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為了包庇子女不履行還款義務,死亡前把財產轉移給孫子可以嗎
父母為了包庇子女,不履行還款義務,在死亡前把財產轉移給孫子的,這是違法的,這種行為不受法律的保護
❷ 欠債人被起訴前將財產轉移給子女了怎麼處理
即使財產轉移,離婚了,欠款只要是在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欠的也是要夫妻共同償還的,你可以去法院起訴,強制還款。
❸ 老賴將房產轉移給子女名下,子女又將房產抵押其他人怎麼辦
現在你需要做的是申請財產保全,或者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惡意轉移財產。
因此,你可以大膽地啟用法律程序。具體的流程為:
首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行為發生在債權存續期間,並且對你的債權造成損害(造成不能履行債務的實際後果)。
第二,拿著你的證據向法院起訴,主張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行為無效。
需要提醒的是,其中涉及的手續較為繁瑣,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免因為不必要的糾結而錯過舉證的最佳時期。
❹ 父母在欠下巨額債務的情況下,私自將部分財產轉讓給子女,那麼子女要承擔父母的債務嗎
父母在欠下巨額債務的情況下,私自將財產轉給子女,那麼子女如果證用證據證明的話,應該承擔相應的債務,5.
❺ 欠債人將財產轉移給子女怎麼辦
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撤銷債務人行為。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
一、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對象;
二、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
三、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四、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父母躲債將財產轉移給子女擴展閱讀:
欠債人轉移財產處理流程:
(一)提起撤銷權之訴。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欠債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欠債人的行為。欠債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欠債人的行為。
(二)提起確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無效之訴。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三)提起行政撤銷之訴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訴。
(四)依法對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債務、第三人及其它相關人員提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根據1997年《刑法》第313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對犯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❻ 發現被告把財產轉移給子女,子女會有什麼罪
應該是不算的,因為法律文書形成後具有法律效應後轉移財產才算惡意轉移財產。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對此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司法解釋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1]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民訴法 那麼,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❼ 老賴把財產都轉移給了子女,債主遇到這種事情應該怎麼辦
父母名下明明有數百萬元的債務,卻還將財產過戶至兒子名下。
債主不幹了!
法院經審理查明,石某系被告胡某的債權人,確認雙方債權的判決已於2016年生效。
因胡某未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石某申請強制執行,胡某一家的房屋被法院輪候查封並列為可供執行的財產。
2017年小胡起訴要求過戶房屋時,胡某一家人明知有未清償的債務糾紛進入執行程序,仍然將名下財產以贈予的形式轉移給小胡,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松江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經核准產權登記於胡某夫婦及小胡,共有方式登記為共同共有,故上述房屋產權屬於三人共有。
小胡起訴父母的訴訟名為所有權確認糾紛,實為胡某夫婦將屬於其二人的產權份額無償贈與小胡。
而在該案審理過程中,三人均明知胡某有數筆到期債務尚未清償且已進入執行階段,卻未向法庭如實陳述,通過所有權確認一案利用法院判決以期減少胡某的資產逃避執行,致使案件處理結果損害了石某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現石某以胡某合法債權人的名義申請撤銷原所有權確認的判決書,於法有據。
最終法院撤銷判決,將房屋產權恢復至胡某一家三人共同共有。
「老賴」夫妻轉讓房產給兒子無獨有偶,下面這對「老賴」夫妻,欠了別人的錢一直賴著不還,還偷偷把房產轉讓給兒子,自以為能瞞天過海,逃避法院執行。
2009年9月,簡某助因經營不善急需一筆資金周轉,作為親戚的簡某興便爽快的出手相助,至2015年3月,簡某助共向簡某興借款730000元。眼看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已過,簡某助根本沒有任何還錢的意思,甚至拒接簡某興的電話。一怒之下,簡某興將簡某助夫妻二人告上法院。
經過調解,簡某興同意再寬限一些時日。可協議生效後,簡某助夫妻依舊沒有還錢,簡某興只得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豈料,簡某助夫妻倆為了躲避債務,竟偷偷將房產轉讓給了自己剛參加工作兩個月的兒子,並辦好了過戶手續。
得知這一消息後,2016年2月,簡某興向法院申請撤銷簡某助夫妻轉讓房產的行為。隨後,南靖法院依法判處該房產轉讓無效,責令簡某助夫妻10日內恢復房產登記。
很快,案件再次進入執行程序,9月18日,南靖法院執行局法官依法對該處房產進行了查封,並向有關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停辦相關房產登記手續,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❽ 債務人將財產轉移給子女後,法院是否還能收回
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將財產無償或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其他人的,可以行使撤銷權,要求法院撤銷轉讓,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需要債權人提供證據並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去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要在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1年內行使。轉讓超過5年,撤銷權消滅。行使撤銷權的費用,可以由債務人承擔。
《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
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
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
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