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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債務跟父母有關嗎

發布時間:2021-10-31 13:05:23

⑴ 如果子女銀行債務,與父母的財產有沒有關系

子女銀行債務與父母的財產有沒有關系,從法律上講,要看有沒有回繼承,如答果父母繼承了子女的財產,就應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否則是沒有義務償還的。
債權債務關系是特定的,不會超越特定關系之外的其他人。根據《繼承法》中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⑵ 子女欠銀行債務會連累父母嗎

不會連累子女的。
父母和子女均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對其所參與的民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父母和子女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連帶責任關系。

如果父母去世的,子女如果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則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子女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⑶ 民事糾紛:子女的債務,會牽扯到父母麽

復在民事糾紛中,子女的債制務是否會牽扯到父母,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該子女是未成年人的,則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2、如果是在該子女成年後形成的債務,如果沒有這逃避債務而將資產轉移給父母的情形的,則應該由子女自行承擔責任,父母沒有責任,不會牽扯到父母。

⑷ 父母的債務和子女有關系嗎

債權債務關系是特定的。我國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作為債務人根據約定內,應當容履行歸還債務的義務。債權人為了實現債務,可以採取合法的手段,包括由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的強制力, 裁判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歸還債務,直至強制執行。既然債權債務關系是特定的,所以,作為債權文書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只對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有法律約束力 ,不會超越特定關系之外的其他人的。但是,如果債務人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父母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應當認真清理父母的遺產,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

⑸ 父母與子女存在怎樣的債務關系

多不關心的話,那父母撫養子女啊,那個就只有這些服務,問問父母和義務啊,這就是債權和債務的關系。

⑹ 如果子女銀行債務,與父母的財產有沒有關系

如果是成年子女的銀行債務,是與父母的財產沒有關系的。

⑺ 債務糾紛與子女有關嗎

一、債務糾紛與子女有沒有關系
從法律角度講,父與子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兩人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說,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與子都有資格,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並且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同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對於債務,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債主只有權向欠債人索要,而無權向欠債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張。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因為與欠債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父母或子女就有還債的義務。
所以,「子債父還、父債子還」一般情況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但是,我國《繼承法》第33條也規定了:「繼承人繼承遺產負有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繼承人實際獲得的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有以下情形的,父母欠的債務是由子女償還
(一)父母生前經營活動所欠債務。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的規定。經營活動所欠債務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父母生前由於個人經營所欠債,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2)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後,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規定,如果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父母死亡後這些債務無論有無遺產,一律由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

⑻ 父母債務與子女的關系

債權債務關系是特定的。我國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作為債務人根據約定,應當履行歸還債務的義務。債權人為了實現債務,可以採取合法的手段,包括由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的強制力, 裁判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歸還債務,直至強制執行。既然債權債務關系是特定的,所以,作為債權文書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只對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有法律約束力 ,不會超越特定關系之外的其他人的。但是,如果債務人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父母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應當認真清理父母的遺產,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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