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一方去世孩子撫養權歸誰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只有第一監護人全不在了,或者散失了監護資格,其它的人才能實施監護。
你作為朋友唯一的監護人,有義務撫養孩子。
你父母無權直接撫養孩子,取代你的監護權。
『貳』 父母死亡後子女歸誰撫養最合適
父母死後殘疾子女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由有負擔能力的兄、姐撫養。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主張對孫子女的撫養權。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張自己的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叄』 父親去世了,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怎麼判
孩子的父親去世,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就成為了一個問題。孩子變成了單親家庭,但是有的母親或者是有的祖父母就會對孩子的撫養權產生糾紛,這種情況其實挺多見的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一般情況下,孩子的父親去世可能是出意外,比如說像車禍或者災難這樣的意外,還有可能就是因病去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孩子的父親是屬於獨生子女的話,有可能孩子的祖父母會和母親去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又或者說,母親不想要孩子的撫養權,這些情況都有可能會發生,所以一般在孩子父親去世之後,孩子的撫養權到底是什麼樣的。這個也是會影響法院對於撫養權的判決的。
『肆』 父親去世了孩子的撫養權到底給誰
父親去世了,孩子的撫養權歸母親,如果母親也不香了,就被他的爺爺奶奶和姥爺與外婆。
『伍』 父母一方死亡,子女撫養適用法律問題
適用民法通則、來婚姻法,繼承法源。先協商,或者請居委會調解,實在不行只有起訴了。
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夫妻之間有法定繼承權。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陸』 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原則是什麼,父母雙亡子女誰來
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原則簡單說就是:
1、子女由父母撫養;
2、父母離異或一方版亡故,則由單權親(父或母)撫養;
3、父母雙亡則由近親屬或由一級政府組織(例如村委會)指定近親屬撫養;
4、無近親屬則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建議閱讀有關法律的全文及其司法解釋,例如:《婚姻法》、《民法通則》、《收養法》等。
『柒』 父親去世了孩子的撫養權到底給誰
《民法通則》第復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制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按照這個規定,撫養權只是因夫妻雙方離婚,才要確定由哪一方撫養,父母都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取得撫養權一方去世,另一法定監護人當然取得撫養權,這是無須變更的。但若孩子的其他親屬如爺爺奶奶想取得撫養權,需起訴,能證明孩子生母(或生父)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法院可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捌』 父親去世,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按實際情況,父親去世,孩子撫養權就歸母親了。但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主張對孫子女的撫養權。另外,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張自己的扶養義務。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玖』 父母雙亡小孩撫養權歸誰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撫養權的歸屬
1 離婚後孩子的歸屬,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2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10周歲的孩子,可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10周歲以上的孩子,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應該可以,要孩子願意,就像被收養一樣,只要孩子願意,按你說的條件,法院判時打感情牌,就可以,找個好點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