婆蹲了大牢的出來還要求當時三個都未成年的孩子一起贍養他,還要分老婆的遺產,而且法律判他贏了!贏了!!
你就忍氣吞聲贍養他吧。強硬一點就讓他去告,判多少給多少。他鬧的厲害你就報警。有本事你就全家搬走逃遠點。
法律是不管你們感情上受了多少痛苦的。
再說透一點,法律不是為了保護特定個體的。因為法律一旦支持了你,他這個huohai就成了社會的負擔,明白了嗎。
⑷ 父母不撫養子女的子女可不可以不贍養父母
首先應由負責調解的部門教育離婚的當事人,離婚並不消除父母子女專關系,婚姻法等法律中關屬於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的規定仍然適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和第12條第1款分別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末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⑸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子女成年後能否不盡贍養義務
你好,贍養義務是法定的義務。
⑹ 父親在子女未成年時,未盡撫養義務的,子女在成年後,不予父親盡贍養義務。
在此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以此為由拒絕贍養。雖然我國法律界學者多數支持此法,也是真正合乎情理和法理(法律原則、法律精神)的,但由於無明確法律依據,因此不一定會得到法院支持,得看法官素養和自由裁量。
本人在網路回答網友提出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問題,已多次遇到有網友問過這種問題。可見,現今社會子女被父母虐待、遺棄絕非沒有。對此問題,絕大多數回答的網友堅持子女對父母有無條件的贍養義務。本人對此十分不贊同。
法律講究的是權利與義務對等,若父母遺棄、嚴重虐待子女,甚至對子女做出犯罪行為,如極少數獸父強奸侮辱親生女兒,這種情況下還一味強調子女必須贍養父母,無疑是極大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同樣是法律義務,為何父母可以不撫養子女,而子女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贍養父母?這根本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正義。若要求子女任何情況下都要贍養父母,那完全就是在宣揚和認同封建社會的愚孝,就是等同於要在新社會也要「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就是等同於在延續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
(在中國封建社會,晚輩對長輩犯罪與長輩對晚輩犯罪處罰的輕重是完全不一樣的。子殺父無論何種情況都是死,父殺子則只要有期徒刑!)這根本就是極其愚蠢和錯誤的。
很遺憾,盡管現實生活中確實有極少數父母在子女幼小時未盡撫養義務,子女成大後以此為由要求不贍養父母的事實存在,但對此問題,法律卻沒有做出任何規定。而法學學者也有爭議。大多數學者認為,父母故意虐待或者遺棄未成年子女,原則上喪失了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除非得到子女的寬恕或已經對子女採取了重大的補救措施。但是如果是父母因為生活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則子女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本人認為這種看法是比較合理的,希望以後能以法律能明確規定:「父母故意虐待或者遺棄未成年子女,以及對子女實施強奸等嚴重犯罪的,無權要求子女贍養,除非得到子女的寬恕或已經對子女採取了重大的補救措施。但是如果是父母因為生活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子女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每次見到這個問題,本人既憤慨,又無奈,又痛心。憤慨於少數無良父母,無奈於法律空白,痛心於法律滯後!希望這種令人憤慨、無奈、痛心之事會日漸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