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7. 收養關系解除後,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
1,B 不能,兩人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C
3,C 另案處理。
4,C (額,應該是,)
5,B
6,C
7,A
8,B
9,A 我國封建社會特有的一種強制離婚方式稱為義絕。
10,D
11,C (登記了就算結婚了)
12,C
13,C 《婚姻法》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14,A
15,B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四題確定正確,另外,你在做什麼啊,
第二題改為D 只有姻親關系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只有是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才具有法律上的擬制關系,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僅產生姻親關系,不發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Ⅱ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還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嗎
我國《收養法》第30條明確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由此可見,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缺乏勞動能力又喪失生活來源的,經其撫養成年的養子女應該給付生活費,盡贍養義務;如果成年後的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導致收養關系解除的或者是養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還可以要求補償其在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當然,如果是因為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導致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無權要求支付贍養費。
Ⅲ 收養關系解除,養子女於生父的關系能自行恢復嗎
問題:我今年20歲,十多年前被養父母收養,現在我希望解除關系,專但聽說收養關系解除後,屬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自行恢復,而我又不想與生父母恢復關系。請問題: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能自行恢復嗎?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不一定就自行恢復。《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由此看來,如果解除收養關系時,被收養人是未成年人,則他與生父母的關系自行恢復,這主要是從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來考慮。如果解除收養關系的被收養人已成年,其與生父母的關系是否恢復要看他與生父母雙方的意願。雙方均願意恢復,則可恢復;一方願意或雙方均不願意,則其與生父母的關系不會恢復。
Ⅳ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對養父母還有贍養義務嗎
問題:我將養子齊民海由2歲養大成人,1998年10月份齊民海結婚後,便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認為我年老多病:成了他的麻煩。為達到他的目的,他經常把我趕出家門,不給飯吃,不給衣穿,還將政府發給我的生活補助取走。我現在已徹底失望,願意與他解除收養關系。請問題:收養關系解除後,我能否要求齊民海負一定的義務?
你完全可以依法要求齊民海承擔一定的義務。《收養法》第30條第1款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從你信中看,你把齊民海從2歲養大成人的過程中付出的精力和心血肯定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現在,養子已長大,他卻「反目無情」,遺棄你,將你趕出家門。其做法既違背了社會道德的要求,也違背了法律的要求。你完全可以依上述法律規定,要求齊民海給付生活費,或者要求齊民海補償你收養他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他不願意,你可以先到他的工作單位,請其領導、共青團、老年協會等做齊民海的工作,在做其工作無效後,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你的合法權益。在這里,我想對齊民海說一句話,古人雲:「滴水之恩,當湧泉報之。」你的養父母把你從2歲養大,這種養育之恩,不管有千萬條理由,你都不能忘懷,不能恩將仇報。希望你能「浪子回頭」,盡力報答你養父的養育之恩。
Ⅳ 未成年可以解除和養父母的關系嗎
《收養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Ⅵ 成年養子女與未成年養子女如何解除收養關系
一、解除條件不同 被收養人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單方面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未成年子女解除收養關系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協商解除,二是收養人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收養關系。被收養人已成年的,如收養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均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如果是成年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養父母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二、解除效力不同 收養關系解除後,在與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恢復上,未成年養子女是自行恢復,而成年養子女是可以協商確定。 三、是否給付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上不同 收養關系的解除,導致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原則上講,養父母無權要求已經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給付生活費,但在同時滿足養子女由養父母撫養成年、養父母缺乏勞動能力、養父母缺乏生活來源這三個條件時,養子女應當給付生活費。 四、收養人能否對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獲得補償的條件不同 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如果是因為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養父母可獲得補償。與未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在協議解除且是生父母主動提出時,養父母可獲得補償。
Ⅶ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父母之間是否還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收養關系解除後,在法律上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否恢復,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Ⅷ 收養關系解除後,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 )
解除收養關系後,未成年養子女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8)對於收養關系解除後未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擴展閱讀
養父母以及近親屬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穩定收養關系,有利於養子女在新的生活環境中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建立起和睦和親密的家庭關系,也使各方當事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更為明確。
Ⅸ 收養關系解除後,子女和養父母、生父母之間的關系如何
收養關系解除後,未成年的養子女和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生父母成為子女的監護人,有了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沒有贍養養父母的義務。參考法條:《收養法》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