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在什麼情況下子女一定要贍養
子女贍養父母是一來種法律義務,自同時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實踐中也有子女無需贍養父母的情況,那麼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贍養父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❷ 非婚生子女也要贍養老人嗎,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權益
一、非婚生子女也要贍養老人。
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以及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親生子女,子女無法選擇親生父母 ,他們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子 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這種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等看法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
二、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權益
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享有的權利與婚生子女相同,主要權利如下:
要求生父母對其撫養教育的權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未成年的、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和教育費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權。在非婚生子女無認知能力時,由其生父生母協商確定。在其有認知能力時,自己可以做出選擇;
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護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等。對於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❸ 未婚生的子女長大後要贍養父母嗎
當然了,只要成人了,有了工作了,如果父母提出要求就應當贍養,只不過是給多少的問題了
❹ 未婚兒子在法律上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嗎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只要成年子女又有贍養的能力,無論是是否結婚,法律規定必須贍養。
❺ 單身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嗎
中國從古至今講究尊老愛幼,所以我國從法律和道德對人民做出要求必須贍養每一位老人,實在沒有贍養人的就由政府出面予以贍養,是指公民對應負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在經濟上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並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關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的行為。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婚姻法》中也有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❻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義務贍養父母
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也承擔同樣的義務。法律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法律依據 】《憲法》第四十九條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❼ 女兒是不是也要贍養老人
贍養老人只是兒子的義務嗎?顯然不是。贍養,即照顧衰老的父母。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兒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滿足物質上的合理要求。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第二十八條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因此,贍養老人不僅是兒子的義務、女兒也有義務,滿足條件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有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