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因民間借貸被起訴會影響孩子上學嗎
不會。
父母被起訴是基於民法上的債權債務糾紛,它隻影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不會影響關系外的第三人,更不會限制第三人正當的基本權利,如受教育權。
B. 父母因民間借貸被起訴,會不會影響到子女的政法幹警政審!急!急!
一般情況下不會影響政審,政審主要是政治立場、是否有犯罪前科、不當言論的審查,對於民間借貸問題不會過多審查,但如果民間借貸轉化為刑事案件,則有可能受到影響,還望盡快歸還相關款項,更為穩妥
C. 父母貸款對子女有影響么
沒有影響,貸款屬於個人行為。
申請貸款時,貸款人需要准備資料分為以下幾類:
1、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結婚證等信息;
2、提供穩定收入來源證明:銀行流水單,勞動合同等;
3、提供穩定的住址證明:比如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納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證明;
4、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D. 父母因為民間借貸上了黑名單對兒女考公務員有影響嗎
要看有沒有法律責任,沒有就不會影響。
按照你的描述來看,你是不必承擔相關法律後果的。
不過由於民間借貸的不可控因素,也許你會遭到他們非法的侵擾。
E. 父母有貸款影響子女房貸嗎
按照最新政策解讀的話, 如果你還未成年,那麼你跟你父母屬於一個家庭,在這個前提下,你再買房屬於二套房的情況,首付6成 如果你已經成年,要是買房且你的名字下之前沒有房子,那麼你就算一套房,首付3成 第二套房貸款以家庭為單位 , 重點明確了以下問題: 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 二是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借款人須提供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其餘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均應按第二套房貸政策執行。 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時,也應按照《通知》有關規定執行。《補充通知》同時強調,凡發現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貸申請。
F. 父母欠銀行貸款不還,對子女有影響嗎
貸款的的錢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基本上不會有影響,以後按時還款即可。
G. 父親欠債被起訴,對子女有影響嗎
如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了,對子女是會有影響的,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7)父母民間借貸對子女擴展閱讀:
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H. 父母未經兒女同意私下借款,兒女有責任償還嗎
父母私下借錢兒女不知道,你做兒女的也應該承擔責任,只要你父母還在,他就專能說得清楚,他總屬共借了多少錢跟誰借的,有沒有打欠條,這樣還人家的錢要方便一些,如果你父母借人家的錢沒有打欠條的話,那你要是你父母不在這錢不好,還錢比如你父母只借了3000,他非要說你父母借了5000給你父母,這樣的話就不好還錢就很麻煩。
I. 父母因民間借貸被法院起訴對子女就業有影響嗎父母成為老賴,對子女的未來結婚有影響嗎
愛父母是父母孩子的事,孩子不可能是一樣的,子女成年了他有他自己的生活和結局,與父母無關。成年人吧,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是為別人的。
J. 父母因民間借貸被法院起訴對子女就業有影響嗎
父母因民間借貸被法院起訴從法律上對子女講是沒有影響的。父母與子女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個人。
借款的返還
借款的返還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注釋2]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出借人申請展期。出借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與利息、費用等的償還順序
借款人除償還借款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的,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借款的順序抵充。
利息
借期內利息
1.能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形
A.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利息約定不明的,分為兩種情況。屬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外,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利息的支付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注釋4]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3.計付利息的上限
A.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C.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照前述方法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利息
1.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A.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要求返還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4.利息的預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5.提前償還借款的利息計算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10)父母民間借貸對子女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效力
生效條件
1.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均為自然人時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時成立[注釋5]。在借款協議達成後,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將允諾撤回,借款人無權要求法院強制出借人履行諾言,提供借款。
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A.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B.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C.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D.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E.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2.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非均為自然人時
按照法律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釋6]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審理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除自然人之間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作出了規定,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第十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第18號)第2條規定:「債權人依據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視情況區別處理。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徵,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
無效情形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需要說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時,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