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為子女買房,該登記在誰的名下
現如今,房價高高在上,對於大多數准備進入婚姻殿堂或剛剛結婚的小夫妻來說,僅憑借兩個人的能力購買一套房子還是比較困難的,常常需要一方或雙方父母的資助。作為父母,當然不會無視子女的幸福,但是無論對於什麼樣的家庭來說,房子都是一筆不小的支出,這時父母就會考慮,自己的錢花了,將來媳婦/女婿會不會不孝順自己?房子會不會經過一段時間後就不屬於自己了?萬一她們離婚了,房子會不會被媳婦/女婿分走?律師經常聽到諸如此類的疑問,下面的文章,或許以幫助有此類疑惑的父母,減少家庭紛爭。 因為每個家庭的經濟條件、子女年齡、感情狀況、性格等情況各不相同,其中的很多因素也並非法律調整范圍,作為律師只能將法律規定分析給大家,以便決策時參考。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針對這一問題也作出了很多規定,其中有的規定很新、變化很大。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按照父母買房的時間不同和出資方式、出資數額的不同,我們常見的處理情形有下列幾種:一、父母在子女結婚(領取結婚證)前,以全現金無貸款方式購房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如父母和子女就房屋的歸屬作出明確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即為誰的財產,房子的增值部分也是個人財產。若登記在兩個人或者多人名下的,該房子及其增值部分則為共有,各方可以約定各自擁有的比例。比如登記在小夫妻兩個人的名下的,可以約定男方佔51% ,女方佔49%。 二、父母在子女結婚(領取結婚證)前支付首付,房子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結婚後小夫妻共同還貸的。 像這種情況,如果夫妻倆要離婚,首先由雙方進行協商,一方拿房,並給予另一方金錢補償。若協商不成雙方都不願意要房或者雙方都不願意出錢的話,那房子由登記的產權人所有,剩餘的貸款由產權人償還,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相對應的房子增值部分作為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取得房子的一方給對方補償,同時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三、父母在子女結婚(領取結婚證)後以全現金無貸款方式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的,房屋的產權應當屬於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也應屬於自己子女所有。 四、父母在子女結婚(領取結婚證)後以全現金無貸款方式購房,產權登記在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或登記在小夫妻兩個人名下的,應首先由雙方夫妻雙方對房屋的權屬比例進行約定,沒有約定的由夫妻雙方共有,即各佔一半。 五、雙方父母在子女結婚(領取結婚證)後以全現金無貸款方式購房,或共同支付首付款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雙方子女的名下,貸款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該房產應當屬於父母所有。因為房改要依據父母的工齡、房齡等因素,有很大的福利部分在內。不過,離婚時購買該房屋時雙方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可以由夫妻雙方對該債權進行分割。 七、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借款給子女買房,房子登記在子女雙方或一方名下的,房子應當屬於夫妻共有。對於這種情況,建議由子女雙方共同向父母出具借款證明。萬一將來子女的婚姻出了問題,父母可以避免自己的養老本受到損失。 八、如果作為父母的你,認為上述各種方式都不是最安全的,還有最後一種情形,也是對父母的權利保障最大的一種方式,就是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父母自己名下,由子女實際居住,將來視情況決定是否過戶給子女。 以上是本律師根據自己的執業經驗,總結的各種常見情況,並不是全部情況。
⑵ 子女能幫父母貸款買房 房產證寫父母的名嗎
可以的。
房屋抵押貸款的詳細流程:
1、提出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用途、金額及期限等申請。如果貸款申請符合此金融機構的貸款范疇,接著就需要准備相應的資料。
2、遞交貸款資料
遞交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還需看各銀行產品的具體規定):借款人身份證、近六個月的流水、工作證明、徵信報告和房屋產權證等。
如果是企業需要抵押房產,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企業營業三證、開戶許可證、企業章程、企業驗資報告、購銷合同,近六個月的流水、去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和近半年的財務報表、資產證明(會根據不同的銀行有不同的材料提供)。
此環節是房產抵押貸款流程中相當重要的一環,因為很多客戶在進行貸款的時候都急需用錢,如果可以提前將這些材料准備好,將省去很大的麻煩。
3、看房評估
材料提交齊全後,銀行根據抵押房屋進行實地勘察、評估。每個環節都是房產抵押貸款流程中重要的一環,此環節直接決定著你的房屋抵押貸款的額度。一般來說,這次評估和市場價格會有一定的出入,因為評估機構會考慮多重因素。
4、報批貸款
房屋評估公司會將評估報告或勘估意見書報送至銀行進行審批。
5、簽訂借款合同
借款人與貸款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及所有相關文件、簽字、蓋手印,由公證人員對其進行公證。
6、抵押登記手續
銀行憑房屋所有權證和借款合同公證書到房產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7、銀行放款
