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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

發布時間:2021-10-29 13:12:21

❶ 父母是否總有撫養孩子的法律義務

不是的,孩子獨立生活了父母就沒有撫養義務。

撫養義務的長期性與持續性。從子女出生時開始,到子女達到成年年齡乃至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父母均應責無旁貸地承擔撫養義務。

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生活扶助義務。在我國,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即為成年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該以自己的勞動能力和勞動收入滿足自己的經濟需求,形成獨立能力、獨立責任的人格體系,從而不再依賴他人撫養,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應因子女的成年而消滅,子女也應因成年而喪失要求父母撫養的權利。但是,由於目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局限,社會對公民個體的綜合保障系統尚不健全,再加上公民個人生理、心理、學習、就業存在著現實的差異,成年不等於有勞動能力,有勞動能力不等於有獨立經濟來源和生活保障。於是在社會中有相當一部分成年人還必須依靠他人撫養,當社會無力全部承受時,則只有轉化到父母子女等親屬關系中,從而父母對成年子女在一定條件下依法應承擔撫養義務。

其條件包括兩個方面:(1)成年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2)父母具備負擔能力,即父母在維持自己的生活外還有承擔撫養義務的給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負擔撫養義務即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則不負擔撫養義務。

❷ 父母對子女撫養義務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15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專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屬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所謂撫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養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撫養教育好後代,這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對社會應盡的義務。
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和學習應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離婚,仍應負擔撫養義務。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只有當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或者因某種原因不能維持生活(如繼續上學等),父母才有義務承擔。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該規定是對撫養教育義務的必要補充。所謂管教,就是父母依照社會道德和國家法律的要求,對子女的行為加以正確、適當的約束,使他們健康成長。

❸ 父母對於成年子女是否具有撫養義務

父母對於成年子女是否還具有撫養義務是需要去分 情形而論啊。
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

1、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當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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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為什麼是相對義務

父母養子女,子女長大後養父母,這就是相對義務。

❺ 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具體指什麼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必須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加以監督和保護。依據我國《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規定,父母應當從下列幾個方面正確、適當地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一、父母必須從物質上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也就是說,父母必須從物質上、經濟上對未成年子女進行養育和照料,使子女身體能夠健康成長。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和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這是保障兒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權利的需要。

二、父母必須保證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父母必須適齡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是其認識世界、認識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途徑。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但無權加以限制和剝奪,相反,保證未成年子女入學接受義力教育是春依法必須履行的職責。

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對於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同時應當進行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不得有:(1)曠課、夜不歸宿;(2)攜帶管制刀具;(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及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備的不良行為。對已染上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應當和學校互相配合,嚴加管教,並採取有效措施對其不良行為進行矯治,絕不能放任不管,放棄監護職責。

四、父母應當保護子女的人身權不受侵害,包括身體不受傷害、生命不得剝奪以及勝名權、榮譽權及名譽權等不受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時,父母應當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非訟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父母不得允許或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術立婚約。

六、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和法定理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侵害。當未成年子女所進行的處分其財產的民事行為與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時,父母有權否定。這既是其權利,也是其應當履行的職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財產要精心管理和監護,不得做出有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行為。
七、當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造成損害時,父母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父母已盡了監護職責,那麼適當減輕其責任。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父母應全面、適當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全法權益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法律對未成年人亦享有隱私權的強調規定,是非常必要的。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的家長不懂得尊重子女的隱私權,侵兒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多是偷看子女的日記、私拆、隱匿或毀棄子女的信件等。盡管父母偷看子女日記、信件多是出於好意,是想了解子女的思想動態,以便更好地對子女進行引導和教育,但效果適得其反,其行為不僅傷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了子女對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這種行為構成對子女隱私權的侵犯,是一種違法行為。

未成年人年齡雖小,但亦有隱私,亦有其不願告訴別人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事,包括他的日記、信件、生理方面的疾病以及曾經遭受過的侮辱、經歷的痛苦、生活習慣、生活方式等等。而且,正因為未成年人年齡小,心理承受能力較弱,才更需要全社會,尤其是他們的父母加以關心和愛護,尊重他們的隱私權,維護他們的人格尊嚴。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無權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任何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是一種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作為未成年人自己,現應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

❻ 如何理解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2)教育是指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
(3)父母的撫養教育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來說是無條件的,不得任意推卸責任。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有條件的。
(4)對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的義務,應雙方共同承擔,不應把責任推給一方。
(5)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6)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開始於子女出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2)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採取正確的方式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對其行為加以必要的約束。
(3)保護是指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來自外力的各種侵害。
(4)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❼ 關於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可以去告她,《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的子女撫養】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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