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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起訴子女還債

發布時間:2021-11-05 03:04:28

Ⅰ 父母的債務子女有責任承擔嗎

父母的債務子女沒責任承擔。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如果父母在世,子女如果已經有自己的獨立經濟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財產。 一般父親欠的債,子女沒有必須償還的的義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如果是因為接受了父母的饋贈導致父母無法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親償還債務。如果父母去世了,一般都是看父母的遺產份額多少,子女如果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麼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即父母死後子女繼承了其遺產的,需要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還債,但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來還債。 所以無論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債父償,其實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而要是父母有欠債的話,那麼在通常情況下,作為子女並不具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 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當追加為共同原告;繼承人已書面表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表示放棄受遺贈或者到期沒有表示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Ⅱ 父親欠債被起訴,對子女有影響嗎

如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了,對子女是會有影響的,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2)父母起訴子女還債擴展閱讀:

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Ⅲ 子女欠債父母有責任償還嗎

欠債還錢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有的債務人就是拒絕還錢,債權人往往覺得一籌莫展,這時候就需要積極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想要其家人還債,成年子女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自己承擔責任。 成年子女自己欠下的錢,債權人只能讓這個成年子女還,不能要求這些人的父母還錢, 法律上成年子女和父母的財產分的很清楚,不存在連帶責任。如果這個成年子女死了,這就涉及到遺產的問題,繼承人要清償這個死去的成年子女的債務。但在數額上以死去的成年子女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總之:父母對於成年子女的債務 不負償還義務。債權人就算是追債,是以這個成年子女名下有多少錢為上限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Ⅳ 父母舉債子女獲利應承擔還債責任的法律規定

因為借來的錢是用在子女身上,所以說女有承擔還款的義務。

Ⅳ 父母欠債子女必須要還嗎

一般來說,年滿18歲的子女就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債內務應由其向債權容人歸還。所以,父母還債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但是,如果子女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如果父母有繼承子女的遺產,就應當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不足部分,不存在清償的責任。當然,父母自願的除外。

Ⅵ 成年子女欠債父母無力償還應該怎麼辦

成年子女的債務,父母沒有義務代為償還的;這和有沒有還債能力並不掛鉤。

因為成年子女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債務,由自己承擔償還責任。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財產和責任是獨立的,父母沒有法定義務代替子女償還債務。

但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父母自願代為償還的,法律予以准許,由父母償還成年子女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6)父母起訴子女還債擴展閱讀

欠債還錢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有的債務人就是死活不肯還錢,債權人往往覺得一籌莫展,這時候就需要積極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實踐中,欠款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欠款人分期償還。

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欠款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欠款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出借人就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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