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獨生子女的家庭,可以享受國家的拿哪些待遇
以後按計生政策生一女孩,後計生規定可生二胎由是女孩是否有補助
Ⅱ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可增加5%的工資的規定是什麼時候在什麼文件中規定的
2002年9月29日年省人大常委會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專次會議通屬過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不是增加你的工資而是父母可以憑借《獨生子女證》 增領5%的退休金 以下是該規定的文獻資料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費增加5%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2015年12月31日是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Ⅲ 請問獨生子女家庭可以享受到哪些優惠政策和待遇
「我們很傷心 」網友您好,凡是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以根據以下規定享受相應的獎勵:1、獨生子女父母在孩子14周歲之前每人每年可以領取不低於20元錢的獎勵金2、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按退休前的月工資增發5%退休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新辦法計發養老金的,可由所在單位在退休時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准為2000元。3、農村年滿60歲的計劃生育獨生子女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可以領取80元的獎勵金4、年齡在50-59周歲的農村計劃生育獨生女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可以領取50元的獎勵金5、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享受優惠和照顧。6、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獨生子女,其入托入園的管理費,義務教育階段的學費、葯費由其父母雙方所在單位可以各報銷50%(擇校費不予報銷)。獨生子女的兒童統籌醫療費由單位解決。
Ⅳ 哪些人能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各地對實行計劃生育的獎勵優待主要體現在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獎勵和照顧上,主要有:(1)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2)增加產假;(3)在獨生子女人托、人園、入學、就業、就醫或健康檢查方面給予優待;(4)在農村分配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方面的優待;(5)對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優待。
Ⅳ 現在退休能否享受到獨生子女所增加5%的退休工資待遇
不是增加你的工資 而是父母可以憑借《獨生子女證》 增領5%的退休金
以下是該規定的文獻資料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費增加5%——
實行計劃生育、且終生只生育一個孩子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現在或者說在2002年9月29日以前(2002年9月29日年省人大常委會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退休或者內退的職工,退休費增加5%的問題,一些企業單位沒有履行法律的庄嚴承諾,職工對此頗多怨言。本著維護黨和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的原則出發。我們據此刊發了這一強烈的呼聲,目的是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職工的正當利益。
當年從提倡、推行到後來實行計劃生育,作為我國基本國策的時候,從省革命委員會到市、區革命委員會,推出的獎勵政策正是五花八門,各有重招。但就職工夫妻雙方退休各增加退休費的比例有5%的,還有10%的。只要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終生只生育一個孩子,簡直什麼樣的願都可以許,什麼樣的大話可以說。我曾經目睹當時提倡計劃生育年間的情景,至今歷歷在目。
1981年5月1日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 領了《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時,幹部、職工按退休條例規定增發退休金百分之五,終身無子女的增發百分之十。但按照規定應發和增發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標准工資。」
到後來的幾個條例,不知是忘記了這個承諾,還是什麼原因,把年老退休時退休費增加的條款廢止了。1986年7月31日公布的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當年的承諾作廢了:「陝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1年5月1日頒布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和1982年11月1日頒布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補充規定即行廢止。」
1991年3月3日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也沒有對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夫婦年年老退休後退休金增加5%的條款。
直到1997年的時候才得以修正。1991年3月3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2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修正後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戶優待外,可一次性發給獎金二百元至一千元,退休後並可加發退休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發後的退休金合計不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一次性獎金在計劃生育經費和徵收的計劃外生育費中開支。」
但是,刊發省設備安裝公司職工反映問題的時候,他們不在這個條例調整的范圍,因為在這個條例實施之前他們就退休或者內退了。現在這個公司就借口新的條例的第三十九條: 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一次性發給獎金二千元,所需費用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獨生子女父母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發後的退休金合計不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從企業退休的,應當提高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企業以政府至今沒有具體規定拒絕履行法規。然而,這些職工就享受不到法規賦予的合法利益。
既然提到了這個法規,不理解的是這個法規實施時間已經過了兩年零十個月了,省人民政府就怎麼出台不了一個「另行規定」呢?
雖然,2001年2月27日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西安市勞動局的復函回答了這個問題,但隨著2002年9月29日新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實施,也就自然失效了。
不可否認,企業經營雖有千差萬別,但必須認賬,可以向職工欠賬,絕對不可以賴帳。不能當兒戲打折,更不能一風吹。因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就要對人民負責,就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況且是經省人大常委會以立法形式確保了的。別的企業沒有執行,那你就可以不執行嗎?別人違法,你就可以成為違法的理由嗎?真是豈有此理!
這些企業職工認為:法律規定的獎懲是平等的,公平的。他們就弄不明白,假如職工違犯了計劃生育的規定,那麼,處理是否這樣的消極?那絕對不會的,可以說處理是絕對「不過夜」的,開除公職,是黨員的開除黨籍,還要罰幾萬元錢,過去規定還要徵收1-14年的超生子女費什麼的,至於大小會檢討過關那是必不可少的。為什麼到現在兌現獎勵的時候就一拖幾年,甚至十幾年呢?沒有兌現呢?不可理解的是尋找各種理由和借口,不兌現法律的承諾!他們問:法規會失信於民嗎?!
這些問題如何?作為我國法制不斷健全和完善,要構建和諧社會,怎麼樣履行法律的庄嚴承諾,付諸實際行動,使職工的利益不受損害,我們感到事關重大。計劃生育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那麼確保國策的法規、文件和政策,不能有隨意性,更不能食言當初的承諾;同樣,我們執行法規也不能有隨意性,法律作為恆定社會的原則,就必然有連續性、嚴肅性和帶有強制性,這就是法治社會運行的軌跡。
Ⅵ 企業職工,享受獨生子女待遇的標準是多少呢
我單位是一個職工給10元錢,按月在工資里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