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父母向養子討要十八年撫養費,有法律依據嗎該付多少養父母現在提出解除收養關系,養父母年齡八十多
因何解除收養關系?如因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則有權要求補償撫養專費!
收養法
第三十條屬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Ⅱ 結婚去外地父母是不是有權利要求子女返還十八年的贍養費
法律規定:婚姻是每個人的都有自由。法律還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一直到子女滿18周歲。至於去外地結婚那當然也屬於婚姻自由的一部分,是子女的權利。所以也不存在要求返還18年撫養費用。
Ⅲ 子女以滿18周歲但繼續學習的父母還有義務出撫養費嗎
一般情況下子女滿18歲後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如果孩子尚未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非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需要繼續支付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法律有子女付父母18年的撫養費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減少或者中止其給付:
1、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Ⅳ 18年的撫養費是多少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如果你現在跟隨你父親生活,那麼你父親可以於你母親協商怎樣支付撫養費以及支付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Ⅳ 18歲以上的子女能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但是內,這一給付期限並不是絕容對的,父母對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屬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應繼續給付孩子的撫養費。為保護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中又作出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對拒不履行撫育責任的父母,應加強教育,屢教不改構成遺棄罪,《婚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父母不履行撫育責任的民事責任,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撫養費的判決。
Ⅵ 成年後的子女因給父母吵架,父母有權要回對他十八年的撫養費嗎怎麼算
18年的經濟賬好算,付出的愛心怎麼算?等他們年紀大的時候你盡到贍養義務就可以了,經濟上現在不需要算。就是現在算了,以後你不贍養,他們也可以法院起訴你贍養!
Ⅶ 成年人如何向自個的親生父親討回18年未付的子女撫養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 子女有沒有義務撫養老人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2、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3、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1、訴訟時效,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受限制,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3、時效中止,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時效中斷,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