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親賣房需要子女同意嗎
首先,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你父母離婚時,你爸爸分得房產,按照法律,房屋就已經是分割完畢了。所以,對於你爸爸賣房的行為,其實你是無權干涉的。
你爸爸沒有盡到對你的撫養義務,你可以去法院起訴他,要求他支付你的撫養費。如果家裡比較窮,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和訴訟費緩交。如果法院認證情況如你所說,會判決讓你爸爸補償你他所欠下的撫養費,並繼續支付給你撫養費用的。
總結一下,你爸爸賣房和他不管你其實是兩件事,他賣房你無權干涉,但是他不給你撫養費你可以通過法院跟他要。
Ⅱ 子女賣房是否需要父母同意
子女買房看房子是誰的,如果房子是父母的,房產證上是父母的名字是需要父母同意。不然子女是不能賣這個房子的。
Ⅲ 父母賣房需要子女同意或者子女證件嗎
法律依據:
1.《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Ⅳ 父母賣房子需要子女同意嗎
父母的房產賣給子女,在父母擁有獨立產權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賣給其子女的,無需他人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4)父母賣房子女同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Ⅳ 如果父母和子女的戶籍在一起父母賣房子需要子女簽字嗎
(1丿父母和子女戶籍在一起,父母要賣房子,這要看房產證房主寫的誰的名字。如果房專產證寫的屬是父母名字,父母告訴子女一聲,可以賣掉房子,不用子女簽字同意。
(2)如果房產證上的房主寫的父母和子女的名子,父母想賣掉房子,必須徵得子女的書面同意,並且子女,父母先去公證,共同簽字,同意賣房才可行。
Ⅵ 父母要賣房子,需要子女同意簽字嗎
一般來說,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就應該由誰決定是否賣房。
如果房產證上沒有子女的名字,那麼,房子應屬於父母的財產,就不需要子女同意簽字了。
Ⅶ 父母都健在,賣房子需要兒女簽字嗎
那要看房主是誰了,是父母的,賣房子父母簽名就行,不需要兒女簽名的,若父母委託你賣房,有委託授權書,兒女簽名就可以的
Ⅷ 父母的房產賣給子女需要其他子女同意嗎
父母的房產賣給子女,在父母擁有獨立產權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賣給其子女的,無需他人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8)父母賣房子女同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