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上如何父母與孩子斷絕關系
父母與孩子的關系是不可以法律來斷絕的。 父母與孩子的關系,屬於自然形成的血緣關系,而不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產生,所以是不可以通過法律來解除或斷絕父母與孩子的關系的。 但是,父母與孩子的經濟關系,則可以通過法律來處理。例如,父母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阻止以後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
⑵ 經過什麼法律程序,子女才能與父母斷絕關系
沒有可以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程序。在法律上,父母子女關系是不可以斷絕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義務必須履行。
⑶ 法律上,如何斷絕自己與父母的關系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無法斷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子女跟父母斷絕的詞擴展閱讀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⑷ 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去哪斷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
律、 法規都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專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
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屬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
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
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
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的。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
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
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
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
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綜上,對於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
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
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
⑸ 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去哪斷絕
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去哪兒團結其實這個也可以說永遠都斷絕不了父女關系?只是說說罷了,所以根據我們所了解的話,你畢竟是有血緣關系,你斷了關系還是心連著心連著心的這種關系。
⑹ 子女和父母斷絕關系
可以啊
沒什麼不好的
只要你們確實是相處不下去了,就要當機立斷了
⑺ 成年子女如何與親生父母斷絕關系。
依據現行的法律,無法斷絕。
要想從法律上斷絕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只有一種辦法:即合法的被其他人收養,形成了一種擬制血親的收養關系,此時,法律上會承認與親生父母及其親屬的一切關系解除。但是鑒於上述題目的限制是成年子女,根據收養法,被收養人只能是14周歲以下。故,無法斷絕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
法律依據:《收養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喪失父母的孤兒;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