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子女往父母的戶口上遷移,如何辦理,需要哪些手續和資料
n投靠親屬落戶情形:n1)夫妻投靠。n所需材料:戶口薄、結婚證,非農業戶口的出具無業證明。n2)子女投靠父母。n所需材料:戶口薄、出生證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等,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須出具未婚證明。n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身邊無子女,可投靠子女。
n所需材料:戶口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邊無子女證明。n4)父母雙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n所需材料:戶口薄、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或孤兒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n5)經民政部門依法批准被收養的非直系親屬以及社會福利機構依據法律規定程序收養的棄嬰兒和孤兒。n所需材料:戶口薄、收養證,寄養的須出具寄養協議和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② 子女戶口怎麼從父母戶口中遷出來
您好!你必須有自己名下的房產。就是說,你的戶口單獨出來以後,要有個落戶地,這樣才能取得獨立的戶口簿。
沒有自己的房產,那就只能將戶口落在「家庭」中,或落集體戶口(一般是落在工作單位)。
參考內容:
③ 子女的戶口從父母處遷出單獨過需要什麼證明
您好,以下為對您問題的回復:
如果是因為上學單獨遷出,需要有錄取證明以及遷入地的接受證明等。
望採納。
④ 子女戶口遷出後如何證明與父母的關系
對於子女辦理過戶口遷移,一般可以通過出生證明原件等資料核對到關系。
若確實存在名字更改的情況下無法核對資料,就需要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公正證明雙方關系。
⑤ 我父親的戶口轉了三次,我們子女的戶口都已遷出,現需要直系親屬證明,如何開
找父親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出直系親屬證明,不管戶口轉多少次,派出所都有原始檔案。
一般辦理戶口轉移手續 當地的工作人員都會背留一當案 ,去辦理轉移戶口的當地去 讓他門開出關系證明或者回到祖籍縣市公安局也可以的找到當年的原始資料。
⑥ 子女戶口遷出後如何證明與父母的關系
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若需要證明親屬關系,只可以帶上本人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父母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公證。
現階段,公安部門不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對於父母跟本人在同一戶口簿上面的,公民可以直接提供戶口簿原件用於證實親屬關系。
對於父母跟本人不在一個戶口本上面,戶籍部門無法查詢到親屬關系是有權不給予開具戶籍證明。
(6)子女從父母戶口遷出證明擴展閱讀:
《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第二條 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
2、注銷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3、親屬關系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⑦ 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申請怎麼寫
申請書
我叫XXX,今年XX歲,住XXXX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由於我父母(寫清父母的詳細情況)年老體弱,身邊沒有人照顧,特申請將我父母在XXX地的戶口,遷移到我戶口上。
禮
申請人:XXXX
XX年XX月XX日
(7)子女從父母戶口遷出證明擴展閱讀: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⑧ 戶口本已經從父母那裡遷出,怎麼證明父女關系
可以去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開具親屬關系證明,也可以去公證處公正。
1、親屬關系公證由當事人依據地的公證處管轄。
2、申辦親屬關系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此項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明,並提交有關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的當事人與關系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
3、對親屬關系公證審查內容和應注意問題。
公證處應審查的內容有:材料是否齊全,當事人之間親屬關系是否真實合法,以及當事人使用親屬關系公證書的目的等。
親屬關系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申請人因血緣、婚姻、收養而與他人產生的相互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2、本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蓋有人事、勞資、組織專用章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內容詳見證明信參考樣本。
3、 當事人的親屬在境外,則還需提供境外親屬的來信。證明信參考樣本中「域外親屬關系」一欄要求開具。
4、如果委託他人代辦,受託人還要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8)子女從父母戶口遷出證明擴展閱讀:
《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第二條 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
2、注銷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3、親屬關系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4、被拐兒童身份證明。經公安部門辦案單位調查核實兒童為拐賣受害人,辦理戶口登記,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6、非正常死亡證明。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
7、臨時身份證明。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
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准人員身份後辦理並註明有效期限,用於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
8、無犯罪記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
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通報犯罪人員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⑨ 把父母的戶口遷入到自己的戶口需要那些證明
父母把戶口遷入女兒的戶口上屬於親戚投靠。
一、辦理條件:
1、.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及子女有自己的產權房屋、與子女共同生活為條件,不受父母戶口所在地有無子女的限制。
2、凡是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人員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從計生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遷入。
二、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和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
2、被投靠人和申請人的《戶口簿》(申請人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戶籍證明收原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3、被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權威憑據,或權威機構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關系證明收原件,《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親屬關系公證書》及原始、權威憑據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4、個人《房產證》。《房產證》所登記的產權人為配偶的,應同時提供《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夫妻)關系證明》。(《房產證》、《結婚證》、《婚姻(夫妻)關系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三、辦理流程:
1、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審批手續和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簽發《准遷證》,並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2、申請人憑《准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證》並注銷戶口。
3、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中隊或派出所戶籍窗口憑《准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四、親屬投靠:
新生嬰兒入戶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嬰兒父母身份證或戶口簿;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書;准生證或生育證(其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憑證)。
夫妻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書;夫妻雙方身份證或戶口薄;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隨遷人員的戶或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傷亡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系的公證書。