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共同財產,一方去世,房子怎樣過戶給子女及其子女
先分割出遺產,如果准備過戶到一名子女名下,在世的一方放棄繼承,並將自己的財產內贈與或買賣給子女,這樣容子女就成唯一的繼承人。整個房產就可以過戶到一人名下。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㈡ 父母一方去世房產如何繼承給子女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最簡單的辦法是其他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讓未去世一方繼承遺產,然後他在把房屋贈與給子女。如果房屋是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那就除了要繼承的子女之外其他法定繼承人放棄就可以了
㈢ 父母雙方一方過世,房產如何過戶到子女名下需要什麼手續
過世的一方的份額按照繼承程序,健在的一方份額應該按贈與程序,具體需要走公證,然後再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各地做法略有不同,建議你直接到房產所在地的房管局咨詢過戶手續。謝謝!
㈣ 房產為父母共有,一人已去世,子女該怎麼繼承
有遺囑按遺囑分配遺產,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如果父母沒約定房產份額,一半屬於去世方遺產,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平分或者協商分割。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父母一方去世房產給子女還是共同擴展閱讀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㈤ 父母一方過世房產如何過戶給子女
辦理繼承和贈與是一樣的,沒多少錢,立好遺囑公證一下就行,花公證費沒多內少。繼承可就麻煩了,容所有與這個房子相關的人都要寫放棄聲明或者在放棄聲明上簽字。也沒多少錢。過戶到你爸爸名下就涉及到有繼承稅了,這個稅多,應該屬於半繼承。但是繼承與贈與到你父親名下,如果你父親在想賣的話,就有大稅,20%的稅,除非你父親只有這一套房子就沒有大稅了。辦這些手續非常簡單,拿著身份證,戶口本,房本土地證,結婚證到房管局就辦理
㈥ 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想把財產給其中一子女可以么
父親死亡後繼承順序是,你母親,你們子女。你的母親可以把屬於她的那部分遺產贈予她的其中之一的子女,但是屬於其他子女繼承遺產的那部分,你母親無權處理。
還是希望您的母親能公平處理這部分遺產,免得至親反目。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承法》
㈦ 父母一方去世後另一方所買房產是否是共同財產
這里涉及到我國<<繼承法>>.繼承法規定,繼承有兩種形式: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且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又分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的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父母,配偶,兒女.也就是說,在老太太死後,老大爺和他的六個子女是平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過只是老太太的一半而不是全部財產.雖然老太太沒立遺囑,如果老太太在世時,只有大兒子盡了贍養的義務,而其他子女根本沒有盡贍養老人的義務,那麼老大爺在有生之年可以將財產全部留給大兒子,但其他子女中有特殊情況未能贍養的除外.如家庭特別困難,或自身有殘疾而喪失勞動力等.這種情況的繼承權不能被剝奪.如果六個子女是一樣贍養的倆老人,而老大爺是出於偏心而立下的遺囑是絕對無效的,否則,是絕對有效的.因為我國繼承法還規定,就是沒有血緣關系的人,只要在一定時間里贍養了老人,而其親身子女沒有盡贍養義務,老人也可立遺囑將財產全部留給贍養人,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則不能繼承順序來繼承,因為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不是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