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健在,房產公證公證還需所有子女都到場嗎
房產公證時該房產的全體所有權人(共有人)以及必要的關聯人(如買受人,受贈人)應到場。
2. 關於立遺囑公證需要子女到場嗎
不需要;
去公證處立遺囑的流程如下:
一、立遺囑人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材料
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為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2、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3、立遺囑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4、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受理,發通知單
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准收取公證費。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四、公證人員對遺囑內容進行審查
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五、內容審查完畢後,報審批
六、製作公證書
七、發放公證書
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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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只能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代理人不得代理。
3. 公證處公證遺產需要配偶和子女都在場嗎
一般需要全體繼承人到場
4. 老人去公正處立遺囑需要所有子女都到場嗎
遺囑公證不需要子女都要到場,即使一個子女都不到場,只要遺囑人到場,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公證員進行公證即可。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
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4)父母遺產公證需子女全部到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章公證機構
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第七條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九條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准後,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第十條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核准,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5. 老人財產公證是否需要子女全部在場
1、該房產屬於你父親個人財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將自己財產享有處分的權利;
2、只要你父親將該財產公證給你,不需要你兄弟到場也具有法律效力,與兄弟沒有聯系;
3、雖然你兄弟有繼承的權利,但是法律會按遺產公證的執行。
6. 遺囑公證是否需要老人的所有子女到場
遺囑公證不需要老人所有子女到場。
《遺屬公證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製作談話筆錄。
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遺屬公證要求立遺囑人以外的人迴避。
公證員詢問立遺囑人時要求家屬等有利害關系的人迴避,辦理遺囑的房間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錄音錄像設備的。
子女如果到場也必然不能進入立遺囑的辦公室,因為遺囑在立遺囑人在世時是保密的,任何利害關系人在立遺囑人旁邊都會影響到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是否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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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程序:
遺囑公證程序由四個步驟組成,分別是申請、受理、審查和出具公證書。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遺囑公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受理
對於屬於本公證處管轄,並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3、審查
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4、出具公證書
公證遺囑生效後,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遺囑公證是否可以委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八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託別人代理人,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簽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遺囑公證細則》第五條規定,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是不能請他人代理公證的,但考慮到有些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公證員到申請人住所地辦理公證事務
7.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嗎
是的,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在場,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並做出書面聲明放棄遺產繼承。
她可以委託人把房產證辦了,但是需要有正式的委託協議。
如果她一直不處理,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到時在憑判決書過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15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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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的要求
1、被繼承人死後,才有房產繼承
房產繼承的第一個條件是被繼承人已去世。如果生前就把房產所有權交給了指定的繼承人,那麼只能算作贈與,並非繼承,因為只有被繼承人死後,才能進行房產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為合法繼承人
房產繼承的第二個條件是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留有遺囑,將房產留給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捐了出去,那就只能算作遺贈,並非繼承。
3、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房產才能繼承
房產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是所繼承的房產應屬於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財產。如果房產為多人所共有,那麼繼承人只能繼承被繼承人所擁有的房產份額,而非全部房產。
4、滿足法定繼承
根據法定繼承要求,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包括子女、配偶、父母,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不存在喪失繼承權的行為
繼承人的繼承權並非一定的,會因為一些行為而喪失繼承權,比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得到遺產而殺害他人,未盡贍養義務或虐待被繼承人,遺囑造假。
8.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嗎
是的,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在場,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並做出書面聲明放棄遺產繼承。她可以委託人把房產證辦了,但是需要有正式的委託協議。如果她一直不處理,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到時在憑判決書過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15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採用作價分割的方法。
9. 父母遺產房過戶必須要全部子女到現場嗎
一、如果產權是婆婆的名字,那麼不需要其他人同意,只要婆婆去改名字就可以了。不需要其他子女簽字。
二、如果是你公公司名字,那就要做繼承公證了。就是子女平分。
三、補充問題那裡:和一一樣,在沒有公證這套房子錢或者是什麼東西的情況下,只要產證上只有婆婆名字,那麼婆婆就可以做主了。
本人從事,房產多年,有問題可以咨詢!
10. 老人立房產遺囑到公證處,需要子女都到場簽字嗎
遺囑人只需親自去公證處辦理即可,不需要子女到場簽字。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10)父母遺產公證需子女全部到嗎擴展閱讀: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製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1、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2、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3、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4、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5、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6、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7、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
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後,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