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父母能否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我和前妻去年年底協議離婚,雙方決定將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贈與10歲的孩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離婚後,孩子由前妻撫養。今年年初前妻做生意虧本,想把房子賣掉。請問她有權利這么做嗎?我不同意的話,該怎麼辦?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父母)應當保護被監護人(孩子)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非是為了孩子的利益,否則不得處理他名下的財產。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如果給孩子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應當賠償。從這些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相對於父母的財產是獨立存在的,除非為了子女本身的利益,否則父母不得隨意處置。根據你的情況,房產是你們離婚時對孩子的贈與,從權屬上來看,房產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你前妻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可以經營、管理該房產。在必要的時候,為了孩子的利益也可以對房產進行處分,如孩子上學或生病急需用錢的時候。但不能是為了監護人自己或其他親屬的利益。本案中,你前妻賣房的目的不是為了孩子的利益,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被允許。
⑵ 父母是否有權處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
房產來寫在子女的名下即視為將房源產贈與子女,父母無權出售的,除非是為了子女的利益。
依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⑶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是否有效
不可以。撫養未成復年子制女是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錢養活自己,而逃避其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保管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其使用或處分該財產必須對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
⑷ 離異父母有權處置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
我和前妻去年年底協議離婚,雙方決定將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贈與10歲的孩子版,並辦理了過戶手權續。離婚後,孩子由前妻撫養。今年年初前妻做生意虧本,想把房子賣掉。請問她有權利這么做嗎?我不同意的話,該怎麼辦?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父母)應當保護被監護人(孩子)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非是為了孩子的利益,否則不得處理他名下的財產。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如果給孩子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應當賠償。從這些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相對於父母的財產是獨立存在的,除非為了子女本身的利益,否則父母不得隨意處置。根據你的情況,房產是你們離婚時對孩子的贈與,從權屬上來看,房產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你前妻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可以經營、管理該房產。在必要的時候,為了孩子的利益也可以對房產進行處分,如孩子上學或生病急需用錢的時候。但不能是為了監護人自己或其他親屬的利益。本案中,你前妻賣房的目的不是為了孩子的利益,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被允許。
⑸ 孩子名下房產 父母是否有權處置
分兩種情況
1、孩子成年了,父母無權處置
2、孩子未成年,父母處於監管義務可以出於為了孩子的利益對房產做出處置
⑹ 第504期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是否有效
目前,現來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自這樣一些現象,有許多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房屋,並以未成年子女名字辦理房產權證,在子女尚未成年時,有的父母為了經營資本需要貸款,便動用未成年人的房屋進行抵押,有的父母因各種原因而負債累累需要償債,有的父母因家境破落,為重整家業的需要出賣未成年人的房產等。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一旦產權證辦在未成年人名下,該未成年人即為該房產的當然所有者。那麼作為父母(監護人)能否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行為呢?對此《民法通則》第18條第一款規定得非常清楚,即「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從上述條款的規定看,監護人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並非一概無效。有效的前提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父母出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或受教育等必要,如子女上學、治病需要大筆費用,未成年人致人傷害,須支付大筆賠償費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父母代簽協議等。對由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在父母做監護人的情況下,處分子女的財產,審查時可以從寬。
⑺ 父母可以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
不可以。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版的錢養活自己,而逃權避其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保管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其使用或處分該財產必須對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
⑻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 父母是否有權出售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只有在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處分其財產。
但是,「是否為子女利益」並無一定標准,難以判斷。對此,應根據具體情形考察。如在父母陷於生活窮困時,為取得子女適當的保護及教養所需的費用,而處分子女財產,是為子女利益;如果父母以子女財產清償自己的債務,或以子女的財產為自己的債務設立抵押,則明顯是不利於子女利益的處分行為。
參考資料:孩子名下房產父母有權處置嗎?http://akgz.ankang.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8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