由於各銀行規定不同,其會將資金以現金、打卡或匯入合作商戶賬戶等形式放款。
8、按期還款
此點不容忽視,其是建立良好信用的重要環節,若按期足額還款,或對借款人日後再借款、找工作等方面產生積極性推動作用。
9、貸款結清後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注意:貸款結清後,到房產局辦理房產抵押注銷手續。
⑶ 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子寫老人的名字,出資方有房屋的所有權嗎
需要分情況:
(1)對於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房產證名字寫父母名字,那麼房子所屬權歸父母所有。
(2)父母可以與子女簽協議,表明子女出錢買房,房產證寫父母名字,當父母去世後,
房產歸子女共有。按出資額繼承房產份額。
(3)也可以簽協議,房產證寫子女名字,房產歸子女所有。在父母有生之年歸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後,房產歸子女所有。
(3)子女給父母買房登記到父母名下擴展閱讀
有證據,就可以將房屋產權歸實際出資人所有。證據一般包括出資證明,多年佔有房屋的事實。當然出資人現在也必須具備購房資格。
房地產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變更登記和其他登記。其中對購房者真正有意義的只有轉移登記。
所謂「轉移登記」,是指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交換、轉讓等法律行為變更時進行的登記。購房者的名字只有登記在房管局的不動產登記簿上才算真正獲得了房屋所有權。
人們所說的「房產證」其實是不動產權屬證書。
法治社會,講究證據為重,如果子女出資所購是二手房,建議直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付款,即使有不虞之事發生,付款單據也將作為為此房出資的有力證據,如果直接交付現金,則很難證明該房產的出資人是子女。
⑷ 子女為父母貸款買房,房主可不可以寫父母的名字
子女條件符合的話可以為父母貸款買房,房主可以寫父母的名字,如果父母沒有償還能力的專話款項需要子女按屬時還。
貸款買房條件:
1、 購房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和戶口薄等身份證明;
2、外地戶口,以家庭為單位在廣州可購買一套住宅,且必須提供五年內連續三年(36個月)的社保或稅單;
3、 購房者必須有達到購房款總額三成比例的首付款;
4、 購房者的家庭成員必須在廣州沒有購房記錄;
5、 購房者若是之前在外地買過房,則需按照二套房的規定繳納七成首付款,但若是首套房的貸款已經結清,則仍可按照首套房的規定執行;
6、 購房者必須信用良好,收入穩定,並有一定的還款能力;
7、 相關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備註:子女為父母貸款買的房子,子女需要按時還款,以免影響父母的生活。
⑸ 子女給父母買房算是誰
誰的所有權名字就是誰的
這個事情如果自己有想法
就直接辦理成誰的名字,減少各種轉移的費用
⑹ 子女給父母買房第一次簽合同需要父母到場嗎
如果是房子在父母名下,無疑需要父母到場。如果考慮將來過戶的費用,買房是在自己名下,只是房子歸父母居住,就不需要父母到場
⑺ 婚後買房登記在父母名下,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所有權為登記原則,房產證登記人就是房產所有人,夫妻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姓名,這房子就屬於父母合法擁有的住房,產權和夫妻倆無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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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2、一定要堅持夫妻雙方平等的原則。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3、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多數也是因為女方生兒育女照顧家庭而放棄事業的發展,在財產分割上應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4、堅持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5、堅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視為過錯方,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並不是代表需要「凈身出戶」。
6、堅持公平原則。
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住房等。
7、堅持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8、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⑻ 父母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是贈與還是共有
你這問題無非來是問「出資」與「名份源」的關系。法律上沒必然相關性。
房產的「贈與」,發生在房產已經登記在A的名下後,再由A轉讓給B他人的方式之一。與之對應的其他轉讓方式是房產買賣、繼承;
房產」共有「關系,要麼是在房產證上體現,發生於申請登記之時,要麼是屬於配偶關系(在房產證上沒名字也沒影響),屬於法定共有。
對於房產,不是」父母「出錢了,法律就認定是父母買的房(只是登記在子女名下),沒這樣簡單。此情形,只說明父母贈與子女的是「錢」而不是「房」,性質不一樣。
結論:父母要想體現「贈與房產」,只能以自己名下的房產證為據(而不是出錢為據),在辦理了「贈與」公證後,經申請,轉移至子女名下;
父母要想實現「房產共有」意圖,需在購房合同上,除了子女之外還寫上自己的名字,最後體現在房產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