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的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內容是什麼
在雙方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版定,父權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㈡ 法律上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是監護到多少歲
父母對18周歲的孩子因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自然終止。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對於處於父母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來講,法律已詳細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就是他的父母。
年滿18周歲是成年的標志,《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監護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法律應允許其辭去監護,但這不適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2)父母對子女的監護內容擴展閱讀: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在近代社會中,由於規定的監護人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也是時常發生對未成年人的傷害事件,國家也是十分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如果規定的監護人有意外的情況無法繼續擔任監護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提交變更監護人的申請,這也是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㈢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即監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保護、照顧和管教)、財產監護(管理、保護)以及代理被監護人的權利。(註: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條。)如果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限定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關系實際就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關系。
關於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的行使原則,從現代國外立法看,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立法類型采單方行使原則,即離婚時法院確定由父或母一方單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這主要以本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一些資本主義國家修訂後的立法為代表。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671條(1979年修訂、1980年1月生效)規定:“如父母離婚時,由親屬法院確定父母的哪一方應享有對共同子女的親權。”“親權僅得委託於父母的一方,但為子女的財產利益,得將財產監護之全部或一部委諸他方行使。”《法國民法典》(1979年法典)第
287條,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1971年修訂)第401條、第402條也有關於單方行使親權的規定。
第二種立法類型采雙方行使原則,即離婚後父母雙方仍有權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親權。例如《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1968年)第54條規定:
“父母對自己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即使在離婚之後,父母也仍然對自己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平等的義務。”“一切有關子女教育的問題,都由父母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有爭議的問題由監護和保護機關在父母參加的情況下加以解決。”
第三種立法類型兼采單方行使原則和雙方行使原則,即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決定由父母雙方共同或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單采雙方行使原則,已不適應現代社會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需要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的願望。誠然,現實生活中有不少離婚父母雙方撫養、監護子女的條件大體相同,住所相距不遠,且雙方又有離婚後仍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的願望,協議採取輪流撫育、共同監護子女的方式。但也有些離婚父母一方因種種原因,如職業、身體健康狀況、住房條件及再婚等,願意在離婚後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下,依父母協商決定親權由父母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
協商決定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親權的,應以書面形式約定與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以何種方式參與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如果父母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
父母關於子女親權的協議不利於子女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未成年人保護機關或監護機關的請求或依職權改定。
㈣ 關於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
1.從法律層面來復解釋,制父母沒有權利限制子女人身自由,更不允許強迫子女為自己勞動。
2.父母也沒有義務為子女勞動,但提供衣食住行,為孩子教育付出金錢是應盡的義務。
3.子女為家庭勞動不是必需的。
4.談法律傷感情,談感情傷錢。
5.父母不是靠限制子女的行為來約束他們,而是靠從出生到成年平時一點一滴教育中感化他們,讓他們自願被約束。
6.子女付出勞動也是源於自願。靠父母平時給子女做榜樣,來誘導他們。
7。可以用金錢獎勵和處罰,來約束子女。比如考試全班第一,獎勵500元並由他們自由支配,未進全班前十名,無獎勵。洗碗獎勵1元,打掃衛生獎勵2元,做錯事罰款10圓,等等等等來刺激子女參加家庭勞動。
㈤ 父母怎樣履行對孩子的監護職責
一、抄父母必須從物質上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不得虐待、遺棄子女,不得歧視女性和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父母必須保證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 三、父母應當教育未成年子女不得吸煙、酗酒。四、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當加強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經常教育孩子不得打架斗毆、偷竊、賭博,不得收看黃色、淫穢讀物和網路有害信息,對已染上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應當主動配合學校採取有效措施對其不良行為進行矯治,絕不能放任不管,放棄監護職責。 五、父母不得允許或脅迫未成年人結婚。 六、發現子女組織、參與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或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犯罪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當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造成損害時,父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張發世
㈥ 父母對子女有什麼義務和責任
《婚姻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襲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
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教育是指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
㈦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包括哪幾個方面
父母有撫來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自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對子女的撫養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生活上的照料,二是思想上的教育,三是行為上的監護。所謂對父母的贍養也有三個方面:一是物質上的供給,二是精神上的安慰,三是感情上的體貼。中國歷來提倡「以敬為孝」和「以教為養」,這可以說是父母與子女間權利和義務的集中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