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與子女之間有著哪些義務和權利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的權利義務有:在人身方面,有撫養的權利與義務、管理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理;在財產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父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子女的權利義務有: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有義務給付贍養費,並且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子女有義務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案例】【案情介紹】小方5歲時,父母就離婚了,小方被判給了爸爸。可是不負責任的爸爸將她推給了年老的奶奶,對她不管不問,也不給撫養費。媽媽開始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兩年後,媽媽下崗了,沒有了生活來源。小方只好和奶奶相依為命。小方初中畢業時以優異的成績考上了當地的師范學校,但無法籌到學費,無奈之下,小方將父親告上了法庭,迫索撫養費和教育費。【審判結果】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基於此,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小方的父親承擔撫養費和教育費。【案件評析】《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當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
所謂婚生子女是指在夫妻關系合法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取得夫妻合法關系時所生育的子女。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養子女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而繼子女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
繼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繼子女成年時,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母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只要收養關系一成立,繼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消除了,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樣,繼子女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存在了。
『叄』 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後、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嗎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版收養關系權的成立而消除」,但是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沒有這樣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的條款,並沒有否定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而且第三十六條中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條中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十八條則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因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撫養關系而消除,相反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仍然受到保護,義務則需要繼續履行。而且,司法實踐中通常也是這樣來做的。
『肆』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4)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伍』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間消除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復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制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5)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陸』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權利一樣嗎
養父母與養子女,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三個,分別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根據你的情況,我這里選幾條有代表意義的供你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柒』 收養法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據此,如果乙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甲與丙的權利和義務即消除。
『捌』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間消除
養的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什麼時間會消除?他們只要存在,這個權利和義務就沒有消除的時候,除非有一方過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