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子女是非農業戶口,能繼承父母的農村宅基地嗎
宅基地實行審批制度而且以後可以隨時重新審批,不能繼承
㈡ 非農村戶口子女對農村的房屋和享有林權的的土地有繼承權嗎
那不是繼承的事,弟兄們之間是分家,女兒不過是適當給一塊農田。現在買賣土地還是違法行為,至少會因為買賣行為導致賣方喪失使用權,買方可以依法重新獲得使用權
㈢ 非農業戶口在農村建房子女可以繼承嗎
在農村建房,非農業戶口子女可以繼承嗎?
現在不少農村的年輕人,由於各種原因而把戶口遷到了城市當中,成為了非農村戶口,那麼這樣的話,非農村戶口的子女能不能繼承父輩的宅基地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第二點提到,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說明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說明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所以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非農村戶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享受繼承權。
對於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通常分情況處理:
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繼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城市居民可以基於房屋所有權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等。
㈣ 祖輩留下的農村房產非農戶口子女是否能繼承
祖輩留下的農村房產,非農戶口子女,能繼承。兒女都有繼承專父母財產的權利。屬
《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㈤ 非農業子女不能繼承父母農村房產嗎
按規定是可以繼續父母的宅基地,但是不可以繼承山,田,地的使用權。
而實際情況很多回農村有許多出去的人答都因各種原因轉成了非農戶口,父母去世後,村委一般不會收回這部分人子女的田,地,山的使用權,因為這部分人口數量龐大,關系根植入農村,誰願意去得罪人,做這種吃里不討好的事。國家文件也沒有強性規定,這部分彈性很大,以目前情況來看,你是可以繼承的。
㈥ 我是非農村戶口,並且在城市有房子,是否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為建設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基於身份關系,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因此,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緊密相關,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
現實生活中,隨著升學、就業、工作調動等原因導致戶口遷出的情況非常普遍,相應的,其宅基地使用權資格就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喪失而喪失。再加上今後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權也因他們的相繼去世而喪失。因此,無論是戶口遷出者本人還是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最終應當將宅基地使用權返還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
㈦ 非農村戶口的子女是否能繼承農村的宅基地與承包地的
可以繼承土地上的房子,其他不能繼承
㈧ 非農業戶口能不能繼承父母房屋的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你所提及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第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於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據此,農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遺產,故不可以繼承。但是,存在特殊情況,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